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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宜昌三峡环坝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宜昌两坝一峡旅游有限公司、宜昌灯影峡旅游船务有限、宜昌盘古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宜昌三峡极顶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复制权、作品署名权纠纷案

时间:2006-1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宜中民三初字第00024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宜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X路X-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远春,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旗,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三峡环坝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光耀,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两坝一峡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玉中,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宜昌灯影峡旅游船务有限。

法定代表人邢某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玉中,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宜昌盘古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玉中,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宜昌三峡极顶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玉中,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甲诉称:2006年8月,原告王某甲发现五被告制作的《三峡环坝精品游》、《三峡观坝》广告宣传画册中有一副照片以及登载于2004年9月23日的《三峡晚报》第12版的一副广告照片和发布在五被告的网站WWW.3XZZ.COM网页上的一副背景照片,均使用了原告王某甲的题为《截断巫山云雨》的摄影作品。五被告使用了原告王某甲的作品既未经原告王某甲许可,也未指明原告王某甲的姓名,更未支付报酬。原告王某甲认为五被告已经共同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请求判令五被告:1、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侵犯原告王某甲的复制权赔偿2000元,获得报酬权赔偿x,赔偿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费用41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6万元;3、由五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宜昌三峡环坝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甲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772元,在2006年12月2日前履行;

二、原告王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颜虹

审判员高强

审判员杨正强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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