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英恒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飞杨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5-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1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英恒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斯米克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明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飞杨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士璠,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英恒电子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4)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22日,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以快递形式将重量为24公斤的1件物品,投递至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嘉丰公司”。相应的编号为x的飞杨快递详情单记载了寄件人名称、电话,收件人名址、电话,件数为1;发件日期:10月22日;付款方式:月结。被上诉人经办人乔新华在该详情单上经办人处签名。飞杨快递详情单正面印有发件人声明:我/我们同意本运单背面飞杨快递运输条款,发件人签名处有上诉人工作人员签名。飞杨快递详情单背面印有背书条款,其中第6条赔偿条款:对任何物品(包括此快递运单项下的所有文件或包裹)的丢失或损坏,飞杨快递的责任限于下列较低者:1、500元人民币,2、丢失损失的文件或包裹的实际价值(不包括商业用途对发货人的特殊价值)。上诉人在委托快递上述物品时,在保价费一栏未填写内容,未另行提出保价要求。2003年11月12日,被上诉人出具遗失证明给上诉人:“贵司发往我司,单号为x至青浦新华路的快件在转运途中不慎遗失,由此对贵司造成不便敬请谅解,特此证明”。上诉人未支付被上诉人该次快递业务的资费。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形成纠纷。上诉人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52,124。80元;被上诉人则辩称,货物丢失是事实,但对丢失的是什么东西不清楚,因此不同意上诉人的赔偿金额,要求按照飞杨快递详情单的背书条款赔偿5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飞杨快递详情单的背书条款虽系被上诉人事先拟制的,属格式条款,但被上诉人就快件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丢失或损坏后的赔偿责任,制定了两种不同的标准供发运人选择,该条款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上诉人作为托运贵重物品的客户,必须要有充分的自我保护意识,本案所涉的快递业务中,上诉人明知其委托发运的快件价值较大,却不选择保价条款,应当承担自行选择的后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有长期业务往来关系,付款方式也是月结,上诉人称未看背书条款,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快件丢失之后的全部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上诉人的飞杨快递详情单背书条款明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接受上述规定,上诉人不能证明其在委托被上诉人快递时,告知了货物的实际价值,上诉人亦未将发票向被上诉人出示,故被上诉人应按背书条款的规定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据此判决:被上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货物损失人民币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73.74元,由上诉人负担2,023。74元,被上诉人负担50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合同的性质属运输合同,应按《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而原审法院在未确定赔偿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仅根据无效的格式条款判决赔偿责任有误;2、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中的格式条款有效,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是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双方间系长期业务关系,每次业务发生时都签订一份“飞杨快递详情单”,本案快递业务中涉及的快递资费为25元;上诉人未在飞杨快递详情单中载明货物的名称及价值。审理中,上诉人确认其在联系本案快递业务时,未注意审查快递详情单中的有关条款。

本院认为:快递业务是由快递公司将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收货人向快递公司支付运输费用的服务。因此快递业务符合运输合同的性质。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飞杨快递详情单发件人声明中有关“我们同意本运单背面飞杨快递运输条款”的内容看,也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系争的“快递业务”法律关系属运输合同性质。本案中,在由上诉人提供并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作为合同性质的“飞杨快递详情单”上印刷有背书条款(即合同条款),该条款属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条款中的第六条赔偿条款规定“对任何物品的丢失或损坏,飞杨快递的责任限于下列较低者:1、500元人民币,2、丢失损失的文件或包裹的实际价值”。该条款显属限制责任条款。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责任条款。审理中,被上诉人虽未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责任条款的依据,但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快递业务往来关系,且在其他快递业务中被上诉人也向上诉人提供了相同的格式合同文本的情况,可以认定上诉人对该格式合同条款中的限制责任条款是明知的。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存在限制责任条款,却不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已就该格式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限制责任条款)达成了一致。在系争运输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承运方即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货物丢失,被上诉人应对此承担过错责任,但基于上诉人在“飞杨快递详情单”未书写货物的名称及价值,故对遗失物的价值难以确定,原审法院据此按照合同中赔偿条款第一条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判令被上诉人承担500元的赔偿责任并未不当。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处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计人民币2,073。7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赵诚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伟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