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与康超集团广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7-0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7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镇太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治安,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康超集团广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镇X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张臣,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谢炎,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康超集团广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李治安、刘某,被告诉讼代理人张臣、谢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的x商标于2000年注册,连续使用至今。该商标于2003年度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为了提升该品牌更高层次的竞争力,塑造该品牌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在消费者心里的品牌形象,我司通过中央电视台高端媒体全面打造品牌形象,持续在央视《春节联欢晚会》、黄金剧场片尾贴片、《同一首歌》、《幸运52》、《星光大道》等黄金时段投播广告,并以各省台、地方台为辅助,进行有计划的大手笔宣传。在近三年中,公司投入的各种宣传、参展及推广费用累计达5000万人民币。经过多年的市场经营和推广活动,我司的产品凭借优良的质量与良好的口碑得到了各级政府的认可,多次被评为'广州发展经济先进单位'、'质检合格单位'、'打假保名优重点保护企业'、'依法纳税大户'、'2003年科技创新奖'、'质量信誉保障产品'、'质量、服务、信誉消费者可信产品'、'国家权威质量检测合格产品'等光荣称号。我司的企业声誉、市场占有率和x商标及其产品在相关公众中知悉程度事实上已达到驰名状态。被告明知我司拥有x商标专用权,在中国范围及境外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仍然假冒x商标生产发动机。2005年11月2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依法扣押被告生产的刻印有x商标标志的摩托车发动机105个。2006年3月15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对被告做出处罚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假冒x摩托车发动机105个;三、罚款x元。被告假冒x商标的摩托车一部分销售到我司在菲律宾的客户。菲律宾客户自2001年开始就一直与我司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几年来每月均正常从我司进货。但在2005年7月底菲律宾客户突然停止从我司进货。被告的假冒行为,给我司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包括经营利润、客户欠款、销售菲律宾客户库存积压31万元;品牌形象损失25万元;两次派人到菲律宾差旅费、签证费5万元;打假工作人员费用(工资、资料费、差旅费、接待费等)7万元;聘请律师费用3万元;共计71万元。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使用x商标;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1万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提交了五部分的证据。

第一部分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其摩托车产品合格情况,包括: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原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原告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4.原告税务登记证。

5.原告摩托车产品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生产准入的公告。

6.原告摩托车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及原告取得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二部分证据证明原告商标权方面的事实,包括:

1.第x号商标注册证及其核准转让注册商标通知单和证明。

2.第x号商标注册证及其核准转让注册商标通知单和证明。

3.第x号商标注册证。

4.第x号商标注册证。

第三部分证据证明原告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包括:

1.原告2000年至2004年销售x摩托车的增值税发票。

2.原告在2003年至2006年发布x摩托车广告的证据,主要包括广告费发票、广告代理合同及广告内容。

3.原告x商标近年受侵害或被抢注的证据,包括x商标在各类别商品上被抢注的查询报告单及原告给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投诉函。

4.原告2003年至2005年度审计报告。

5.原告2003年至2005年纳税证明。

6.广州海关出具的原告2003年至2005年出口x摩托车产品及配件的证明。

7.原告x商标被授予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证书。

8.原告x商标被广东省汽车协会推荐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函件。

第四部分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原告x商标的事实及被告的主体资格,包括:

1.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

第五部分证据1-3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失去菲律宾市场,产生严重配件库存问题;证据4-6证明被告侵权故意。

1.广州海关出具的原告于2002年至2006年出口菲律宾的摩托车及配件数据。

2.原被告双方曾就赔偿事宜达成《会议纪要》,被告承认原告失去菲律宾市场后有配件库存问题。

3.原告出具积压的出口菲律宾车型专用配件库存明细表,积压配件合计金额人民币x。5元。

4.中国康超集团网站关于集团简介的页面,提及集团在重庆建立摩托车研发中心。

5.重庆康超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同在2003年4月《摩托车行情》上刊登广告。

6.重庆康超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同在2005年4月12日《摩托车商情》上刊登广告。

被告辩称:一、被告已停止使用x商标,实际履行了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2005年10月27日,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函件,称其受菲律宾x公司的授权,全权代理该司在中国采购摩托车,并有权使用x公司在菲律宾注册的品牌x。函件要求被告按定单的数量,使用x标牌进行生产,并将所生产的标有x标牌的摩托车全部出口到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菲律宾公司。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同时向被告出具了x公司的授权书及该司在菲律宾申请注册商标的注册文件传真件。同年11月18日,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货物采购定单》,采购摩托车105辆。此后,被告与广州市显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前者向后者订购摩托车发动机105套,并支付了货款。被告自行按照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的要求,将x标志刻印于该批发动机上。2005年11月2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扣押了该105个发动机。2006年3月3日,该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属商标侵权行为,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销毁假冒x商标的摩托车发动机105个,并罚款x元。自工商扣押发动机之日起,被告已停止使用x商标。被告还积极执行了行政处罚的内容。二、原告的索赔数额明显过高。1、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是本案商标侵权的主要责任人。被告虽然存在过错,但属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误解,不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主管恶意。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1万元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首先,原告提交的大量证据缺乏关联性,不能证明其损失额。其二,被告105个发动机已经被工商扣押并销毁,被告使用x商标无任何获利。其三,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侵权情节较轻。被告是按照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的要求使用x商标,并审核了该司的授权资料及菲律宾公司的x商标注册资料,误认为菲律宾公司及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有权授权他人使用该商标,并非恶意侵犯原告商标权。被告105个发动机已被工商销毁,被告已积极纠正了自己的不当行为。

为证明其上述答辩,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2005年10月27日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发给被告的函件、2005年10月7日菲律宾x公司发给被告的授权证明,还有该菲律宾公司在菲律宾申请注册x商标的传真。

2.2005年11月18日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发给被告的《货物采购定单》。

3.被告与广州市显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及支付货款凭证。

4.被告已支付行政处罚罚款x元的凭证。

原告第一部分证据证明其主体资格及摩托车产品质量合格方面的事实。被告对该部分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查明:原告成立于2000年,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定点生产摩托车的中外合资企业,是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具有独立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原告生产的多款摩托车产品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这些摩托车使用的商标包括速卡迪(x)、雷利诺(x)、凯尔(x)、豪剑(x)、佳劲(x)、奔腾(x)。

原告第二部分证据证明其商标权属方面的事实。被告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无异议,仅认为其在摩托车发动机上使用了第x号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本院据此查明:番禺凯尔摩托车有限公司是第x号及第x号注册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第x号商标是'x'英文字母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2月7日至2010年12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商品上。2001年6月28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原告。第x号商标是'速卡迪'中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含摩托车发动机等摩托车配件。2001年6月28日,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原告。原告还是第x号及第x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第x号商标也是'x'英文字母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3年3月21日至2013年3月20日,但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没有包括摩托车或摩托车发动机商品。第x号商标是'x'英文字母及打勾图形的组合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8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12类摩托车商品上。原告明确,其在本案仅主张第x号'x'英文字母商标权及第第x号'x'英文字母及打勾图形组合商标权。

原告第三部分证据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证据1是销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方有的是原告,有的却是广州番禺速卡迪摩托车有限公司。原告认为,广州番禺速卡迪摩托车有限公司是其下属单位。即使如此,由于这些发票上没有显示被销售的摩托车使用什么商标,且上述查明原告在其摩托车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有速卡迪(x)、雷利诺(x)、凯尔(x)、豪剑(x)、佳劲(x)、奔腾(x)等六个,原告认为该证据均指向其销售的x摩托车,显然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是原告自2003年至2006年发布摩托车广告的凭证,包括广告费发票、广告代理合同及广告内容。在多份广告代理合同中,广告内容都是'速卡迪摩托(车)'广告。被告据此认为,这些广告是仅针对原告'速卡迪'这一中文商标进行的。原告则认为,这些广告既包括'速卡迪'中文商标,也包括'x'英文字母商标、'x'英文字母与打勾图形的组合商标。本院认为,原告所称的三个商标都可使用在摩托车产品上,由于'速卡迪'是'x'的中文译音,在没有特指的情况下,'速卡迪摩托(车)'广告应该包括这三个商标。证据3包括'x'英文商标在各类别商品上的查询报告单及原告给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投诉函。由于查询单没有显示商标权人,原告以该查询单来证明其'x'英文商标被他人抢注,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投诉函是原告写给宁波市工商局的,要求其查处假冒的'速卡迪'摩托车。由于没有宁波市工商局受理原告投诉及查处结果方面的证据,原告认为该投诉函证明其x商标被侵害事实的存在,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证据6是海关出具的原告2003年至2005年出口摩托车产品及配件的证明。由于该证明没有显示被出口的摩托车使用什么商标,原告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其出口x摩托车的数量,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对该部分的其它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并无异议。综上,本院查明:为推广其摩托车产品,原告自2003年起先后在中央电视台多个频道播出其速卡迪摩托车产品广告,其中在CCTV-2的《全家总动员》、CCTV-3《星光大道》、CCTV-1晚间黄金剧场片尾、CCTV-1、2、3《春节假日精品套》等时段都曾进行广告播放。原告还在《摩托车行情》、《摩托车商情》发布其速卡迪摩托车产品的图文广告,在速卡迪摩托车专卖店的门面张贴广告,利用墙体广告、灯箱广告的形式进行宣传。在这些广告中,原告使用了'速卡迪'中文商标、'x'英文字母商标和'x'英文字母与打勾图形的组合商标。2003年,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x'英文商标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03年12月至2006年12月。2006年5月24日,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原告使用在摩托车商品上的'x'英文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原告第四部分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其x商标的事实及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无异议,本院据此查明:被告成立于2000年,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雅奇、洪雅、冠军、康超摩托车及其配件;摩托车产品设计、开发、研制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2005年11月18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扣押了被告刻印有'x'英文字母商标的摩托车发动机105个。2006年3月15日,该分局向被告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外,没收、销毁扣押的105个摩托车发动机,并罚款被告人民币x元。

另查明,上述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扣押的105个发动机已被销毁,被告缴纳了x元的罚款。

原告第五部分证据1-3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失去菲律宾市场,产生严重配件库存问题;证据4-6证明被告侵权故意。其中,证据1是广州海关出具的原告于2002至2006年出口菲律宾的摩托车及配件数据。原告认为,通过2006年的数据与以往数据对比,可以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在2006年出口量剧减,基本丧失了菲律宾市场。由于该证据没有反映原告出口菲律宾摩托车所使用的商标,且原告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行为与其2006年出口量剧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证据3是原告制作的其积压的出口菲律宾车型专用配件库存明细表,积压配件合计金额人民币x。5元。被告不确认其真实性。本院认为,该明细表是原告仓管和财务人员制作的,在原告未能提交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确认其真实性,不予采纳。被告对证据2、4-6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无异议,本院据此查明:2006年11月10日,原被告曾就被告擅自组装假冒原告x注册商标之产品赔偿事宜达成《会议纪要》。在该纪要中,被告就其对原告的侵权事实表示真诚歉意;双方约定,原告因菲律宾x客户产生的配件库存问题应于2006年11月25日前向被告提出项目清单,经双方现场清点核实后协商处理。双方没有履行该纪要的约定。

另查明,被告的关联企业重庆康超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原告曾在2003年4月的《摩托车行情》及2005年4月12日的《摩托车商情》刊物上同时刊登产品广告。原告刊登的是其速卡迪摩托车广告,标有'x'英文字母与打勾图形的组合商标。

被告证据1、2、3证明其经菲律宾'x'英文字母商标权人的许可,生产了105个标有'x'标识的摩托车发动机。证据1是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发给被告的函件,以及菲律宾x公司发给被告的授权证明。函件称x公司在菲律宾注册'x'英文字母商标,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全权代理其在中国采购摩托车,现委托被告生产摩托车,须标'x'标识,并须全部出口到指定的菲律宾公司。授权证明亦是基本相同的内容。证据1还包括x公司在菲律宾申请注册'x'商标的传真件。证据2是《货物采购定单》,内容是深圳市超霸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生产105辆摩托车。证据3是《订货合同》及付款凭证,内容是被告向广州市显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采购105个摩托车发动机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都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x号'x'英文字母商标及第x号'x'英文字母及打勾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人,依法在这两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即摩托车商品上,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被告承认在生产的105个摩托车发动机上使用了'x'英文字母商标。该'x'英文字母商标与原告第x号'x'英文字母商标相同,与第x号'x'英文字母及打勾图形组合商标相近似。由于摩托车发动机仅能用于摩托车产品上,且被告称其依约应向菲律宾客户交付105辆摩托车,被告的行为显然属于未经许可,在相同的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标相同和相近似的商标,无疑侵犯了原告第x号和第x号商标专用权。被告辩称其使用的是原告第x号'x'英文字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包括摩托车或摩托车发动机),由于第x号'x'英文字母商标与第x号'x'英文字母商标相同,与第x号'x'英文字母及打勾图形组合商标相近似,该抗辩不影响本院的侵权认定。

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被工商部门查处,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被告是否有过错。被告认为其接受国外商标权人委托贴牌生产摩托车,尽了审查义务,没有过错。本院认为,既便被告接受国外商标权人委托贴牌生产这一事实可以证明,由于商标的地域性,被告应对其受托使用的商标是否在国内已被注册,有无侵犯国内商标权人的利益进行审查。被告证据显然不能证明其履行了该项审查义务。而且,原告为推广其速卡迪摩托车,在大量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x'英文字母商标;该商标还是广州市的著名商标,并被广东省汽车行业协会推荐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这些事实表明,该商标享有一定知名度。作为与原告同属广州市番禺区生产、销售摩托车的企业,被告应当知道'x'英文字母商标是原告使用在摩托车产品上的商标,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接受国外公司的委托贴牌生产摩托车,过错是明显的。综上,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虽然诉请被告赔偿其经营利润、客户欠款及销售菲律宾客户库存积压31万元,品牌形象损失25万元,两次派人到菲律宾差旅费、签证费5万元,打假工作人员费用7万元,以及律师费3万元,总共71万元的损失,但均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性质和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数额。由于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会议纪要》中确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库存积压问题,尽管双方事后没有按纪要约定清点原告库存,但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库存积压这一因素应当在酌定被告赔偿额时一并予以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超集团广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原告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5417元,被告康超集团广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793元。该费用已由原告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康超集团广州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履行第一项判决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一并支付给原告广州番禺豪剑摩托车工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龚麒天

代理审判员刘某梅

二00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里活

书记员胡爱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