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包头市永磁电机研究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案

时间:2005-05-19  当事人: 刘某、王某、徐某   法官:   文号:(2005)高行终字第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头市永磁电机研究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X区青工南路(开发区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耿慕白,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汉国,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包头富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X区曙光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萍,女,汉族,48岁,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X区呼得木林大街X街坊X栋X号。

上诉人包头市永磁电机研究所(简称永磁研究所)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5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磁研究所法定代表刘某、委托代理人耿慕白,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雪、张汉国,被上诉人包头富达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富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磁研究所系(略).2号名称为“轻便电动车驱动轮电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02年9月2日富达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认为该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且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及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04年3月16日作出第5930号无效决定,宣告(略).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永磁研究所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左右压环轴向压紧把绕组端部固定在转子铁某两端的环形面上,在压环的孔内放置换向器”,可以起到使换向器不另占用电机的径向长度和轴向长度的效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了减小电机的轴向长度,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换向器放置在外转子电枢绕组一个端部内腔内,使换向器和电刷装置不另占用电机的径向长度和轴向长度。故对比文件1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A的技术特征(e)中换向器与电枢绕组的位置关系及技术特征(g)有启示。对比文件2中换向器是端面式换向器,且换向片均匀排列在圆盘支架左右两侧的凹槽内,故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方案A中的特征(c);对比文件2中的换向器结构与本专利技术方案A中的技术特征(d)没有实质性区别,且设置这些换向片的圆盘支架以及各个换向片之间必须相互绝缘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故特征(c)和(d)也没有使技术方案A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比文件1、2与本专利技术领域相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地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故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不具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930号无效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永磁研究所请求撤销该无效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30号无效决定。

永磁研究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30号无效决定,维持(略).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永磁研究所上诉称:第一,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e)和(g)。压环并非电机的必要结构,压环本身已处于电枢的端部之外,已占用了电机的轴向长度,换向器安装在压环内已处于电枢端部之外,当然也就占用了电机的轴向长度,与本案中的(g)特征截然不同。特征(e)与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也全然不同。第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技术特征(c)和(d)。第5930号无效决定中只是描述了“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1可以看出,换向器的换向片均匀排列在圆盘支架左右两侧的凹槽内”,而圆盘支架占据了整个电机轴向长度的一半以上,这一描述与(c)特征毫无可比性。对比文件2中找不到有关环形绝缘片的描述。仅凭换向片之间相互绝缘这一公知常识并不能唯一导出(d)特征。本专利和对比文件2相比,其轴向尺寸的差异显著,使用中更能满足电动自动车这一产品的需要,具有突出性特点和进步。综上,本专利由于具有(c)、(d)、(e)、(g)等特征,大大减小了电机的轴向径向尺寸和简化了电机的结构,取得了显著进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再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富达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永磁研究所于1996年11月2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略).2号“轻便电动车驱动轮电机”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于1998年6月17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2002年9月2日富达公司以不具备创造性且不符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及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永磁研究所遂于2002年10月10日主动将其原权利要求修改为:

一种轻便电动驱动轮电机,其结构为旋转电枢式,它由电机永磁定子、电机转子组成:其中,电机转子上布有电枢铁某、电枢绕组和换向器,其外壳采用轻质铝合金材料,永磁定子上装有永磁磁极,驱动轮电机直接装在电动车的固定轴上,并且,电机转子的外壳直接驱动车轮旋转而不用中间减速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的换向器采用薄片端面式或薄筒内柱面式,薄片端面式换向器是在一个环形绝缘板上均匀地装有多个换向片,且相互绝缘;薄筒内柱面式换向器是在端面薄壁绝缘圆筒的内壁上装有多个换向片,且相互绝缘;所述薄片端面式换向器或薄筒内柱面式换向器含在驱动轮电机的外转子电枢绕组的一个端部的腔内,与其配套的电刷装置部分则放置于永磁内定子的空腔内或电枢绕组端部的内腔中,且与永磁定子固定连接;换向器和电刷装置不另占用电机的径向长度和轴向长度。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驱动轮电机,其特征在于:驱动轮电机内定子上的永磁磁极是凸极结构,且有一半磁极由永磁磁体构成,另一半磁极由导磁体构成,所有装有永磁磁体的磁极相对于外转子都表现为同一极性,同时,装有永磁体的磁极和由导磁体构成的磁极相互间隔排列,且其磁极极数有6-16极。富达公司共提交了13份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为1985年12月20日公告授权的CN(略)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自行车电机,该电机是径向空隙外转子无槽永磁结构的直流电动机,为内定子、外转子结构,其转子含有电枢绕组、铁某、换向器、压环,定子含有磁极、轴、套筒、刷握、电刷,电机的转子缺芯是由无槽环形硅钢片迭成的筒形柱体,电枢绕组可由扁平形状的等节矩线圈组成,用左右压环轴向压紧把绕组端部固定在转子铁某两端的环形面上,在压环的孔内放置换向器,并把它固定为一体,在电机的固定轴上套有套筒,套筒外面装上永磁电极,一般在套筒上有放置刷握的相应数量的孔,电刷装在刷握内与换向器端面接触,由电刷引出的电缆可从固定轴的空心部分引出机外,从对比文件1中可以看出,换向器是安在压环的圆孔内,压环为电机的端部,而刷握则放置在套筒上的孔内,换向器和电刷以及刷握都不另外占用电机的径向长度和轴向长度。对比文件2为1990年3月14日公告的(略).3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没有减速齿轮、不需要传动装置的直流电动车轴,其包括轴壳、转子、定子、换向器、滑环、炭刷、炭刷架等,从对比文件2可以看出,换向器的换向片均匀排列在圆盘支架左右两侧的凹槽内。对比文件3是1990年3月14日公告的(略).8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永磁电机,在定子或转子上的磁极中只有一半极体上装有磁钢,并且这些磁极都不相邻,另一半磁极全由导磁材料构成,所有装有磁钢的磁极都是一种极性的,并且该结构对于各种极对数的旋转磁极式和旋转电枢式的电机都是适应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略).2号实用新型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及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之规定,并且具有实用性。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采用薄片端面式换向器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技术方案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a)一种轻便电动车驱动轮电机,其结构为旋转电枢式,它由电机永磁定子、电机转子构成;其中,电机转子上布有电枢铁某、电枢绕组和换向器,其外壳采用轻质铝合金材料,永磁定子上装有永磁磁极;(b)驱动轮电机直接装在电动车的固定轴上,并且,电机转子的外壳直接驱动车轮旋转,而不用中间减速机构;(c)电机的换向器采用薄片端面式;(d)薄片端面式换向器是在环形绝缘板上均匀地装有多个换向片,且相互绝缘;(e)所述薄片端面式换向器含在驱动轮电机的外转子电枢绕组的一个端部的腔内;(f)与其配套的电刷装置部分则放置于电枢绕组端部的内腔内,且与永磁定子固定连接;(g)换向器和电刷装置不另占用电机的径向长度和轴向长度。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特征a、e、f、g。对比文件2中的换向器是安装在定子部分的电枢圆盘支架内环侧面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换向器固定在转子部分上,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启示,将换向器固定在转子部分上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并且对比文件1中也给出了将换向器固定在转子部分上的启示,故对比文件2公开了技术方案A中的特征b、c、d。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容易地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故技术方案A不具有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2附加的技术特征是电机领域的公知常识,是为了减少永磁磁体的数目而采用的一种常用技术手段。从对比文件3可以看,装有磁钢的磁极与由导磁材料构成的磁极是相互间隔排列的,故从属于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B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2004年3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930号无效决定,宣告(略).2号实用新型专利部分无效。

上述事实,(略).2号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30号无效决定,CN(略)号、(略).3号和(略).8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略).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是否具有创造性。更具体地说就是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能否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本案中,压环并非电机的必要结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了减小电机的轴向长度,在了解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省去压环将换向器放置在电枢绕组的端部腔内,使换向器和电刷不另占用电机的径向和轴向长度,这一点是容易想到的,故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30号无效决定认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技术特征(e)和(g)并无不妥。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端面式换向器,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要求保护的是薄片式端面式换向器,二者并无本质性区别。对比文件2在文字上虽无环形绝缘板的描述,但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可以明确看出,换向器的换向片均匀排列在圆盘支架左右两侧的凹槽内,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技术特征(d)与对比文件2中的换向器结构亦无本质性区别,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由对比文件2的相关技术内容得出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换向器结构是显而易见的,故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30号无效决定认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A中的技术特征(c)和(d)亦无不妥。对比文件1和2与本案争议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2能够容易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故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A不具有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A的权利要求2亦不具有创造性。综上,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930号无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永磁研究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0元,均由包头市永磁电机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祥

审判员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李嵘

二ΟΟ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耿巍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