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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李某乙、蒋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六初字第6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75档。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智、赵某某,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乙,昆明市金星小区X路X号音像店业主。

被告蒋某某,昆明市金星小区X路X号音像店实际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乙、蒋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乙、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李某乙、蒋某某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乙、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计691。5元由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徐群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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