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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非法拘禁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暂住上海市普陀区。2001年9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7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叶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程XX及其辩护人叶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2日晚,被告人程XX伙同他人至本市xx酒店xx客房内,因债务纠纷对被害人陈xx进行殴打,并将陈xx强行带至本市xx宾馆xx客房内拘禁。期间,被告人程XX为防止陈xx逃跑取走其衣裤。被害人陈xx直至2008年7月15日下午离开xx宾馆。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XX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程XX及其辩护人均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程XX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陈xx的陈述笔录;证人李xx、周xx、陈xx、刘xx、潘xx等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工作情况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为索取债务,与人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其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09年7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彭涛

书记员黄某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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