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韦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交通行政处罚并请求行政赔偿案

时间:2006-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12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佛中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区行政大楼东X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植锦泉,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晟,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韦某某因诉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交通行政处罚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的事实:原告韦某某于2004年12月10日下午15时许,在无办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下,在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用粤x小轿车搭乘两名乘客到南海平洲,双方议价车费60元。原告驾车驶至顺德区X路X路交界处,不接受在该处设卡的顺德区交通局与公安交警联合执法的执法人员检查,并强行冲卡,原告在顺德区西海二支与三乐路交界处将两名乘客赶下车后驾车逃跑。2005年10月28日,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安检测站,将原告所有的粤x小轿车予以暂扣,开具了200字第x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并当场送达给原告。同年12月19日,被告送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给原告,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月26日,被告以原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作出佛顺交罚决字[2005]第NO.x《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罚款x元。但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无送达给原告。2006年2月20日,被告以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佛顺交罚决字[2006]第NO.x《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罚款x元,并于当日送达给原告。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作为县X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本案中,原告韦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韦某某的违法行为处以x元罚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认为其没有非法营运,没有被当场查处,被告认定其非法营运的证据不足的主张理由不充分,缺乏事实依据,且被告提供的执勤经过证实原告有非法营运的行为,因此,对原告该主张应不予支持。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原告称被告没有依法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和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的理据不足,应不予采纳。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而被告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是针对原告的非法营运行为作出罚款,并未对原告的车辆作出处理,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扣押的车辆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应对其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原告未能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原告的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佛顺交罚决字[2006]第NO.x《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韦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首先,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两名警察的“执勤经过”,并据此认定上诉人有非法营运行为是错误的。这两份“执勤经过”属于证人证言,但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证,不符合证据规定的要求。这两份“执勤经过”是被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收集的,因为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书中并未以这两份“执勤经过”作为认定上诉人有非法营运行为的依据。这两份“执勤经过”是串通的假证,因为除了证人的名字不同外,其内容完全一样。且这两份“执勤经过”记载的部分内容与其他证据矛盾。这两份“执勤经过”的证人不是乘客,也不是对乘客作询问笔录的执法人员,也没有现场查处过上诉人,其不可能知道上诉人非法营运的具体情节,因此该证据的内容是虚假的。这两份“执勤经过”的证人与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都是联合执法人员,因此其作证等于是被上诉人自己为自己作证。原审法院对这两份“执勤经过”的认定和采信存在严重不当。其次,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上诉人作出处罚前,没有依法告知上诉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权利。因为,被上诉人并没有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的有关送达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送达该通知书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送达该通知书的证据是错误的。被上诉人没有依法听取上诉人的申辩意见,不作调查核实,只是对上诉人进行罚款。被上诉人作出处罚前,没有履行听证程序。被上诉人书面要求顺德交警大队查封上诉人汽车的档案和停办年检手续是违法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车辆进行暂扣也是违法的。被上诉人在事发后一年多才对上诉人进行处罚,超过了处罚时效。被上诉人就同一违法事实,先后作出了两次行政处罚,也属于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罚款10万或3万的行政处罚,均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却没有经过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也属于程序违法。最后,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提供的两份“执勤经过”和有关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证据违反了法律规定。另外,在被上诉人和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对上诉人有利而不利于被上诉人的证据,却认定为与本案无关联,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和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判令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的车辆。

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

经审查,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实施非法营运行为的事实依据是对两名乘客的“询问笔录”,但上述询问笔录存在执法人员在同一时间同时对两名乘客进行询问,以及被询问人身份情况不详等问题,原审判决不予采信该证据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另外,两名联合执法民警出具的两份“执勤经过”的内容除了当事人签名不同外,其他内容完全相同;且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尚缺乏直接证据相印证;而且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并未将上述“执勤经过”作为认定上诉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因此,该证据存在内容不真实以及属事后补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对该“执勤经过”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判决认定其他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交通局作为县X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享有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的职权,其作出本案所诉之佛顺交罚决字[2006]第NO.x《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实施了非法营运行为的事实依据主要是对两名乘客的“询问笔录”,而原审法院使用的证据是两名联合执法民警出具的“执勤经过”,但如前述分析,上述证据均存在瑕疵而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作出的佛顺交罚决字[2006]第NO.x《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另外,上诉人提出的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及赔偿的诉请,不是本案所诉行政行为的内容,上诉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该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的第一项;

二、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佛顺交罚决字[2006]第NO.x《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维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的第二项。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共2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该费用已由上诉人预缴,本院不另作收退,由被上诉人迳行支付上诉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少清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华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