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甲销售赃物案

时间:2007-01-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密刑初字第62号

(略)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密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略)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月23日以京密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于2006年9月29日19时许,在其家中得知胡某丙(另案处理)盗窃他人山羊后,帮助胡某丙联系运输工具和买主,将胡某丙盗窃的22只山羊卖给他人,销赃款为人民币5000余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失主王青松的陈述,证人史某某、金某某、田某某、李某某、胡某乙、胡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提取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查询材料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的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亦未发表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法,明知他人所卖山羊系非法所得赃物,仍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依法应予惩处。(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销售赃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甲犯销售赃物罪,判处管制一年,罚金某民币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某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单青林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苏丽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