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利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达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4-06-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229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利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晟隆大楼X楼。

负责人石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奕,亚和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

原告北京利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达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4年5月18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4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4月,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出运一票货物,原告按被告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目的地,由此产生海运费1,850美元及内陆包干费人民币95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海运订单传真件,以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出运货物的事实,双方建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2、提单确认通知书复印件,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提单内容;3、海运提单复印件,以证明原告已履行涉案货物出运义务;4、发票(x、x),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1,850美元和人民币950元;5、原告律师函及被告回函,以证明原告诉称事实存在及被告对该事实的回函;6、快递回单,以证明原告已将上述两张发票交被告。

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

根据上述证据,经分析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定:证据1海运订单传真原件,收件人为x的谭经理,结合证据2可见,谭经理为上海杨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杨悦”)职工谭英俊。但该书证上大部分内容为手工添注,如船名、航次、提单号和箱号等,除此之外,无托运人及委托事项等内容的记录,不能作为原被告之间委托关系成立的依据,不予认定。证据2提单确认通知书上发件人为上海杨悦,回传传真号与证据1收件人一致,该书证无任何确认提单内容的批注,是一份空白的提单确认通知书,不能证明被告对该提单内容进行过确认,不予认定。证据3提单(x),该提单记载的提单号、箱号虽与证据2注明的提单号和箱号一致,但原告就其与被告之间委托关系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不能证明该提单项下货物由原告代理出运,不予认定。证据4发票(2份),由原告向被告出具,但缺乏举证证明发票金额是被告确认并同意支付的金额。另外,快递凭证显示收件人为“浦东商城路X号158b纪某某”,该收件地址与起诉状所列被告地址浦东商城路X弄X号楼X室不一致,不能证明原告已将上述发票交被告。证据5中的律师函,由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吕海鸣律师发给被告,但函件上明确写明吕海鸣为原告和上海杨悦的法律顾问,原告对此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吕海鸣发函行为所代表的确切对象,不予认定;回函上无被告印章和签名。另外,即使该回函为被告所为,其内容显示“请吕律师转告上海杨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不要隐瞒事实”等内容,亦表明被告回复的对象是上海杨悦并非原告,因此该书证不能证明该回函与原告有关联性,不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就其于2003年4月接受被告委托后代理出运x提单项下货物至目的地并要求被告支付该票货物海运费1,850美元及内陆包干费人民币950元的诉称,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关系,也不足以证明x提单项下货物由原告实际完成代理出运的事实。原告在其主张缺乏相应证据佐证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导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北京利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智明

二00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景倚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