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阳达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佩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汉荣,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阳达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因代购代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3)崇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杭州阳达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佩芳、被上诉人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被上诉人于2002年10月29日签订《地区总代理合同书》(含附件)一份,约定:被上诉人授予上诉人成为浙江省地区总代理,有效期三年,销售被上诉人生产的zjz智能化节电装置,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一次性支付代理费50万元买断被上诉人的产品在浙江省地区(除嘉兴地区外)的独家销售权,上诉人保证不泄露产品的商业秘密,保护被上诉人的专利技术,不与其他厂商合作生产或协助其他公司销售同类产品;上诉人一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合同期后(包括合同期内)如有违反保守和保护被上诉人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行为,由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等。合同成立后,上诉人、被上诉人均按约履行了合同,上诉人也于2002年10月29日给付被上诉人代理费50万元。
2003年5月6日,上诉人自行委托浙江杭州金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检索,查明:专利申请号为x。8、发明名称为可编程节点装置、申请人为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为专利申请已公布并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尚未授权。专利申请公布在发明专利公报第19卷第3期上,专利申请公开日为2003年1月15日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欺骗上诉人,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1、撤销上诉人、被上诉人间签订的《地区总代理合同书》;2、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支付的代理费50万元;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办公费用损失79,122元和律师代理费31,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杭州阳达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9日签订的《地区总代理合同书》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上诉人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杭州阳达节能电器有限公司返还代理费人民币242,000元。
三、被上诉人上海裕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不再要求上诉人杭州阳达节能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四、上诉人杭州阳达节能电器有限公司代理被上诉人上海裕生智能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由被上诉人负责维修,产品保修期为一年,但由于上诉人未按说明书进行操作、安装、调试而造成的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1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16元,合计人民币25,252元,由上诉人杭州阳达节能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252元,被上诉人上海裕生智能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000元。
六、双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登恒
代理审判员杨哲明
代理审判员林晓镍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陈晓伟
书记员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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