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蔚,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
被告北京林河仪表有限公司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区西四北二条X号一层X号。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被告北京林河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兆丰工业区X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本院于2005年3月28日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林河仪表有限公司销售中心、北京林河仪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在本院受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05年8月26日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林河仪表有限公司销售中心、北京林河仪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北京林河仪表有限公司销售中心、北京林河仪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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