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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与何某某、李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六初字第56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米某,男,汉族,1964年4月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略)。身份证编号:x。

委托代理人梁隆乾,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某某,男,1955年3月生,华东政法学院院长、教授。

被告李某某,女,1966年3月生,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诉被告何某某、李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米某撤回其对被告何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某撤回对被告何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米某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徐群

二00五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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