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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案

时间:2005-06-20  当事人: 张某、王某、魏某   法官:   文号:(2005)高行终字第147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高行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X区崇山中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建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沈阳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区沈辽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沈阳科威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张某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86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2005年3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某、郭建国,原审第三人沈阳直连高层供暖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直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4月24日,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高层供暖回水缓冲排气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02年3月13日被授权公告,专利号为(略).8(即本案专利)。2002年8月7日,直连公司以本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某、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3年12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5697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权无效。张某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对比文件3作为与本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对比文件5作为公知技术。对比文件l、2、3公开的技术方案均为高层建筑无水箱直连供暖系统及装置。对比文件3中的阻旋器与对比文件1、2中的排气断流装置配套使用,以对比文件6进一步说明对比文件5为公知技术。根据对比文件1、2的提示及对比文件3附图所示,可认定对比文件3具有排气断流装置,该装置与对比文件1、2中记载的排气断流装置相同。结合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二者的技术方案均是通过分气器或阻旋器将水气分离,并通过分气器或阻旋器之间的连接管,使气体进入缓冲器或排气断流装置排入大气。本案专利的说明书虽然限定了该装置安装在供暖系统最高位折返点至回水动压线下2米之间的一段垂直回水管上,但在此位置安装所产生的效果在本案专利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来说,不构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案专利技术方案有设于该装置顶部的逆止排气阀,使进入缓冲器的气体经逆止排气阀排入大气。该逆止排气阀为单向,只排气不进气,其目的是阻止空气进入供暖系统内,避免大气对热水管道造成氧蚀。根据对比文件1、2的提示,应认定对比文件3中包含了对比文件1、2中的杯状水封罐,其目的也是将供暖系统与大气隔绝,避免氧蚀。本案中,虽然逆止排气阀与杯状水封罐的结构不同,作用亦存在区别,即杯状水封罐在供暖系统内随压力不同会产生呼吸现象。由于造成氧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在存在上述区别、原因及呼吸现象的情况下,由于供暖系统内的空气柱体积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减少或避免供暖系统的氧蚀问题。水流在沿管壁缓慢下流时,形成膜流运动,该膜流运动可以避免管壁与大气的直接接触,从而减少氧蚀。本案专利和对比文件3二者均是通过回水水流沿管壁缓慢下流时,形成膜流运动,减少供暖系统内管道与大气的直接接触,解决供暖系统内管道的氧蚀问题。逆止排气阀与杯状水封罐虽然存在结构功能上的差异,但两者在作用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对实现发明目的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是根据权利要求1对逆止排气阀技术特征的描述和进一步限定。逆止排气阀顾名思义是一种只排气不进气的单向阀门。本案专利采用的逆止排气阀为单向阀,其工作原理是在供暖系统内因水、气压力达到一定数值后,将处于水面以上的空气释放到大气中的一种装置。对比文件5中公开的一种止回阀和对比文件6中公开的一种逆止排气阀,其工作原理和作用均与本案专利逆止排气阀相同。逆止排气阀在管道中的应用应认定为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花费创某劳动就可获得。本案专利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或2中的逆止排气阀的进一步限定,其作用类似于对比文件l、2或3中的弯头,目的是防止灰尘或杂物的进入。然而这种设计在垂直通向大气的各种产品的管道上都存在。因此,其限定的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

本案审理的范围仅限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行政程序、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不涉及对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审查。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第569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679号决定书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查程序和审判程序均有错误。本案专利通过逆止排气阀阻止系统外部新鲜空气进入系统,解决现有技术因呼吸产生的氧蚀,对现有技术而言,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直连公司均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高层供暖回水缓冲排气装置,安装于供暖系统最高位的折返点至回水动压线下2米之间的一段垂直回水管上,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缓冲器、逆止排气阀及分气器,缓冲器的进口一侧设有蝶阀与水平回水管相连,缓冲器的上部设有逆止排气阀;底部与分气器的上部之间通过法兰与垂直安装的回水管相联,缓冲器的上部与分气器内的集气罩顶部与排气连通管连接,分气器底部的出口通过法兰与回水干管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层供暖回水缓冲排气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逆止排气阀主要由上阀体、下阀体及阀片与胶垫构成,阀片的下面设有密封胶垫,螺钉将密封胶垫一端固定在下阀体上,上阀体与阀体通过螺栓固定。

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高层供暖回水缓冲排气装置,其特征在于:逆止排气阀的排气口还设有防尘盖。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直连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时,直连公司放弃本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坚持本案专利不具有创某、实用性;以对比文件3和5作为与本案专利最为接近的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某。

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阻旋器,阻旋器应用在一种高层建筑无水箱供暖系统中,其中包括排气断流装置。从本案专利的附图与对比文件3的附图上看,在相同位置上本案专利设有分气器,对比文件3设有阻旋器;本案专利设有缓冲器,对比文件3设有排气断流装置。二者外部形状无实质区别,内部结构存在差异。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697号决定认为,本案专利为了解决高层供暖系统中的氧蚀问题,提出的一种具有可自动开、闭逆止排气阀的高层供暖回水缓冲排气装置。因为该装置是封闭系统,不符合膜流运动理论,明显是一个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方案,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实用性。在无效程序中,直连公司共提交了对比文件7份,证据3份。在口头审理中,直连公司主动放弃证据1、2。对比文件7的公开日期为2001年9月26日,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后,因此,对比文件7只能用于评价本案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本案专利的创某。证据3为请求人的产品使用指南,其上未记载公开日期,证据3不构成评价本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l-6的公开日也均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用于评价本案专利的创某。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具有如下技术特征:A、一种高层供暖回水缓冲排气装置安装于供暖系统最高位的折返点至回水动压线下2米之间的一段垂直回水管上,该装置包括缓冲器、逆止排气阀及分气器;B、缓冲器,缓冲器的进口一侧设有蝶阀与水平回水管相连,缓冲器的上部设有逆止排气阀,底部与分气器的上部之间通过法兰与垂直安装的回水管相联;C、逆止排气阀;D、分气器,分气器底部的出口通过法兰与回水干道相连;E、联通管,将缓冲器的上部与分气器内的集气罩顶部与排气联通管连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层建筑无水箱直连供暖系统的阻旋器”,该阻旋器应用在一种高层建筑无水箱直连供暖系统中。其供暖系统包括下列特征:(1)排气断流装置,加压泵将室外网路(低区网路)供水加压送至高层建筑(高区)的散热器放热后,回水则进入排气断流装置,然后以溢流的形式进入阻旋器;(2)阻旋器,阻旋器阻止水流旋转并进一步分离空气,气体经连通管引入排气断流装置一并排出,水流则返回到低区热网回水管中去,阻旋器设置在上层静水位处;(3)回水管,上端与排气断流装置的出水管相接,下端与阻旋器的进水管相接;(4)连通管,上引至排气断流装置内或引接在自动排气装置上,下引至阻旋器内。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层建筑无水箱直连供暖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层建筑无水箱直连供暖的排气断流装置”。对比文件l和2中均公开了一种“排气断流装置,该装置中的进水管一端与上壳体的上部呈切线相接,另一端与水平回水管相接,出水管与立管(回水管)相接,高压载热流体经散热器放热后,从进水管进入上壳体内,并沿其周壁旋转而下,从出水管进入立管(回水管),形成非满管流动,即膜流运动。该排气断流装置内还设有一个杯状水封罐,将排气断流装置内部与外界大气封隔。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旋启式止回阀,该阀多用在垂直向上流动或大直径的管道上。它由阀瓣、阀体组成,阀瓣安装在阀体上,当流体从左向右流动时,将阀瓣抬起,当流体反向流动时,阀瓣关闭。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水暖排气阀,该排气阀是利用结构上的特点,消除压力差,从而保证自动排气。它主要由壳体、浮某、圆柱塞、排气孔和密封件组成。在水正常流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在管道中产生的气体渐渐集中于壳体内,从而压低水面,以至使浮某失去浮某,浮某靠自重下落,打开排气孔,放出气体,水又上升,浮某浮某,关闭排气孔。

对比文件l、2、3均涉及高层建筑无水箱直连供暖系统及装置。从对比文件3记载的现有技术及发明目的看,对比文件3中记载的阻旋器是与对比文件1、2中无水箱供暖系统及排气断流装置配套使用的。对比文件3中的排气断流装置为对比文件1、2中记载的排气断流装置。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两者相同点在于:(l)均涉及高层无水箱供暖系统,是针对现有的双水箱高层供暖系统以及系统氧蚀问题作出的发明;(2)技术解决手段均采用一个使高层回水管流出的回水水流产生离心旋转流动的缓冲器或者排气断流装置,一个连接在回水管下端具有气水分离功能的分气器或者阻旋器,一个将缓冲器或者排气断流装置与分气器或者阻旋器之间连通的连通管,一个将系统与大气分隔的逆止排气阀或者杯状水封罐;(3)从效果方面看,回水水流均以切线形式进入缓冲器或者排气断流装置中,并在回水管中均以膜流运动形式下落返回到低区热网中,从而克服双水箱高层供暖系统所存在的缺陷。两者不同点在于:(1)本案专利限定了所述装置安装于供暖系统最高位的折返点至回水动压线下2米之间的一段垂直回水管上,对比文件3所述装置上部也安装在供暖系统最高位的折返点,其下部具体安装位置未作明确限定;(2)本案专利逆止排气阀与对比文件3中的杯状水封罐作用不完全相同,结构不同。对于上述第一点区别,尽管对比文件3未记载所述装置下部具体安装位置,但从其说明书中可以看出,回水水流经阻旋器后平稳地返回到低区热网中,这表明阻旋器,也就是对比文件3中记载所述装置下端安装在回水动压线附近。对安装在动压线处或者上方或者下方多少米的技术效果,张某强调,本案专利安装在回水水面以下2米,其功能是实用有效的(见势能定义和能量守恒定律)。但对此解释在本案专利说明书中却没有任何记载,且本案专利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5行“迫使水流沿管壁下流”的描述与张某上述解释存在矛盾。分气器如果安装在回水水面以下,水流就不是沿管壁下流,而是满管下流。该区别点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来说,不构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关于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3存在的结构功能上的差异,由于本案专利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述技术方案所要实现的都是回水水流沿管壁缓慢下流,即膜流运动,并减少系统与大气直接接触,以减少系统的氧蚀问题。对于减少系统与大气接触,本案专利采用逆止排气阀将系统与大气分隔开,对比文件3采用水封罐将系统与大气分隔开,两者系统内部的空气柱体积并没有因两者的作用不同而发生较大的变化,两者在减少系统氧蚀问题的作用也没有较大的差别。尽管张某强调本案专利逆止排气阀只排气不进气,对比文件3水封罐气体随空气柱压力变化进出,但对实现其发明目的并未带来实质性影响。在管道中如果使液体单向流动,通常是采用单向阀,这也属于公知常识。该区别点对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l所述技术方案来说,不构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供暖系统中的氧蚀问题,主要原因是与热水中含氧量多少有关,当然也与供热系统与大气接触多少有关。对于本案专利及对比文件3所涉及的供暖系统来说,两者都与大气封隔。本案专利采用逆止排气阀,对比文件3采用水封罐,两者回水管中都存在一个空气柱,两者回水管管壁或回水水流与空气柱的接触多少并没有多大差别。张某强调的逆止排气阀对减轻系统氧蚀有明显作用并不能得到证明,本案专利采用逆止排气阀减少氧蚀不能给本案专利权利要求l所述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张某强调本案专利的缓冲器有切线入口的空心圆筒结构简单,对比文件3中的排气断流装置结构复杂,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3的分气器和阻旋器两者原理不同、外观不同、内部结构不同、功能效果不同、安装位置和高度也不同。但上述不同点并没有记载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中,同时也没有记载在专利说明书中。综上所述,本案专利权利要求l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l中的逆止排气阀具体结构所作的进一步限定,该逆止排气阀与对比文件5中所公开的止回阀的结构基本相同,都包括阀体和阀片,两者都是使气体或者流体单向流动,不同的是应用的领域或场合不同。本案专利逆止排气阀没有给本案专利所述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内容,且具体结构也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花费创某劳动就可获得。对比文件6也公开了一种逆止排气阀,其工作原理和作用均与本案专利逆止排气阀相同,逆止排气阀在管道中的应用是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某。本案专利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或2中的逆止排气阀的进一步限定,其作用类似于对比文件l、2或3中弯头,其目的是防止灰尘或杂物进入。且这种设计在垂直通向大气的各种产品的管道上都存在。该技术特征同样不能给本案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697号决定,宣告本案专利全部无效。

以上事实,有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比文件1、2、3、5、6,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697号决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创某,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己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和张某的确认,本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为防止高层供暖系统进气,采用逆止排气阀技术解决系统内壁的氧蚀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3、对比文件5和6,构成了用于评价本案专利创某的现有技术。对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以及发明目的的解释,不能脱离权利要求书的限定和说明书的记载,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在将对比文件与本案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后,对本案专利的创某进行的评价,其所作第5697号决定认定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3尽管存在着区X区别技术特征并非实质性区别特征,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6又为公知技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5和6的启示下,得出本案专利技术方案无需付出创某劳动,本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依据充分。张某虽然一再强调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3存在的区X区别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起到了更好的技术效果,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高层供暖系统内壁氧蚀问题,因而,本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但是,张某提交的证据却难以支持其上述主张。因此,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697号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697号决定和一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均由上诉人张某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孙苏理

审判员魏某玲

二ΟΟ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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