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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广州华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华凌(广州)电器有限公司医疗福利纠纷案

时间:2006-11-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5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穗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X镇X路X村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凌(广州)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X号3010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罗某某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6)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广州华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华凌(广州)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产假和哺乳期工资、生育医疗费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华凌(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与罗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5年9月9日解除。华凌(广州)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产假和哺乳期工资等共7402元给罗某某。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由广州华凌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0元由罗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琳

代理审判员冯赛霞

代理审判员崔理纲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巍

书记员陶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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