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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运输毒品案

时间:2005-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云高刑终字第86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云高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鹤庆县人,住(略)。因本案于2004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鹤庆县看守所。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5)大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查,本案事实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9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大理市X镇购得毒品海洛因。当日19时许,当其乘坐下关至鹤庆的中巴客车行至鹤庆县X镇团山酒店附近时,被鹤庆县公安局干警抓获,从其座位上查获毒品海洛因71克。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原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海洛因71克及手机一部、人民币5800元依法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田某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04年9月20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田某某,查获其携带的毒品可疑物。

2.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称量记录,证实上诉人田某某携带

的可疑物是毒品海洛因,重71克。

3.涉案人员王佐伦供述证实,向上诉人田某某汇过款并让

田某某从邮局邮寄毒品给他。

4。上诉人田某某对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的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某无视国家禁毒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上诉人田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剑

审判员王新龙

代理审判员晏良彬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包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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