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江都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化工装备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设备安装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3-09-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40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化工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南首。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石兰,上海市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都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都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某华,上海市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浦东化工装备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因承揽合同设备安装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2)浦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1年1月,江都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受浦东公司委托,承接北京卡莱尔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莱尔公司)b1-b6所有钢结构、管道、仪表等设备安装工作,总安装设备价格为人民币7,844,191元,安装期为2001年4月到2001年10月底,付款方式为进场付30%,工程结束付65%,5%的质保金一年后付清。2001年12月28日,浦东公司出具“北京卡莱尔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粘结剂车间”项目完工证明一份。此后浦东公司与江都公司签订决算合同一份,确认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844,191元,另江都公司尚在该项目中为浦东公司垫付导热油款人民币49,680元、洗眼器款人民币34,000元。浦东公司已支付金额人民币5,800,000元,尚欠人民币2,127,871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江都公司曾于2001年1月进行改制。在江都市建筑管理局(出让方)与刘某某等28人(受让方)签订的《企业资产出让协议》中明确,江都市安装工程总公司原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接收,并负责清收。2001年1月11日,江都公司向扬州市江都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江都市安装工程总公司变更为江都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江都公司在改制期间及改制后,仍延用改制前的名称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有不当之处,但江都公司的法人主体以改制后的名称存续。浦东公司以签订合同时江都市安装工程总公司已不存在为由否认合同效力,从而否认决算合同中的金额。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工程决算并不会因江都公司名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故应认定决算合同中的金额。浦东公司应支付所欠的安装费,并偿付逾期支付利息。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浦东公司应给付江都公司安装费人民币2,127,871元;二、浦东公司应偿付江都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32,604元。

浦东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01年2月双方签订合同时,江都市安装工程总公司已经不存在了,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工程款应重新审计而不能以决算合同为依据;系争的合同订立在江都市安装工程总公司名称变更之后,不属资产出让协议书中的“原债权债务”,不应由江都公司接收,故江都公司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据合同第8条约定,工程验收应由业主进行,现业主尚未进行验收,故浦东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系争的安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相关的案件尚在审理中,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另案审结后,江都公司应对由质量问题造成浦东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江都公司的原审诉请。

江都公司答辩称,签订合同的是江都公司的前身,原公司的公章根据公司通知延用至2002年1月,原公司改制后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江都公司承受,所以江都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双方对于决算合同均无异议,所以工程款应以决算合同为准;在签订决算合同的同时,浦东公司还出具了项目完工证明,可证明系争工程已经顺利完工并受到发包方的认可,而且从工程完工到一审结束,浦东公司从未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期间,浦东公司提供了卡莱尔公司的反诉状一份及相关照片,以此证明在其向卡莱尔公司主张工程款的诉讼中,卡莱尔公司就工程质量提起了反诉,现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江都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表异议,但认为在卡莱尔公司发包的工程中,其仅仅承接了一部分,且均通过验收,故现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与其无关。本院经审查认为,浦东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卡莱尔公司就质量问题提起了反诉,现该案尚未审结,故工程是否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江都公司造成,均未得到最终确认,故对于浦东公司提供的反诉状及照片,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效力,江都公司在与浦东公司订立合同时使用原江都市安装工程总公司公章确有不当,但其作为合同的实际订立人,事实上已经根据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安装义务,且浦东公司也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的安装款,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双方均已履行,相对方亦已接受,合同的效力已经产生。现浦东公司上诉称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但未能举证证明系争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故浦东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货款,缺乏依据。关于工程款的金额,双方在安装工程结束后签订了决算合同,现浦东公司与江都公司均确认决算合同的依据是双方订立的合同、送货单等原始凭证,故该决算合同所反映的工程价款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原审法院以此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与浦东公司订立合同的实际是江都公司,事实上履行合同的也是江都公司,江都公司在完成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后,有权向浦东公司主张货款,其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浦东公司关于江都公司无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付款条件,浦东公司认为系争工程尚未经过业主验收,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然根据浦东公司在2001年12月28日出具的项目完工证明,可证明系争工程已于2001年9月顺利结束并得到了业主的认可,现浦东公司提出工程尚未通过验收,但未能举证推翻其出具的项目完工证明,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浦东公司认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浦东公司对其主张未能充分举证,且关于其要求江都公司赔偿因质量造成损失的主张,也未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故不属二审审理范围,浦东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综上所述,浦东公司与江都公司之间的承揽关系依法成立,江都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浦东公司理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拖欠不付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12元,由上诉人上海浦东化工装备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费勤

代理审判员吴斌

代理审判员赵喜麟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叶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