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冼某某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石花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03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冼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司保卫,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石花园支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X路祥景花园A1-4首层X号铺。

负责人:吴某甲,行长。

委托代理人:招某某、吴某乙,均系该行职员。

上诉人冼某某因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6)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4日,冼某某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石花园支行(以下称:交行黄石花园支行)处分别存入x元和5000元;当时交行黄石花园支行储蓄人员在办理5000元存款时操作失误,将5000元错误输入成为x元,并打印在冼某某持有的存折内;当日交行黄石花园支行根据其内部程序规定对错帐x元在其内部系统进行了抹帐处理,将x元更正回5000元,但没有在冼某某持有的存折内更正。从交行黄石花园支行提供的当日录像中可看到冼某某在交行黄石花园支行的服务窗口办理银行业务,并可听到冼某某对交行黄石花园支行工作人员说:'再存多5000元'。在交行黄石花园支行提供的查询客户资料表反映,2004年1月14日13时52分50秒冼某某存款x元,13时54分07秒冼某某存款x。在存款凭条中反映,x元的券种由50元人民币票券组成。在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要求冼某某在限期内提供当日其办理5000元存款的存折及存款凭证,但冼某某在限期内没有提供。在《交通银行同城集中式储蓄通存通兑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中,其中的'三、错帐处理1、当日抹帐:操作员当日发现输入数据错误,可以作当日抹帐交易处理......对已发出有差错的存单、折当日无法收回......待次日收回存单、折后注销......。'2005年12月26日,冼某某收到一审法院的(2006)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06年2月17日,一审法院对冼某某以交通银行广州机场路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以(2006)云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冼某某的起诉。2006年2月21日冼某某又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交行黄石花园支行支付存款x元及利息(自2004年1月19日起以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原审法院认为:冼某某在2004年1月14日的第二笔存款数额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虽冼某某提供存折证明其第二笔存款数额为x元,但从交行黄石花园支行提供的查询客户资料表反映,冼某某前后两次交易(即办理存款业务)的时间间隔仅为1分钟17秒。按存款凭条反映,该x元的券种由50元人民币票券组成,即共有1160张钞票。从常理推断,交行黄石花园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在1分钟17秒的短时间内,完成点算1160张钞票、分辨钞票的真伪并做好系统录入等大量工作。结合录像中冼某某说'存多5000元'的证据,原审法院有理由推断冼某某的该次存款数额为5000元而非x元。交行黄石花园支行承认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在冼某某持有的存折中打印交易数额错误,但当发现错误时,交行黄石花园支行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收回存折作出书面的更正记录并取得冼某某的书面确认,因此,就本案纠纷的产生,交行黄石花园支行负有一定过错。原审法院根据交行黄石花园支行的过错责任,决定交行黄石花园支行应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冼某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因冼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原审法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冼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石花园支行负担。

冼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为:'从交行黄石花园支行提供的查询客户资料反映,冼某某前后两次交易的时间间隔仅为1分17秒。''从常理推断,交行黄石花园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在1分17秒的短时间内,完成点算1160张钞票、分辨钞票真伪并做好系统录入等大量工作。'冼某某则认为'查询客户资料'是由交行黄石花园支行单方制作的,交行黄石花园支行为了自己的利益伪造了交易时间,该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假设交易时间是真实的,对交行黄石花园支行方的专业点钞人员来讲,在1分17秒的时间内点算完x元的钞票,也并非难事,而且该x元中只有5000元是由50元人民币票券组成,其余均是100元人民币票券。而在本案中,事实上交行黄石花园支行的工作人员没有点钞,本案不是一个正常的存款交易,而是交行黄石花园支行的工作人员有意侵吞冼某某的存款,在这种情况下该工作人员完全可以不点钞,只要将x元拿过来就可以了。同时,冼某某也没有义务敦促银行工作人员点钞,她只要交行黄石花园支行将存款在存折上打印出来就可以了,一审采用归谬法的推论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二、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录像中冼某某说:'存多5000元'的证据,本院有理由推断冼某某的该次存款额为5000元而非x元。'冼某某则认为:该录像并不完整,只有存款最后阶段的几分钟的影像,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事实上冼某某在说:'存多5000元'之前,已经将x元交给了交行黄石花园支行的员工,冼某某在交行黄石花园支行处的该次存款为x元。结合以上两点意见,冼某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交行黄石花园支行向冼某某支付存款x元及利息(自2004年1月19日起以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上诉费由交行黄石花园支行承担。

交行黄石花园支行答辩称:1、冼某某认为我方提供给一审法院的两次交易的时间间隔仅为1分17秒不真实,是伪造的,对此,我方认为,我方提交的查询客户资料是从电脑系统提取出来,真实反映了冼某某分别存入1万元和5000元金额,根据录像右上角的时间可以看出,该时间跟电脑记载的时间是相互印证的。所以该1分17秒是真实的,在1分17秒内是不可能完成x元的点钞工作的。2、钞票过机的时候,要过两次,如果钞票有问题,点钞机过不了,就需要手工点。过机后,再将存款凭条放在打印机打印,再交给客户签名确认。冼某某称其之前已经交x元给交行黄石花园支行的工作人员不属实,冼某某存入1万元和存入5000元的整个过程在录像中看得很清楚。从录像的内容可以看出,交行黄石花园支行的工作人员在为冼某某再存多5000元之前,根本没有收到冼某某的x元。所以冼某某上诉请求不符合事实。3、关于点钞问题,按照银行的规定,存款必须是要点钞,而且流程首先是钞票要过机,如果有怀疑,过机不了的就需要手工点。手工点完后再确认是否存款人提供的这些存款的数量跟其所说的一致,所以,我方认为冼某某提出银行在接受她存款时没有点钞是不符合事实的。4、关于录像证明能力问题,交行黄石花园支行认为证据的证明力是没有问题的,理由主要有:因为当时冼某某在存款时候,是分别存入了1万元和5000元,虽然录像一开始时候没有把1万元整个存款过程拍摄下来,但将5000元存款过程是完整拍摄下来,而冼某某对前面1万元的存款的事实是确认的,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也就是说,录像是完整的,不存在冼某某所说的录像不完整、内容不完整等等问题。5、交行黄石花园支行认为冼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不应该要求银行承担任何的责任。

冼某某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如下异议:1、当时存入的第一笔存款为1万元,第二笔为5.8万元,第二笔是分两次给的,一次是5.3万,一次是5000元。冼某某没有单独存过5000元存款。2、查询客户资料表随时可以打印,该证据是伪造的。其它事实没有异议。

交行黄石花园支行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如下异议:13时54分07秒冼某某存款5。8万元是柜员操作失误,不是冼某某当时存款的真实金额,当天其第二笔存款是5000元。其它事实没有异议。

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没有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部分,本院再查明:

交行黄石花园支行向本院提交的录像资料反映:交行黄石花园支行职员完成存折打印后,将存折交还冼某某。冼某某对该职员说'存多5000元',并将款项和存折再次交给银行职员,该职员遂为其办理业务。冼某某该次交付的款项由100元人民币票券组成。

本院认为:交行黄石花园支行提交的冼某某在2004年1月14日的存款录像资料表明冼某某曾在当日有过一笔5000元的存款。而当日的存款资料并未反映该笔存款,冼某某亦无证据证实除本案争议的存款外其另有5000元的存款。因此,虽然冼某某提供存折证明其第二笔存款数额为x元,但其陈述与交行黄石花园支行提供的录像资料并不一致。相反,交行黄石花园支行承认其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其陈述与录像资料互相印证,据此本院有理由推断冼某某的该次存款数额为5000元而非x元。因该录像资料已经反映冼某某该次存款的全过程,双方对此前冼某某存款x元的事实并无争议,故冼某某认为该录像带不完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录像资料反映当时冼某某交付的人民币由100元的券种构成,原审法院认定由50元人民币票券组成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部分不清,但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冼某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冼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刘皓

代理审判员刘卓江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少玲

书记员陈晓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