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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案

时间:2007-02-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三终字第19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805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某新,该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罗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黄埔区X街X号X室H座。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戎朝,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4年1月1日,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案外人'花儿乐队'的成员郭阳、王文博、石醒宇、张伟分别签订了《艺员唱片管理合约》,约定上列艺员委任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合约期间为唯一唱片管理权利人,艺员在签约期内未经其许可不得参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外任何唱片制作的演唱(包括和声),唱片的定义是指涵盖卡带、CD、VCD、DVD、录影带及未来新发展的音频视频可以用来记录歌曲及MTV的载体,唱片管理的定义是指唱片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协议书有效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等。依据该协议书,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4年制作了《花儿我是你的罗密欧》专辑,其中包括《刚刚好》、《该》、《x》、《x》、《加减乘除》、《陪你去..。》、《我是你的罗密欧》、《爱你是错》、《梦经记》、《爱情残酷物语》、《懒》、《已到花朵盛开时》12首歌曲。该专辑的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为'○P+○x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等。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向公众提供了涉案12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2005年8月10日,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朝在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就www.x。com网站的上述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戎朝当时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电脑,在电脑桌面新建名为'新文件'的文件夹后,输入www.x。com,进入该网站首页,进行网页截屏(可见首页左上方载有'x一起酷'标识,下方标注'关于x、x○x.x.x.广州合钛版权所有、粤ICP证x号广州市通信公司营业局提供网络宽带'等字样);点击首页左上方'会员登陆'框中的'用户注册',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条款',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在'会员注册'页面中输入相关信息,点击'确认注册',页面自动返回网站首页;在首页,点击下方'关于x',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可见有关广州合钛公司的企业简介内容);点击下方'隐私声明',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可见合钛公司对x、x、第三方广告网络的使用说明文字);返回上页,点击下方'友情链接',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可见'LOGO地址:http://www.x.com/x/x.gif,网址:http://www.x.com,文字链接:一起酷'等链接);返回上页,点击下方'网站地图'(页面内容略);返回页面,点击'联系我们',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该页面详示了广州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部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及各部门服务专线电话号码);返回页面,点击上方'音乐频道',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及后的操作是对其他歌曲的试听、下载,因与本案无关,略);返回'音乐频道'页面,点击菜单中的'华人乐队',进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点击'《我是你的罗密欧》',进入该页面,进行网页截屏(可见关于《花儿我是你的罗密欧》的专辑介绍及歌曲列表);点击列表每一首歌曲右方的试听图标开始播放,启用'影音嗅探专家'在'影音传送带'中输入由'影音嗅探专家'显现的地址(IP地址均为http://220.176.78。12),依次按以上步骤点击该列表内12首曲目,并下载至电脑桌面的'新文件'文件夹内,同时进行网页截屏;将上述下载至电脑桌面'新文件'文件夹内的曲目全部刻录到光盘上,并对截屏文档进行编码和打印,相关光盘由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封存,该公证处于2005年9月9日出具了(2005年)沪静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对以上操作过程予以公证证明。经当庭播放比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对下载的12首歌曲分别与正版CD《花儿我是你的罗密欧》中同名歌曲的音源具有一致性没有异议。原审审理期间,www.x。com已关闭,根据2006年2月在中国万网(www.x.cn)查询已被注册的x。com的详细资料显示,x。com注册时间为2004年8月29日,机构名称栏的信息为'x',同时,该详细资料还显示资料更新时间为2005年12月30日。而据具有网页历史信息存储与展示功能的'中国web信息博物馆'(http://www.x.cn)的信息显示,存储于该系统中的www.x。com网页内容最早的是2002年7月26日,首页中有'烟雨红尘快讯'中有'本站启用新域名www.x.com'等内容,下方注明'x@x。x.烟雨红尘娱乐在线版权所有','关于本站'的信息为'站点名称烟雨红尘娱乐在线,站点域名www.x。com,建站时间2001年6月15日,站点性质娱乐休闲'等内容。存储于该系统中的www.x。com网页内容最后的是2005年7月11日,页面下方注明'x○x.x.x.广州合钛版权所有'。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从事电子计算机网络设计、因特网信息服务的企业,成立于2003年3月14日,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注册有x.com域名,在广州新一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托管了一台2U服务器,该服务器使用IP地址为211.155.30。215。根据'中国web信息博物馆'(http://www.x.cn)的信息显示,存储于该系统中的www.x.x年9月17日的首页,其下方的'友情链接'包括有'烟雨红尘'网站,所指向的域名为x.com。2005年10月17日,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订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庄舰兵、戎朝两名律师为其与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之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案件的代理人,该律师事务所按照每小时2000元的标准收取律师费,且律师费总额不超过x元,该代理费用目前尚未实际支付。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同时起诉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同性质的案件共3宗(含本案在内),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于2005年9月22日向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该费用系为本案和另二宗案件共同支出。

原审法院认为:花儿乐队音乐专辑《花儿我是你的罗密欧》的署名方式和权利标识为'○P+○x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版权',且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与相关表演者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由其独家享有唱片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而唱片定义为涵盖卡带、CD、VCD、DVD、录像带及未来新发展的音频视频可以用来记录歌曲及MTV的载体,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CD中共计12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对于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其经营的x.com或x.com与x。com域名不同,两者之间并无权利义务承继关系,其并非x。com网站的经营者的主张,虽然提供涉案歌曲在线播放服务的x。com网站的域名与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认可的x.com或x.com域名不同,所用的IP地址也不同,但鉴于不同域名对应同一网站在技术上完全能够实现,且一个经营者同时经营多个网站也不存在障碍,有关x。com的详细信息在本案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已做更新,且域名注册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也并非不可能,而x。com网站首页上明确标注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域名x.com,下方标注'关于x、x○x.x.x.广州合钛版权所有'等信息,同时两网页上所显示的内容也基本相同,而上述信息会使网络用户认为该站即为x.com,故在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为x.com的经营者的情况下,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在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x。com通过技术手段仿冒、移植、变造为x.com网站的情况下,依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x。com的实际经营者为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应对x。com网站上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音乐专辑《花儿我是你的罗密欧》12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在客观上必将影响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该录音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侵权,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合法合理,予以支持。鉴于x。com网站已经关闭,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现经营的其他网站也没有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故不再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的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进行裁判。由于本案中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未就其要求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而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和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此所得利润以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故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予全额支持,将综合考虑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范围、通常情况下相关录音制品获得网络传播授权所需费用以及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确定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从其提交的证据中反映的是其与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录音制作者权之信息网络传播纠纷案件,而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就此类案件的起诉共有3宗,其有关支出并未就个案进行细分,因此不能就相关单据得出准确的数额,将考虑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的律师实际已出庭参与诉讼和已对本案作出证据保全公证及有关费用应合理分摊等因素,对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制止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数额进行酌定,由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其作出赔偿。至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因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仅是涉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该权利系财产权,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也遭受了商誉损害,故其要求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与法律规定不符,其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及合理支出3330元;驳回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0元,由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10元,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

上诉人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x。com网站首页上明确标注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域名x.com,下方标注'关于x、x○x.x.x.广州合钛版权所有'等信息,同时两网页上所显示的内容也基本相同,而上述信息会使网络用户认为该站即为x.com,故在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为x.com的经营者的情况下,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完成初步举证义务'严重有误。2、被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x。com是由上诉人注册或经营,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经营x。com的唯一所谓证据是被变造的网页,该网页不具备证明力。4、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x。com是通过技术手段仿冒、移植、变造为x.com网站,但上诉人根本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5、x。com网并非由上诉人注册和经营。理由一,x。com的域名并非由上诉人注册。原审法院已查明x。com的注册申请人是'x',该注册人不是上诉人,与上诉人也没有任何关系,且x。com的域名自始至终没有办理过域名转让手续。理由二,x。com的IP地址与上诉人注册并经营的x.com的IP地址不同。理由三,x。com的服务器与上诉人注册并经营的x.com的服务器不同。理由四,x。com网站的建站时间在前,上诉人的成立时间在后,且x。com域名从未转让,上诉人不可能注册和经营x。com网站。理由五,x。com网站的负责人是'南极飞鹰',并非上诉人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理由六,如果x。com网站真的是由上诉人经营,上诉人没有必要让网民通过上x。com的方式进入x.com。6、x。com为互联网用户提供链接服务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除非x。com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或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x。com没有根据法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否则x。com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不属于这两种情况,x。com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1、一个网站的末端版权信息声明可以作为认定网站主体的优先证据。在网站版权声明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上诉人提出网页被变造、仿冒的事实,应负有举证义务。但上诉人在原审没有提出任何符合证据规则的证据。2、上诉人认为侵权网站是变造的,并不正确。变造对非上诉人没有任何利益,且由于上诉人的x.com网站有数据库,而数据库不能下载,这种变造也不可能。3、x。com域名的注册信息有更新,更新时间恰好就是上诉人在原审的答辩期间。这些更新的注册信息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4、一个网站可能有不同的域名、服务器或IP地址。5、上诉人在侵权网站上对歌手名称、专辑名称、唱片公司及专辑发行日期等信息进行了分类、编辑、整理,表明上诉人的侵权故意。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5年8月10日www.x。com网站上几乎每一网页的版权声明均标注'x○x.x.x.'。当日在线播放涉案歌曲时,播放器有'版权www.x.com音乐频道'的滚动显示。

根据'中国web信息博物馆'的信息显示,存储于该系统中的www.x。com网站在2002年7月26日的网页中还有'本站由南极飞鹰制作维护'的内容。

上诉人在二审庭询中当场演示了通过www.x.com域名进入广州审判网首页后点击'政法要闻'又成功进入的过程。上诉人在二审庭询中称涉案歌曲的IP地址对应于江西萍乡的一台服务器,被上诉人认为既便如此,该服务器也属上诉人所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控侵权的www.x。com网站是否上诉人经营。被上诉人认为,根据www.x。com网站页面上版权归上诉人所有的版权声明,上诉人应是该网站的经营者。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网站页面上的版权声明是确定网站经营者的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2005年8月10日www.x。com网站的页面标注了上诉人的域名'x',网页版权声明标注了'x○x.x.x.',首页上甚至标注了'广州合钛版权所有'的信息。据此,本院确认上诉人就是www.x。com网站的经营者。上诉人认为,有可能是他人出于某种目的利用技术在www.x。com网站上移植、变造了www.x.com网站的网页。本院认为,如果这是一种变造,由于被变造的www.x。com网站功能正常(用户可以进行歌曲下载等操作),具有明显的www.x.com网站标记,显然变造者的目的不是进行破坏,而是为了变www.x。com网站为www.x.com网站,使www.x。com网站的用户认为其进入了www.x.com网站,作为www.x.com网站的经营者,上诉人无疑是此变造行为最直接的受益者。如无相反证据,应当由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列举了六条理由证明其不是www.x。com的经营者。其一,www.x。com的域名并非由上诉人注册。本院认为,网站域名的注册人与网站的经营者可以不同。况且,上诉人提交的www.x。com域名的注册信息在本案一审答辩期间发生了更新,不足以反映该网站被控侵权时的情况。其二,www.x。com的IP地址与www.x.com的IP地址不同。其三,www.x。com的服务器与www.x.com的服务器不同。本院认为,两个网站的IP地址和服务器不同不能证明这两个网站的经营者不同。同一经营者在经营两个网站时,完全可能有两个IP地址,使用两个服务器。其四,www.x。com网站的建站时间在前,上诉人的成立时间在后,且该网站域名从未转让,上诉人不可能注册和经营该网站。本院认为,上诉人成立于2003年3月14日,在www.x。com网站被控侵权之前。由于上诉人不能证明www.x。com网站的经营者从未发生变化,其不能排除上诉人在被控侵权时经营该网站的可能性。其五,www.x。com网站的负责人是'南极飞鹰',并非上诉人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南极飞鹰'只是2002年7月26日www.x。com网站的制作维护者,该站的版权归'烟雨红尘娱乐在线'所有。本院认为,上诉人通过证明被控侵权事实发生之前网站的制作维护者不是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来排除上诉人被控侵权时经营该网站的可能,缺乏起码的逻辑关系。其六,如果www.x。com网站真的是由上诉人经营,上诉人没有必要让网民通过上www.x。com的方式间接进入www.x.com,不如直接让网民上www.x.com。本院认为,www.x。com网站的建站时间早于上诉人的成立时间。所以,上诉人不是www.x。com网站的原始经营者,其是后来承接过来的,在成为www.x.com和www.x。com两个网站的经营者后,让用户通过www.x。com域名也能进入www.x.com页面,有利于吸引www.x。com网站原来用户成为www.x.com网站新用户。综上,上诉人列举的六条理由不能成立。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二是www.x。com网站是否构成侵权。被上诉人认为,该网站未经许可提供涉案歌曲的播放下载,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认为,涉案歌曲来自其它网站,www.x。com仅仅为用户提供链接到它方网站的服务,其不可能明知或应知所链接的音像制品侵权,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是通过www.x。com网站上的音乐频道,进入'华人乐队'页面,找到'花儿乐队',找到其专辑《我是你的罗密欧》(其中有专辑介绍和专辑歌曲列表),再找到涉案歌曲后进行下载的,下载时有歌词显示。显然,上述步骤并非由'链接'功能实现的。由于www.x。com网站音乐频道上的歌手及所对应的曲目均经过整理,且在线播放涉案歌曲时,播放器有'版权www.x.com音乐频道'的滚动显示。据此,本院确认涉案歌曲来自于www.x。com网站,该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涉案歌曲的播放下载,无疑构成侵权。上诉人认为,涉案歌曲来自于220.176.78。12的IP地址,对应于江西萍乡的一台服务器,由于上诉人的服务器在广州,IP地址为211.155.30。215,所以涉案歌曲来自其它网站。本院认为,上诉人只能证明www.x.com网站的服务器在广州,IP为211.155.30。215。上诉人欲证明其主张成立,应证明www.x。com网站的服务器不在江西萍乡,其IP不是220.176.78。12。而且,由于上诉人是www.x。com的经营者,证明该网站的服务器及IP的具体情况并不困难。在上诉人未能就此进行举证的情况下,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花儿乐队的CD专辑《花儿我是你的罗密欧》中的12首涉案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认定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这12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定性准确。同时,原审判令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及合理支出3330元,并无不当。由于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合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新强

代理审判员龚麒天

代理审判员刘某梅

二00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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