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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月11日早上,被告人杨某趁被害人谷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将谷某某放在家中的佳能数码相机盗走,该数码相机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4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在案发后所得财物没有追回退还被害人,在量刑量予以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0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郭纪元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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