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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皇家马车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7-0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是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X镇精美装饰设计室(以下简称精美装饰设计室)的业主,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郭扶危,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皇家马车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家马车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官田工业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四根,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原告(反诉被告)是精美装饰设计室的个体工商户业主,2006年7月28日精美装饰设计室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皇家马车办公室及三楼样板间装修合同》各一份。在《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上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将其在深圳会议展览中心参加的第19届深圳国际家具/家居饰品/家具配料展览会的1BX号展位,委托精美装饰设计室对展台进行装修制作(包括布展及撤展);布展时间2006年8月15日至17日,撤展时间22日下午;工程总金额x元,分三期付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反诉原告)支付总额40%即x元,布展完成经验收签字后再付30%即x元,余款在撤展后十天内按照验收单一次结算完毕;精美装饰设计室负责搭建的展台必须安全可靠,造成坍塌按合同金额3倍赔付给被告(反诉原告)等内容。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06年7月29日支付x元,精美装饰设计室也依约制作搭建了展台,被告(反诉原告)也如期在2006年8月19日开始使用该展台参展,用于展览其生产的家具。但在会期最后一天即2006年8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反诉原告)的上述展台部分顶部发生坍塌,主办方即用木板对展台进行了围封,被告(反诉原告)不能继续参展。另,被告(反诉原告)为参展已付展位费x元。

另一份《皇家马车办公室及三楼样板间装修合同》约定:精美装饰设计室为被告(反诉原告)装修办公室及三楼样板间,装修时间2006年7月29日至2006年8月4日;工程总金额x元,分三期付款,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反诉原告)按总额40%即x元付工程定金,装修完成验收签字后付30%即8100元,余款在验收后三个月内(11月4日前)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工程总金额不含三楼样板间四周刷油用料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反诉原告)于2006年7月29日支付x元,精美装饰设计室也依约进场施工,主要为被告(反诉原告)的办公室内再用木板(嵌玻璃)间开两间独立的房间及在三楼造成家具展厅。该部分装修工程现已完工,被告(反诉原告)亦投入使用。

对于剩余的工程款,原告(反诉被告)未能收回,被告(反诉原告)则认为其深圳的展台发生坍塌,原告(反诉被告)应予以赔偿,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反诉被告)于2006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反诉原告)支付工程款x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清付款日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称:双方签订的《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约定,被告(反诉原告)将位于深圳会展中心1BX号展台布展、撤展工程交给原告(反诉被告)施工,布展时间为2006年8月15日至17日,撤展时间为2006年8月22日;工程总价款x元。合同还约定原告(反诉被告)负责搭建的展台必须安全可靠,造成坍塌,原告(反诉被告)按合同金额3倍赔付被告(反诉原告)。合同签订后双方已按合同履行,但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被告(反诉原告)接收使用后第四天凌晨(即2006年8月22日)就发生了倒塌事故,给被告(反诉原告)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据此,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赔偿x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审判决认为:精美装饰设计室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所约定搭建制作的展台,是由精美装饰设计室按要求完成展位的布展及撤展工作,其性质应属于承揽合同,且该种用于展览会参展的展台属于短期搭建的临时性质,能独立分离并不永久依附于建筑物,故上述合同不是一种建设工程合同。经审查,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受合同的约束。精美装饰设计室是原告(反诉被告)的个体工商户,故其债权债务依法由原告(反诉被告)个人直接承担。《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总额为x元,原告(反诉被告)已按合同完成展台的布展及撤展工作,而被告(反诉原告)只付了x元,尚欠x元,为此,被告(反诉原告)应负清偿责任。但在展览会期间,展台部分顶部发生坍塌,当然造成了被告(反诉原告)各方面的损失。而坍塌是发生在凌晨5时许,可排除其他人为因素造成。依合同约定:“乙方(原告、反诉被告)负责搭建的展台必须安全可靠,造成坍塌,乙方(原告、反诉被告)按合同金额3倍赔付甲方(被告、反诉原告)”,该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只要原告(反诉被告)负责搭建的展台坍塌这一事实发生,原告(反诉被告)就应按合同总额x元的3倍向被告(反诉原告)予以赔偿,并没有除外情况。据此,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赔偿x元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而另一份《皇家马车办公室及三楼样板间装修合同》,也是一个简单的工程量较少的合同,亦属按要求完成工作的承揽合同,后来被告(反诉原告)答复对已完成的合同总额为x元的工程无异议,予以确认。被告(反诉原告)已付工程款x元,尚欠x元,合同约定最后在11月4日前付清,该时间至判决时已过,故被告(反诉原告)应予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还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但其中《皇家马车办公室及三楼样板间装修合同》约定余款8100元最后在11月4日支付,故该部分只能从次日起计付利息。对于原告(反诉被告)提出三楼的样板间是另购油漆为被告(反诉原告)涂刷四周,共油漆款4020元,要求被告(反诉原告)予以支付,但原告(反诉被告)没有该油漆送到被告(反诉原告)处的凭证,也不能证明油漆是其购买提供的,故原告(反诉被告)该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皇家马车家具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承揽报酬x元给原告黄某某,并从2006年9月6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8100元从2006年11月5日起计息)。二、原告黄某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x元给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皇家马车家具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3007元,由被告承担2886元,由原告承担121元;反诉受理费7235元,由原告承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依据合同陷阱,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x元,与事实不符。《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第一目约定工程装修图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同时在该条第二项第二目中约定上诉人应保质保量按图施工。上诉人已保质保量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图纸施工,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上诉人存在偷工减料或未按图纸施工的违约事实,上诉人就不应承担展台坍塌的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诉人已履行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且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就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显然有违此规定,其错误的根本原因在于未认定施工图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这一重要事实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被上诉人既要求上诉人严格按图施工,又要求上诉人承担坍塌的损失,显然是其故意为合同设置的陷阱。

二、被上诉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上诉人赔偿。展厅顶部部分坍塌事故发生在展期最后一天的凌晨5时,有关部门已立即通知了被上诉人,倘若被上诉人接报后,立即通知上诉人进行抢修,或另请工程人员抢修,都不会影响被上诉人当天如期开展。因为坍塌事故是由展台顶部二条木梁断裂造成的,只需稍作维修就可以复原,维修时间不会超过1小时,而展厅的开展时间是在每天上午9时半,但被上诉人却没有及时通知上诉人前往维修,也没有另请工程人员进行维修,从而造成损失的扩大。若及时进行维修,则只发生维修费的损失,而不影响被上诉人如期开展。参照《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本案中,被上诉人设置合同陷阱,在为期四天的展期内,已白白用了三天,又可获得巨额赔偿,从而不维修展台,任凭损失扩大,据此,被上诉人无权主张上诉人对其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第四目、第五目显失公平,该两个条款没有写明什么时间造成倒塌的发生以及倒塌发生的原因、后果,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据此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三项,撤销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上诉人黄某某在二审期间提供以下证据:

皇家马车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突维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一份,证明讼争工程的设计施工图纸是由被上诉人提供的,上诉人已经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没有按照图纸施工,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图片可知,工程倒塌责任不在于上诉人,乔戈公司是深圳市突维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一个设计室。被上诉人皇家马车公司质证认为,按照证据规则,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被上诉人不予质证,结合该合同的内容以及上诉人一审时提交的图纸可知,两份证据中的设计主体不一致,乔戈公司与突维公司不是同一个设计主体,合同内容也不一样,并且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皇家马车家具有限公司与合同书中的“皇家马车家具有限公司”不属于同一个主体。

被上诉人皇家马车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应予以维持。

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不存在所谓的合同陷阱。被上诉人为参加本次家具展,申请加入深圳家具行业协会、安排展览事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被上诉人作为一个高档家具生产商的知名度,并以此为契机开拓市场,争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正因为被上诉人对本次展览十分重视,才要求上诉人搭建展台是必须安全,在展览期间不得倒塌。但是,展台却在展览期间倒塌,使被上诉人在众多参展同行和顾客面前名誉扫地,也使被上诉人在展览最为关键的一天不能继续参展,给被上诉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上诉人认为合同的责任条款是合同陷阱,完全是其主观臆断。假使该责任条款是被上诉人故意设计的合同陷阱,那么被上诉人所有的参展工作,必须是围绕着怎样使上诉人落入陷阱进行;并且还必须糟蹋自己良好的商业形象,精密的计算并安排展台在展览最后一天倒塌,而且必须安排在没有人员在的时候倒塌,以免伤及工作人员和客户,这一点从情理上、事实上、技术上讲显然都是行不通的。

三、展台倒塌后,已经不具有可修复性,上诉人所谓的被上诉人任凭损失扩大没有任何依据。从倒塌现场来看,因展台的横梁断裂导致展台倒塌,整个展台四面已倒塌三面,里面的展物也损坏严重,根本不可能短期内能够修复重新使用,所谓的被上诉人故意不进行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没有任何依据。特别应当指出的是,被上诉人追究上诉人的违约金,并没有要求其赔偿被上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即使存在所谓的扩大的经济损失,也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

四、《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中第三条第二项第四目、第五目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约定明确,符合客观实际。上诉人的上诉是无理缠讼,不符合客观情况。

五、上诉人引用《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实际上自认了自己的违约行为,既然上诉人承认自己的违约行为,就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追究的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要求上诉人赔付倒塌造成的实际损失,因为实际损失是难以计算的。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皇家马车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精美装饰设计室名义与被上诉人签订的《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皇家马车办公室及三楼样板间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两份合同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主张《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第三条第二项第四目、第五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中约定第四目“精美装饰设计室负责搭建的展台必须安全可靠,造成坍塌按合同金额3倍赔付给被上诉人”;第五目“精美装饰设计室布展制作原因造成被上诉人无法正常参展,精美装饰设计室应按合同金额3倍赔偿被上诉人”,明确了违约责任条件,即在展台坍塌或布展制作原因造成被上诉人无法正常参展的条件下由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条款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上诉人搭建安全可靠的、无安全瑕疵的展台,保证被上诉人顺利而又正常的参展。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本案中,《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中有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完整和真实的,并不存在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也不存在被上诉人利用优势地位或者上诉人因胁迫、缺乏经验而订立合同的情形;第四目、第五目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故可认定上诉人明知并且认可合同中的一切内容,且上述条款的内容和目的并未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亦未违反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合同的可预见性利益,现上诉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上述条款,不符合撤销的法定要件,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其按图纸施工,不应承担展台坍塌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展台坍塌确系事实,造成展台坍塌的原因,上诉人认为并非是自己的施工行为所致,而是由于施工图纸设计不合理或可能存在着人为破坏因素,但并未举证予以证实,对上诉人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上诉人赔偿的问题。首先,双方当事人在《2006年深圳家具展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件,展台坍塌,上诉人已构成违约,应按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其次,展台坍塌是在展览期间,主办方即用木板对展台进行了围封,被上诉人客观上不能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故上诉人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张雪洁

代理审判员余珂珂

二00七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静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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