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驰置地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顺驰置地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郭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律合约部副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四项目经理部商务经理,住(略)。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现浇墙外保温体系的插接栓”(专利号为:ZL(略).1)的专利权人。王某授权原告独占性实施该专利。2005年8月,原告发现位于北京市X区X号住宅小区工程所使用的外保温插接栓和原告的插接栓几乎相同。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使用权,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用于外墙保温的插接栓;2、二被告立即销毁尚未使用的全部侵权产品;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含取证费、律师费等);5、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北京顺驰置地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顺驰领海小八期工程外保温的施工中,所使用的保温钉是由涿州市人和节能建材制品厂供货的,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并不知道分包商使用的保温钉存在侵权的可能。2005年8月,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获知所使用的保温钉可能是侵权产品后,立即停止使用原保温钉,改用北京振利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塑料夹子固定保温板。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保温钉,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并在获知可能侵权后立即停止使用可能侵权产品,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9日,向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一万三千七百四十五元;
二、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原诉讼请求并保证不再以任某方式就本案纠纷向北京顺驰置地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供货商涿州市人和节能建材制品厂和北京市福禄盛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主张任某权利;
三、三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由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建中
审判员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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