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承鹏,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

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办广武路兴业花园。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销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霞,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州永泰置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5月13日购买被告在原阳县新城区开发的盛世佳苑小区商品房一套,另购买地下室一间面积为12.15平方。被告擅自在该地下室安装供水管道,占据了地下室大部分空间,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生活,并存在安全隐患。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原告是2008年6月28日购买答辩人处的房子,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建筑面积143.07平方,不包括地下室。原告所称的地下室不属于房屋专有部分、不具备独立产权、不属于原告私人财产,答辩人从未将12.15平方的地下室所有权出售给原告。原告的观点不仅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矛盾,也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协议,充其量其取得的仅是地下室的使用权。答辩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并在地下室安装管道,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且损害公共利益,同时直接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利。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购买被告的地下室取得的是使用权、所有权或是合同权;2、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置业计划书一份;2、收据一份;3、结婚证一份、购房发票一份、契税凭证一份、购房合同一份;4、照片5张。被告对证据3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异议是:证据1没有公章与本案无关;证据2仅显示收费4496元,不能说明原告获得所有权;证据4不能确定是不是该地下室。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购房收款收据一份。2、地下室施工图纸一份。原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异议是:当时被告让原告看的图纸不显示安装管道设施,在价格上也和别人没有管道的地下室收费标准一样。

根据证据认定规则及原、被告对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两组证据确认具有证明力;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4提出异议,因双方均认可原告交纳了地下室相应的款项,并认可地下室存在管道,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确认上述三组证据均具有证明力;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确认具有证明力。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08年6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盛世佳苑”商品房第X幢X单元X层东号一套,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交纳了该房屋按揭首付款x元。2008年5月13日原告交纳了10-X号地下室款4496元。房屋及地下室交付后,原告以地下室存在管道为由要求被告拆除,被告拒绝拆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交纳了地下室款后,取得了该地下室的使用权,原告主张取得的是地下室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以被告安装的管道影响了其使用地下室为由,要求被告拆除管道没有合同依据,其请求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所以原告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应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邮寄费44元,共计14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娄本武

审判员杨佰奎

审判员闫保富

二0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刘逊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