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丁某某与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1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69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南方管理区X村东升二队X号。

委托代理人:陈志辉,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少猛,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素颐,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0月23日进行证据交换,200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志辉,被告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素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某某诉称:原告于2001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椅面(球形)的外观设计专利,2002年7月10日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第x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x。6,同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原告获得椅面(球形)的外观设计专利后,发现被告在家具市场上有生产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非常相似的A012足球吧椅(被告的产品编号)的行为;被告还对外派发印有A012足球吧椅产品图片的彩色产品目录等广告宣传资料,广为宣传其生产、销售的A012足球吧椅,对外展示和销售A012产品实物,此外,还在其企业网站上售卖A012足球吧椅。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x。6椅面(球形)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该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销毁直接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等其他专用工具以及直接用于销售侵权产品的彩色产品目录等广告宣传资料;3、判令被告在《南方日报》和《羊城晚报》上以及在被告企业网站上(http://www.x.c0m)使用独立的网页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及原告因本案已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

原告在庭审中称,原告对诉讼请求5中的合理费用未计算出准确的数额,希望法院将上述诉讼请求5中的合理费用在赔偿数额中酌情考虑。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据1丁某某身份证、证据2被告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以上两份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二、证据3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及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据4外观设计专利公告书、证据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以上三份证据用以证明原告的专利权的合法、有效状态。

三、证据6被告产品目录、证据7(2006)佛南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证据8被告生产销售A012足球吧椅实物、证据9(2006)佛南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上述四份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在其网站及宣传册上印有被控侵权产品,且被告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证据10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广东省佛山市服务业发票两份、收款收据一份;证据11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证据12广东省佛山市服务业发票(原告当庭陈述其中仅有8000元律师费系因本案支出);证据13(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上述五份证据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及原告提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参考的因素。

被告对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5、11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有重大差别,被告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且该足球外形属于公知技术,被告生产的产品采用了足球的外形是根据已有的公知技术自行生产的,并无侵犯原告专利权。对证据6不予认可,证据6无法显示与被告有关系。对证据7、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公证书证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吧椅从外观上与原告的外观设计有重大差别。根据公证书陈述,购买时封存的宣传册有梁北深的名片,但原告提交的证据6宣传册上的名片并非该名片。对证据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公证书显示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案与原告专利有重大差别。证据10中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公证费发票价格过高且公证费发票日期与公证日期不相符,因此该发票显示的公证费与本案没有关联;认为原告提交的晒相费与刻录费的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被告不予认可;对收款收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收据为非正式的收据,因此被告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由于其上金额与原告要求的律师费金额不相符,被告对其关联性有异议,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证据13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认为证据14为原告与代理人之间的约定,与本案无关,被告方对此不予认可。

被告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答辩称:1、被告并未主动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是原告对被告进行侵权引诱,被告方已向法庭提交由其生产的产品样品,与原告的专利有重大的差别。2、被控侵权产品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首先,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是一个公知的足球形态为主题,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其次,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3、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并未举出其损失的数额,也并未举出被告的获利所得,而实际上被告生产原告所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总利润只有163。6元,而且该产品在市场上并不畅销。被告自从推出该产品后,也只做过与本案原告的一宗交易。4、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所提出的公证费用已经远远超出东省公证管理服务规定的标准,而且公证费发票的日期与公证书也不相符。

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

一、证据x酒吧椅样品、证据2酒吧椅成本核算表、证据3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分别用以证明被告行为不侵权、被告生产相关产品的成本、原告的提交的公证费用与相关规定不符。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反证了被告有侵犯原告合法权利的事实。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该材料系被告单方出具的,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不能被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不完整,该收费不包括公证部门实际的收费,不足以证明其观点。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的原告提交的证据1、2,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方提交的证据3、4、5分别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文件或出具的票据,均能证明原告专利权属及状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7、8、9均系经公证取证获得,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6,该证据6上的企业名称'广州市番禺明兴五金家具厂'与被告企业名称'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不完全一致,但是两者的字号、厂址相同,且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交关于该宣传册上的企业与被告系不同企业的证据,本院认定该宣传册系本案被告派发;证据9被告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www.x.c0m与证据6宣传册上的网站也一致,故上述证据6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0、11、12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中与本案有关的费用,本院均予以采纳,并在确定赔偿数额中予以酌情考量。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3系本院生效裁判文书,原告提出请求法院参照前案赔偿数额作为本案赔偿标准的问题,由于两案的被告行为性质、情节不尽相同,故前案赔偿数额仅能作为本院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的参考,本院并不必然要遵照前案赔偿额来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4,本院将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12及结合原告在庭上的关于该问题的陈述予以采纳。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因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系被告自行编制,本院不能确认其真实性,故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系规范性文件,不能证明被告之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丁某某是专利号为x。6、名称为椅面(球形)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10日。该专利在授权公告上的图片显示:从仰视图看是一足球形状,中部有一黑色五边形,其外围是五个与其相连的且大小相同的五个五边形,该五边形外围又有五个分隔的五个黑色五边形相连;从俯视图看也是一不规则的足球形状,但可以看到呈椭圆形的椅面平面及呈月牙形的椅背;主视图因椅背的存在呈不规则足球形状,不规则处是椅背的正面,中间高、两边低;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对应可见全部椅背;左视图因椅背的存在也呈不规则足球形状,不规则处是椅背的侧面,整个球体的左边突起;右视图与左视图相对应,不规则处是椅背的侧面,整个球体的右边凸起。

被告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http://www.x.c0m的网页上均有介绍编号为A012的产品,该产品为一足球形吧椅,原告于2006年6月5日下午对上述网页申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2006年6月7日上午,原告委托代理人到被告处对型号为A012的椅子进行提货,取得20张该型号的椅子,并当场取得N0。x送货单一张,盖有'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印章的x(*号代表看不清的号码)的收据一张及'x'宣传图册一式两本,该宣传册上也有该A012型号的吧椅。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证处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封存了该A012型号的吧椅一把,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封存的该A012款吧椅的椅面从仰视图看是一有支架的足球形状,其中部有一黑色五边形,其外围是五个与其相连的且稍大的五个五边形,黑色五边形部分小,白色五边形部分大;从俯视图看也是一足球形状,但可以看到呈椭圆形的椅面平面及呈月牙形的椅背;主视图因椅背的存在呈不规则足球形状,不规则处是椅背的正面,中间高、两边低;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对应;左视图因椅背的存在也呈不规则足球形状,不规则处是椅背的侧面,整个球体的左边突起;右视图与左视图相对应,右边有一放置手柄的空隙。

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相关单据为:其为诉讼支付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6002元、晒相费45元、刻录费10元、工商查询费60元,共计x元。

被告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制造、销售: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五金、木器,游乐设施、水泥构件。

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是专利号为x。6、名称为椅面(球形)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具有有效性,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提出被控侵权的椅面所使用的是一个公知的足球形态为主题,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足球的形态确系公知,但原告将其应用与酒吧椅椅面并符合授予专利之条件,且被授予专利权,本院依法对此予以保护,被告关于其使用的系公知技术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将被控侵权的A012酒吧椅椅面与授权公告的图片上的原告专利比较,两者外观相近似。该被控侵权的吧椅椅面是经国家公证机构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且该吧椅在被告的宣传册上及其网站上均有图片产品介绍,故被告提出的其并未主动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是原告对被告进行侵权引诱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生产、销售了A012酒吧椅,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酒吧椅椅面的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被告生产、销售了该酒吧椅椅面。该被控侵权的A012酒吧椅的椅面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人专利的其专利产品,已经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均未就被侵权人的损失及侵权人的获利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将参考专利权的类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属于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酌情考虑计算在上述赔偿数额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现仍存有侵权产品和用于销售侵权产品的彩色产品目录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其存放的地点等,请求销毁这些侵权产品、产品目录及专用模具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及被告公司网站公开赔礼道歉,本院认为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形式,其适用有特定的要求,一般应当使用于涉及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权等与人身利益有关的情况,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专利权侵犯尚不足以认定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丁某某的专利号为x。6、名称为椅面(球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丁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三、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1228元,被告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2282元。原告丁某某已预交的应由被告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本院不予退回,由该被告广州市番禺明兴玻璃钢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丁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未依时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肖昭义

审判员冯敬芬

代理审判员谢平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郭伟

书记员周秀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