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京新世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微创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3-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2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微创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晓奇,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新世界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颖,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微创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4)浦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葛晓奇,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钟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香港凯康国际医疗用品公司(下称香港凯康)、x(x)Corp(下称开曼微创)、常某某及上诉人于2001年4月27日签订“四方协议”,约定:(一)投资原由,1、香港凯康向常某某表达将向开曼微创进行投资,并认购其一定数量的股份;2、常某某是开曼微创的唯一股东,拥有开曼微创100%的股权;3、上诉人已成为开曼微创的全资子公司。(二)投资计划,香港凯康将向开曼微创投资相当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以认购开曼微创20%的股权,此20%股权系指开曼公司第一轮融资结束时开曼公司的股权百分比。如香港凯康投资款有所变动,则香港凯康持有开曼公司的股权百分比作相应变动。(三)投资款用途,本协议项下的投资款应当仅用于开曼微创对上诉人增资,用于上诉人的生产、发展及日常某作。(四)投资款支付方式及支付计划,1、投资款中500万元人民币(下称第一笔投资款),在本协议签署后三日内,汇入常某某指定的银行帐号内;2、投资款中70万美元(下称第二笔投资款),在2001年5月30日前,按常某某指定方式划拨;3、投资款中余款(下称第三笔投资款),在正式的股权认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和上诉人章程签署后五日内,汇入上诉人银行帐号内。(五)权利和义务,1、香港凯康在第一笔投资款500万元人民币汇入常某某指定的银行帐号后,香港凯康或其委托人有权检查和监督投资款使用情况。上诉人应根据香港凯康的要求按时向贷款人提供各种有关上诉人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的各种文件、财务报表及资料,供香港凯康查阅;2、香港凯康在第二笔投资款70万美元汇入常某某指定的银行帐号后,香港凯康或其委托人有权检查和监督开曼及上诉人的运作情况。上诉人应根据香港凯康的要求按时向贷款人提供各种有关上诉人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的各种文件、财务报表及资料,供香港凯康审核;3、香港凯康在第三笔投资款汇入开曼微创银行帐号后,有权向开曼微创委派两名董事;4、香港凯康在本协议签署后未能按本协议第四条汇出上述投资款,在常某某向香港凯康发出催讨通知后三日内,香港凯康未能提供令常某某信服的书面解释,常某某有权中止本协议,则开曼微创或上诉人无利息退还香港凯康已支付的投资款。四方还约定,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开曼微创注册地法律;本协议是正式的股权认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和上诉人章程制定的基础和原则,在正式的股权认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和上诉人章程签署后,本协议自行失效。同日,被上诉人以往来款为由汇入上诉人帐户人民币150万元。同年6月6日,被上诉人仍以往来款为由,汇入上诉人帐户人民币50万元。同年6月6日,开曼微创又与香港凯康签订“备忘录”,约定,开曼微创与香港凯康就开曼微创第一轮融资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条款:1、在2001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如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就投资开曼微创一事不能达成投资协议,且第一笔投资款(不低于总投资额的10%)不能汇到开曼微创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则开曼微创的第一轮融资就此结束,直接进入下轮融资;2、如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或其关联企业)不能进入开曼微创第一轮融资,则从第一轮融资余下的1,400万股中划出2,333,333股数给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余下的11,666,667股数,按比例分发给开曼微创的第一轮融资的股东;3、香港凯康保证在2001年6月10日前,将人民币200万元汇入开曼微创指定的帐户;在2001年6月15日前,将70万美元汇入开曼微创指定的帐户;香港凯康投资款中余下的部分,在正式协议签署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完备后一周某(在2001年7月30日)汇入开曼微创指定的帐户。签约后,被上诉人未继续向上诉人汇款。2002年4月16日,上诉人在其2001年度联合年检报告书中对其公司作简介称,上诉人系由开曼微创和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设立于1998年5月15日,取得外经贸沪张合资字(1998)X号批准证书及工商行政管理局企合沪浦总字第x号(浦东)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65.23万美元。在上诉人的2001年度和2002年度联合年检报告书中,上诉人均把被上诉人汇入其帐户的涉案人民币200万元作为待验资投资款记入上诉人的其他应付款帐户内,未把被上诉人作为共同投资人。2002年7月,上诉人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开曼微创、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山东高阳建设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5日在中国上海签订的关于合资经营上诉人的合营合同书和《债转股及增资协议》,制定本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还记载,开曼微创是一个按开曼群岛法律、法例、法令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增资行为无效,上诉人返还人民币200万元并偿付利息。上诉人提起反诉,认为被上诉人未按“四方协议”履行支付投资款的义务,构成违约,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984,559。85元。

原审认为,在我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及被上诉人认购境外外国企业的股权,并用认购股权的款项向境内中外合资企业投资,须经我国工商行政和外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涉案“四方协议”及“备忘录”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且被上诉人用其认购境外外国企业开曼微创股份的资金直接用人民币向上诉人投资也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上诉人在年检报告中确认其系开曼微创和上海张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四方协议”对上诉人企业性质的认定有误。“四方协议”签订后,开曼微创未与被上诉人继续签订正式的股权认购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被上诉人并未参与上诉人章程的签署,也未被列为上诉人的投资人,按约定,“四方协议”已实际失效。被上诉人认购开曼微创的股份,直接用人民币向上诉人投资的事实已不复存在,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返还人民币200万元。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支持。据此,原审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人民币200万元;对被上诉人的其余诉讼请求及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0,026元及诉讼保全费10,520元,共计人民币30,546元,由上诉人负担30,530元,被上诉人负担1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32。80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未请求原审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等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原审法院无权就该项内容作出判决。原审对双方签署有关协议的客观事实所作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根据系争“四方协议”的规定,被上诉人系本案中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实际上未确认被上诉人的增资行为,系争“四方协议”并未继续履行,已实际处于无效状态。被上诉人无违约行为,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原审认定本案纠纷及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系中外合资企业,按照“四方协议”内容,系争的人民币200万元系被上诉人用于向境外外资公司即开曼微创购买股份后,再转化为向上诉人的投资款。但被上诉人认购开曼微创的股份及再以该资金向上诉人投资的行为,均未经我国相关的外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及批准;且事实上,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给付钱款人民币200万元后,开曼微创已另行与案外人签订了合资经营上诉人的《合营合同书》及《债转股及增资协议》,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正式的股权认购及转让协议;而从上诉人的工商登记材料来看,上诉人也未将被上诉人登记为其公司的投资人,故本案中系争的“四方协议”缺乏履行所应具备的事实基础及有效的法律要件,并未得到实际履行,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支付的人民币200万元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原审认定本案纠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58。8元,由上诉人微创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俞秋玮

审判员岑佳欣

审判员贾沁鸥

二00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施维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