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新竹科学工业园区X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昆玉服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海林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珠海南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中建业五路二号南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某乙。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嵘,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昆玉服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南科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由原告盛群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005元。
审判长芮文彪
代理审判员王辰阳
代理审判员何渊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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