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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新密市广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建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广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

上诉人马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广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公司)及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建文,被上诉人广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被上诉人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光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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