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与上海富叶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3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良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村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富叶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富叶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叶公司”)、被上诉人陆某某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0)普经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1995年3月起,高某某在富叶公司下属长空经营部从事销售寻呼机工作,高某某按销售情况分取部分利润。1997年7月23日以后,高某某和富叶公司约定,富叶公司向高某某提供寻呼机,高某某向富叶公司支付货款。

二、高某某和富叶公司于2001年3月16日、同年3月22日进行了对帐,并形成《对帐记录》,内容为:1、高某某和富叶公司对高某某提供的《长空售机实返服务费清单》共111页的数额进行了计算,金额为628,710元。2、由高某某签收的出库单计54页,寻呼机数1,851台,金额为966,960元。3、由高某某退货的出库单计5页,退寻呼机71台,金额为33,675元。4、由高某某和陆某某两人签收的出库单计6页,寻呼机数1,067台,金额为481,335元。5、高某某未签名的出库单计5页,寻呼机数78台,金额为56,615元。6、由高某某和朱振华两人签收的出库单计7页,寻呼机数250台,金额为189,530元。7、由陆某某单独签收的出库单计24页,寻呼机数1,065台,金额为494,130元。8、(1)陆某某签收的出库单上已注明付款的凭证1页,寻呼机数10台,金额为3,500元;(2)陆某某退货出库单1页,寻呼机数5台,金额为6,900元;(3)陆某某与朱振华两人签收的出库单1页,寻呼机数173台,金额为81,440元;(4)朱振华的退货出库单1页,寻呼机数63台,金额为37,790元。9、签名不清楚的出库单计5页,寻呼机数74台,金额为40,935元。10、(1)富叶公司提供的高某某1997年3月以来支付的货款清单65件,金额为1,436,141.05元;(2)富叶公司提出有三笔红冲单据,金额为17,500元,据此,支付货款金额为1,401,141。05元。其中长空经营部付款704,929元,高某某付款有三种情况:①三笔红冲以正数计算,金额为731,212.05元;②三笔红冲不计算,金额为713,712。05元;③三笔红冲若认可,金额为696,212。05元。11、高某某提供的缴款单5张,金额为11,080元,富叶公司有待核对,凭证编号分别为3676、389、1732、2057、2653。12、高某某2000年4月7日向富叶公司借款30,000元。13、富叶公司提供的代收服务费106,220元计算金额无误,高某某认为应扣除支票两张金额为11,965元,以及扣除1%的手续费1,062.20元,服务费金额为93,192。80元。14、奖金问题:高某某提供“长空进销返清单”194页,高某某认为每台奖金为90元,共9,036台,计奖金813,240元,富叶公司对此有异议。高某某和富叶公司还在《对帐记录》中注明“以上共十四项,系高某某、富叶公司双方对涉案金额的简单相加,均不涉及法律问题”。

三、高某某共向富叶公司支付了货款1,447,221。05元;高某某退还富叶公司寻呼机76台,计款40,575元;2000年4月7日高某某向富叶公司借款30,000元;高某某为富叶公司代收寻呼机服务费93,192。80元。

对于双方的事实争议,原审法院认定:

一、关于628,710元服务费问题。

富叶公司曾承诺返还高某某部分寻呼机服务费,并在《对帐记录》中对服务费数额予以确认,富叶公司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富叶公司提出曾支付高某某10,000元,高某某承认收到,但同时提出已经归还,由于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故富叶公司应返还高某某服务费618,710元。需要说明的是,富叶公司提出,高某某所主张的服务费中已包括了陆某某签收的1,039台寻呼机的服务费。

二、关于奖励金问题。

高某某提供的富叶公司发文、合作协议书、销售会议记录的内容与高某某主张的奖励金无关或未涉及奖励金问题。证人梁文德、姜旭升不但未出庭作证,且证人系代表案外的公司与富叶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与高某某系不同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高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与他们同等的权利和待遇。此外,按照高某某的解释数字寻呼机的奖励金为每月30元,但销售情况表中出现“奖励中文机35×50+数97×20=3,690”字样,反映的奖励费是20元,两者存在矛盾,销售情况表中的奖励费是否高某某主张的奖励金,对此高某某无法证实。鉴于上述理由,原审认定高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高某某提出的奖励金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柜台租赁费问题。

富叶公司提出其为高某某垫付了1996年柜台租赁费26,250元,为此提供2份金额均为7,500元的付款凭证及金额为11,250元的转帐凭证1份。鉴于富叶公司提供的转帐凭证无高某某签字,且高某某不予认可,故对于该证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定。付款凭证因高某某认可,故法院予以认定。但高某某提供的销售情况表表明高某某和富叶公司已对15,000元租赁费予以结算,故采纳高某某意见,即富叶公司垫付的柜台租赁费高某某已经支付。

四、关于由陆某某签名的出库单所涉寻呼机货款应否由高某某承担问题。

1、原审中,富叶公司称有1张系重复计算,应为23张,实际涉及1,039台寻呼机,总金额478,530元。陆某某对数额和金额无异议。2、富叶公司提供的证人吴建平、王某忠到庭作证称,陆某某是代高某某领取,故在“经领人”一栏签字。3、2000年11月9日审理笔录中,高某某确认“高某某签字的88万元及陆某某签字这三部分我们认可,其他不认可”;2001年5月14日谈话笔录中,高某某确认“经考虑,为了要解决本案纠纷,陆某部分并入高某某帐,有他签字部分计48万元。……如要审计我们对陆某某部分不予认可”;2001年7月18日庭审笔录中,高某某称“对对帐记录上第二、三、四、五、六、七认可……”,其中第七条内容为“有陆某某单独签收的出库单计24张,寻呼机数1,065台,金额为494,130元”。

五、关于《对帐记录》第5条、第9条所涉及的出库单认定问题。

1、对陆某某在出库单“经领人”一栏内签字的性质问题,出库单是企业对移出库房的财产的管理形式,收取财产的人在出库单上签字就表示收到该财产。陆某某对其签字行为的解释显然是牵强附会。其次,高某某曾不止一次承认陆某某签字部分的寻呼机货款由其承担,并且高某某主张的服务费也已包括了陆某某签字部分的寻呼机,故综合本案案情,采纳富叶公司的观点,认定陆某某系代理高某某签收货物,高某某应当承担陆某某签收的该部分寻呼机货款。因富叶公司在重审中确认其中有部分系重复计算,实际应为1,039台寻呼机,总金额为478,530元,故高某某应向富叶公司支付该部分货款478,530元。

2、经鉴定x、x、x、x、x出库单中高某某的签字系其本人所为。由于高某某对鉴定结论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故对上述出库单中寻呼机的货款予以认定。因x出库单原已认定,故高某某另应向富叶公司支付x、x、x、x出库单中寻呼机的货款合计39,405元。

3、陆某某签收的寻呼机金额478,530元,x出库单的寻呼机金额1,530元,x、x、x、x出库单的寻呼机金额39,405元,将上述款项合计高某某的货款总金额应为2,160,790元。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高某某和富叶公司之间经营合同关系终止后,双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清算。富叶公司欠高某某服务费以及高某某欠富叶公司货款、借款、代收服务费事实存在,证据充分,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应向对方履行付款义务。对于高某某提出的奖励金诉讼请求,因高某某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难以支持。至于富叶公司提出的柜台租赁费,因高某某提供的证据证明该款已经支付,债务已经履行,故对富叶公司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富叶公司返还高某某服务费618,710元;二、高某某支付富叶公司货款672,993。95元;三、高某某归还富叶公司借款30,000元;四、高某某返还富叶公司代收服务费93,192。80元;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三、四项,双方均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五、对高某某提出的奖励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六、对富叶公司提出的柜台租赁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诉案件受理费17,220元,高某某负担6,023元,富叶公司负担11,1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736元,高某某负担12,972元,富叶公司负担1,764元;鉴定费3,000元由高某某负担。

判决后,高某某不服,上诉称:1、高某某与富叶公司之间一直是代销寻呼机关系,富叶公司则支付服务费。2、1996年2月至1999年9月间,高某某代为富叶公司销售寻呼机4,922台,有富叶公司电脑打印的单据共111页为证,计服务费628,710元,富叶公司理应支付。3、经过对帐,高某某签收寻呼机1,851台、金额966,960元,高某某与陆某某共同签收851台、金额481,335元,高某某与朱振华共同签收250台、金额189,530元,高某某退货71台,金额33,675元。以上四项,高某某应付货款1,537,825元,扣除已付货款1,436,141.05元,实欠101,683。95元,何来649,188。95元。4、陆某某系富叶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其受委托签字出库1,065台寻呼机属职务行为,货款判由高某某承担实属荒唐。5、奖励费系富叶公司为寻呼台争取用户、扩大销售采取的促销手段,并作为制度履行。有证人证言、富叶公司财务部和销售部共同发的文件、合作协议书、销售会议记录、销售情况表及富叶公司经理周建锁亲笔写的结算清单(草稿)为证,足以证明存在奖励金事宜。综上,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五项,改判高某某向富叶公司支付货款178,863。95元,富叶公司向高某某支付奖励金813,240元。

被上诉人富叶公司辩称:1、原审中,高某某多次对陆某某签收的货物进行了确认,故高某某理应支付该部分货款。2、高某某起诉服务费的基础是4,922台寻呼机,富叶公司出库单载明的机器数额是4,229台,其中已包括陆某某单独签收的机器部分。如高某某对该部分不予确认的话,则其服务费的计算基础也就不存在了。3、陆某某仅系富叶公司销售部副经理,如无特殊情况,货物出库只需经领人和发货人签字,无须领导签字,故陆某某的签字并非职务行为。4、不存在奖励金问题,富叶公司在原审中已对相关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综上,不同意高某某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陆某某辩称:奖励金当时肯定是约定过的,高某某提供的证据均属实。结帐清单(草稿)是高某某与富叶公司的经理周建锁经过十几次对帐后作出的。陆某某与高某某虽系夫妻关系,但陆某某在公司的签字确系职务行为,并非代表高某某签署。同意高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由陆某某签收的出库单项下货款理应由高某某承担,理由如下:①根据出库单的记载,“要货部门”栏均填写为“长空”或“高某某”,陆某某的签字部位均在“经领人”处或其附近,以文义分析,应理解为长空经营部或高某某需货,由陆某某领取;②高某某主张628,710元服务费,系以其经销了4,922台寻呼机为据,而其中已包括了陆某某所签领的寻呼机部分;③除部分注明“暂缓付款”或“24日结清”字样的出库单有陆某某或朱振华在单据中央部分签字同意外,其他出库单均无法证实陆某某提出的富叶公司的货物出库须由销售部负责人签字放行之主张,况同意出库的领导签字签于“经领人”处之做法并不甚符合情理;④陆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夫妻互为代理原则,亦有理由相信陆某某系代高某某提货。据此,陆某某主张其签收出库单系职务行为不具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高某某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陆某某签字的出库单项下货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高某某主张的奖励金问题。鉴于高某某与富叶公司间并未就奖励金的支付事宜有过书面约定,而富叶公司又否认存在奖励金,故法院只能依据高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分析认定。对于高某某在原审中提供的富叶公司财务部和销售部共同发的文件、合作协议书、销售会议记录、销售情况表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原审判决已作了正确且详尽的分析和认证,本院亦赞同其表述的观点,在此不再赘述。至于高某某在本院审理中新提交的结帐清单(草稿),既无签字人,依其内容亦无法判断奖励费与服务费是否存在区别,更无法得出富叶公司同意支付奖励金的结论,故本院对该证据材料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发回重审案件,原审判决理应对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并作出处理,现原审判决未予处理,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2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人民币6,023元,被上诉人上海富叶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197元;原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36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人民币12,972元,被上诉人上海富叶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64元;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原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956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耿沛宇

代理审判员李蔚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