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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建雄伟工贸有限公司与向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6-0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六初字第39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建雄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荣仙,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昆明建雄伟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向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请求判令:一、专利号为x。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属属于原告所有;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专利号为x。6的实用新型专利系职务发明,权属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二、原、被告双方约定该专利设计人署名为被告向某某;

三、原告支付专利发明奖金人民币500元给被告向某某;

四、原告支付人民币1元的专利实施使用奖金给被告向某某;

五、原告报销被告向某某申请该专利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计人民币1580元;

六、从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2006年1月31日)一年内,被告向某某所申请的与涉案专利相关的其他专利亦属于职务发明,应归原告所有;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蔡涛

代理审判员李伟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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