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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与程某商标权侵权案

时间:2006-03-27  当事人: 杨某、程某   法官:   文号:(2006)津高民三终字第4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津高民三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X区富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连伟,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廊坊市X区。

委托代理人:张娟,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满族,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廊坊市X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女,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X区登发装饰大世界五金厅139号业主,住天津市X区密云路宜君里7—3—511。

上诉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某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某,上诉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程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55元,减半收取2777。5元,由上诉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耀建

审判员李砚芬

代理审判员李华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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