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云高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崇华、杨某乙,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平腰街思源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平县X镇宏达河口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万忠,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会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某甲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玉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杨某甲支付新平腰街思源矿产有限公司矿石分成款、税费x元;
二、新平腰街思源矿产有限公司缴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新平腰街思源矿产有限公司自行承担410元,由杨某甲承担5000元。杨某甲缴纳的一审案件反诉费857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杨某甲自行承担;
三、上述两项杨某甲合计应支付新平腰街思源矿产有限公司x元,于签订本调解协议的同时支付。杨某甲付款后,双方就本案的纠纷就此了断。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祥
代理审判员杨某俊
代理审判员高雁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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