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丰硕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时间:2006-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宜中民二初字第27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宜中民二初字第X号

申请人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曦,湖北卓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丰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隆恩,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新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丰硕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硕公司)关于申请撤销宜昌仲裁委员会(2005)宜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200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红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荣幸、朱晖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绍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曦、被申请人丰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隆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绍新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1、绍新公司与丰硕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仅选择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视为无效仲裁协议。2、绍新公司与丰硕公司之间就变压器和电抗器的买卖共签订有三份合同和协议,且各自独立存在,除2002年6月7日的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外,2002年11月27日的协议书以及2003年5月20日的订购单均未约定仲裁条款,而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某2002年11月27日协议书中约定的,宜昌仲裁委员会针对违约金某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范围。3、仲裁庭开庭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绍新公司选定的仲裁员未按时到庭参与审理,大部分庭审调查时间该仲裁员不在场,且进入辩论阶段,该仲裁员又先行退庭,致使绍新公司一些正当的抗辩理由没有得到采信。4、绍新公司仅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在双方合同中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仲裁裁决无视丰硕公司拖欠绍新公司货款x元和违约赔偿主张已过诉讼时效的事实,竟按不能履行裁决绍新公司按合同标的的20%承担高达x。20元的违约金,明显有失公正。综上,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宜昌仲裁委员会(2005)宜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丰硕公司辩称:1、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对仲裁条款有明确约定,申请人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一直未对仲裁效力及宜昌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宜昌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该仲裁案件。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是针对买卖合同中的“实施问题”签订的,并对原违约责任进行了变更,申请人称仲裁裁决超越仲裁范围的主张,与事实不符。3、仲裁庭开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其中一名仲裁员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时到庭,但首席仲裁员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开庭的,之后,该仲裁员即赶到,在庭审辩论结束后进行调解时,才先行离开。申请人关于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4、申请人以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及处理有失公正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故申请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申请人绍新公司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02年6月7日的《设备工程买卖合同》及价格清单等附件、2002年11月25日的《收货单》、2002年11月27日的《协议书》、2003年5月30日的《订购单》。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而协议书中并未约定仲裁内容,协议书并非对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变更。

被申请人丰硕公司对申请人绍新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同时也将《设备工程买卖合同》及《协议书》作为自己的证据提交,证明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仲裁条款约定明确,并通过协议书对买卖合同违约条款进行了变更。

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1、2002年6月7日,丰硕公司与绍新公司签订《设备工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x,合同约定丰硕公司向绍新公司购买干式整流变压器及平波电抗器,并附有规格、价格清单,合同总货款为x元。合同第十四条内容为,“因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之,如经协商后不能解决者,双方同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仲裁条例在湖北省宜昌市提付仲裁,仲裁之判断签约双方都应服从,不得再提任何异议,仲裁费用之分担依仲裁决定之”。2、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2002年11月27日,丰硕公司与绍新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双方就x号买卖合同中的实施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意见”,该协议对双方付款、供货的时间、数量形成一致意见,并在第4项约定“如绍新公司不能按以上承诺执行,丰硕公司有权要求承担合同总金某20%的违约罚款,并终止合同的执行”。3、丰硕公司因与绍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协商不成,于2005年9月13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宜昌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向绍新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等仲裁文书,并定于2005年12月7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审理。在仲裁庭所确定的开庭审理时间,绍新公司选定的仲裁员余跃进因岳母车祸重伤需处理,向首席仲裁员电话告知不能按时到庭,首席仲裁员向双方出庭人员说明了情况,并推迟开庭时间进行等候。后因绍新公司出庭人员提出当天将赶回武汉,要求边开庭边等候。经征求双方出庭人员(均为特别授权)同意后,仲裁庭决定开庭。在绍新公司陈述答辩意见时,余跃进赶到参加了庭审。庭审辩论终结时,余跃进接到其岳母病情危急正在抢救,要其赶回料理的电话,仲裁庭将这一特殊情况向双方当事人予以说明,并就是否延期开庭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均表示案件需调查的内容已审理完毕,不需延期审理。在此情况下,余跃进离开,赶往医院。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后仲裁庭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当庭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1月20日,宜昌仲裁委员会作出(2005)宜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裁决第(三)项内容为绍新公司承担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x。20元。经本院查阅仲裁庭的案卷,仲裁员余跃进在庭审笔录上有签名,参加了仲裁庭的合议,并对依合议庭意见形成的仲裁裁决书予以签名确认。在本案庭审中,绍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仲裁员余跃进迟到及提前离开的原因表示知晓,对仲裁庭先行开庭及继续开庭均是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并得到同意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1、关于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绍新公司与丰硕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条款中,虽然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但双方对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明确的,结合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商事仲裁机构唯有宜昌仲裁委员会一家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为宜昌仲裁委员会。且从宜昌仲裁委员会受理丰硕公司的仲裁申请并通知绍新公司应诉开始,到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绍新公司始终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也未对宜昌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规定,绍新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是作为当事人参加了仲裁,进行了实体答辩,直至仲裁庭最终作出仲裁裁决。因此,即使宜昌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绍新公司也以行为方式接受了宜昌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再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仲裁事项是否超出仲裁协议范围问题。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已载明是针对之前双方《买卖合同》实施中的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和调整,应受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绍新公司关于协议书是独立的合同、仲裁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3、关于仲裁庭的仲裁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违反法定仲裁程序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以及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所确定的程序。本案中,尽管仲裁庭开庭时一名仲裁员因客观原因迟到及提前离开,但均是征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且该仲裁员之后阅读并签署了庭审笔录,参与了合议。这是一种不规范的行为,使仲裁庭审出现瑕疵,但不足以认定为是对仲裁程序的违背,与绍新公司在仲裁中的抗辩理由未被采纳没有必然的联系,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4、绍新公司以丰硕公司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处理显失公正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涉及到仲裁庭对事实认定及实体处理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不属本院审查范围。综上,申请人绍新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申请人湖北绍新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红洲

审判员荣幸

审判员朱晖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冀琦芳

书记员张鹏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