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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出生于(略)。2009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略)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3、4月份,被告人许某通过网络购买了高科技作弊设备(包括作弊笔及发射器)拟利用互联网购买高考答案和利用PS智能发射、接收装置传送高考答案进行牟利,以每个作弊笔5000元价格出售给周口各地考生11名,获利x元,准备在高考期间通过发射器往考生购买的发射笔上发送高考答案。2009年6月7日,许某在(略)大庆路商会宾馆安装有发射器的X房间被(略)公安局沙北分局抓获。经鉴定发现,被告人许某使用的电脑中有关于作弊笔和相关程序以及该作弊笔的使用说明软件2009款、发射软件、信息存控呼叫系统软件,信息存控文本内有2009年6月5日18:32:5开始至6月5日19:1:55的该软件测试成功使用记录。另(略)川汇区国家保密局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根据2001年7月11日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文件《教密字[2001]X号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绝密级事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X,周X,魏X证言,物证发射器,RS笔式智能呼叫系统,采用无线RS笔式无线接收器,书证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两个,川汇区保密局证明,视听资料,物证照片,被告人通话光碟一张,鉴定结论,检验报告一份,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收买的方法从计算机中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川汇区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属绝密级事项,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非法所得x元人民币予以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7日起至2011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祖宏杰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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