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灵广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闸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闸北区机关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8-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灵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上海市棣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湘渝,上海市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灵广城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弄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某长。

上诉人上海灵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广置业)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2)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灵广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家,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机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董某某、何湘渝,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闸北机关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10日,灵广置业与闸北机管局签订协议书,约定灵广置业将本市X路X弄X号X室,建筑面积为135.23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出售给闸北机管局,总价款676,15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协议时付清。1997年11月5日、1998年7月13日、1998年9月28日、1998年9月30日、1998年12月31日,闸北机管局均以《单位空屋调用单》的形式,从灵广置业处购得本市X路X弄X号X室(即1996年1月10日,闸北机管局与灵广置业签订的协议书中购买的住房)、共和新路X弄X号X室、共和新路X弄X号X室、共和新路X弄X号X室、天潼路X弄X号X室、天目中路X号X室、洛川东路X弄X号X室、西藏北路X弄X号X室、共和新路X弄X号X室、天潼路X弄X号X室、共和新路X弄X号X室共11套住房的使用权。1998年11月26日,灵广置业与闸北机管局签订二份协议书,一份为双方约定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居住面积为3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800元(该协议中的另一套住房即本市X路X弄X号505-X室房屋,灵广置业未在本案中要求处理)。另一份协议中约定,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1.4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4,600元,天目中路X号X室建筑面积为4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800元,洛川东路X弄X号X室的建筑面积为52.43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000元,共和新路X弄X号X室的建筑面积为68.1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天潼路X弄X号X室的建筑面积为56.52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4,600元,五套房屋的总价为1,299,948元。双方还约定,闸北机管局同意签协议时付清全部房款。灵广置业于1998年12月30日前逐步将房屋调拨给闸北机管局。闸北机管局以《单位空屋调用单》形式从灵广置业处取得的11套房屋,包含了二份协议书中的六套住房。灵广置业调拨的房屋均为使用权。1998年12月31日,闸北机管局以《住房配售单》将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分配给职工杨宝青。自1996年3月28日起闸北机管局陆续向灵广置业支付房款共9次,总共给付了2,068,620元,其中包含了1999年7月21日杨宝青以个人名义向灵广置业支付的购房款180,000元。闸北机管局最后一笔付款的时间为2001年1月18日。2002年9月灵广置业诉至法院,要求闸北机管局给付购房款1,475,828元,并要求自2001年1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1,475,828元欠款付清日止。原审法院受理后,经灵广置业申请,依法追加闸北机关服务中心为共同被告,并依法追加上海灵广城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广股份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另查明,杨宝青于1999年1月4日取得本市X路X弄X号X室租用公房凭证。1999年7月21日,灵广置业与杨宝青又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灵广置业将其所有的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出售给杨宝青,总价款为408,620元,同日灵广置业向杨宝青出具了收到该房屋房款408,620元的发票。同时,闸北机管局又出具书面字据给灵广置业,明确闸北机管局杨宝青住房款,欠灵广置业玖万元。

原审法院又查明,灵广置业于1996年6月7日取得本市X路X弄(X号)灵广花园4至X号楼X幢一至六层房屋的预售许可证。1997年1月19日,灵广置业又取得上址房屋的七层房屋预售许可证。本市X路X弄X-6、7-9、10-11、15-17、18-20、21-X号及该车库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人为灵广置业,建筑面积为26,491.14平方米(初始登记)。本市X路X弄X-X号、23-X号包括汽车库、自行车库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人为灵广股份公司(初始登记)。1998年4月14日,灵广置业与灵广股份公司共同出具信函给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登记中心,明确根据闸府(95)X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上海灵广城市建设总公司(即灵广股份公司)联合上海灵广世界实业公司、上海浦联房地产经营公司成立了“上海灵广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基地实施开发,基地定名为“灵广花园”。在一切对外业务往来中对外均以“上海灵广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有关该基地商品房计划经市计划委员会直接批给了上海灵广置业有限公司,该计划应包含上海灵广城市建筑总公司开发的住宅部分。1997年4月,灵广置业取得本市X路X弄X-X号八幢房屋的新建住宅交付许可证计28,780平方米(其中4、5、8、X号楼的建筑面积均为3,600平方米,7、9、X号楼的建筑面积均为3,620平方米,X号楼为3,520平方米)。1998年10月23日,灵广置业又取得上址房屋12、X号楼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建筑面积计7,428.68平方米。

原审法院再查明,闸北机管局于2001年9月取得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为自2001年9月4日起到2002年3月31日截止。2002年11月13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致函原审法院,称闸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2001年11月区县机关机构改革前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改革后与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并由事业局改为行政局,因此,就不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特此证明(附已过期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2003年2月25日,经上海市闸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批准闸北机管局变更为闸北机关服务中心。变更的理由为机构改革,服务职能分离。2003年12月8日,闸北机管局与闸北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书,明确原闸北机管局与上海灵广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闸北机关服务中心享有和承担。2003年12月9日,灵广股份公司致函原审法院,要求对本市X路X弄X号X室和X号201、202、X室共四套房屋的产权进行确认。该四套房屋的价款为(灵广置业提供)1,349,270元。1998年12月3日,上海国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灵广置业的委托,对灵广置业提供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其提供的有关灵广置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以1998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该评估报告的评估说明中的27套商品房中,涉案的仅为一套即共和新路X弄X号X室。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8.15平方米,价值为313,081.1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上海市闸北区机关服务中心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海灵广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欠款126,558元。二、上海市闸北区机关服务中心应向上海灵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6,558元为本金,自2002年10月24日起至126,558元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灵广置业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市X路X弄X号X室和X号X室、X室、X室房屋权属明确,为灵广置业所有。灵广置业和闸北机管局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灵广置业已按约交付了房屋,闸北机管局亦应当支付房款。另外,闸北机管局与闸北机关服务中心就闸北机管局与灵广置业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承继达成的协议因未经债权人灵广置业同意而不对灵广置业产生效力,而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将闸北机管局的债务转由闸北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无法律依据。故请求本院判令闸北机管局立即给付购房款1,475,828元,并按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给付之日。

被上诉人闸北机管局辩称,从灵广置业处购得11套房屋之事属实,对尚欠灵广置业购房款计1,475,828元无异议。但目前本局已无事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且灵广置业向本局主张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不同意灵广置业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闸北机关服务中心同意闸北机管局的意见。

被上诉人灵广股份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灵广置业与闸北机管局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灵广置业已按约交付房屋,闸北机管局业已取得房屋,故闸北机管局亦应当按约履行支付房款义务。但在涉案的11套房屋中的4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人为灵广股份公司,且灵广股份公司要求对该4套房屋的产权予以确认,而灵广置业坚持认为其系该4套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灵广置业、灵广股份公司对该4套房屋的权属尚存争议。鉴于本案中灵广置业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闸北机管局给付所欠购房款,故原审法院为了保障灵广置业、灵广股份公司的合法权益,对该4套房屋的权属及房款不予处理,待日后该4套房屋的权属明确后再另行处理,并无不当。另外,闸北机管局在政府机构改革中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分立为闸北机关服务中心,且闸北机管局与闸北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协议,明确原闸北机管局与灵广置业的债权债务由闸北机关服务中心承继,故闸北机管局所欠房款,可由闸北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综上,灵广置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出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89。14元,由上诉人上海灵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艾

代理审判员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卢薇薇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