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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与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4-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X路X号。

负责人曹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聂鸿胜、李某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卫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借款纠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桥支行诉被告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于2004年4月26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4月18日与两被告分别订立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并依约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2004年4月18日贷款到期,两被告均未还款,以致涉讼。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应付利息(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归还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剩余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应于2005年3月20日前归还。利息按月利率4。8675‰、自2004年7月1日起至上述约定的清偿日止计算。

三、被告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归还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的贷款利息,总计人民币798,712。50元。

四、被告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书第二、三项规定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应按实际欠款的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原告计付逾期利息。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10元,保全费人民币250,520元,由被告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六、被告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还款的,原告有权就剩余债权向本院全额申请执行。

七、被告三九宜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应对被告上海唯科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聪

代理审判员严耿斌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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