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南海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正存实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8-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7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海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X镇X路东头基。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尧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正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南海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尔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麦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尧某某,被上诉人上海正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南海市淦港实业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挂式蒸汽熨烫机可伸缩支撑挂杆,专利号为x。6。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挂式蒸汽熨烫机可伸缩支撑挂杆,包括上杆(1)、中杆(2)和下杆(3),所述的上杆(1)与中杆(2)联接在一起,中杆(2)与下杆(3)联接在一起,下杆(3)与熨烫机的外壳(4)联接在一起,所述的上杆(1)与中杆(2)的联接装置包括上杆外套(5)、卡簧(6)、滚珠(7)、弹簧(8)和上杆导套(9),其中上杆导套(9)装在中杆(2)的上端,上杆导套(9)上装有弹簧(8)、滚珠(7)和卡簧(6),上杆外套(5)套在上杆导套(9)外,又在上杆(1)的端部设有一环形凹槽(10),滚珠(7)卡在此环形凹槽(10)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杆(2)与下杆(3)的联接装置包括中杆螺纹外套(11)和中杆弹性导套(12),其中中杆螺纹外套(11)内孔有螺纹,上部为内圆锥面;中杆弹性导套(12)上端外圆为锥面,内孔设有一直角台阶(13),且开有数条竖槽(14),下端外圆设有若干个小凸台(15),也开有数条竖槽(16);下杆(3)的上端外圆设有螺纹,且钻有若干个小孔(17),中杆弹性导套(12)装入下杆(3)后其上的小凸台(15)刚好卡在下杆(3)上端的小孔(17)中;中杆(2)外圆设有一凹槽(18),凹槽(18)上部为圆锥过渡,下部为直角台阶过渡;所述的下杆(3)与熨烫机外壳(4)的联接装置包括下杆螺纹外套(19)和下杆弹性导套(20),其中熨烫机外壳(4)上有一凸出台肩(21),台肩(21)内设有一台阶孔(22),且外圆有螺纹,台肩(21)内孔与下杆(3)外径配合;下杆弹性导套(20)外圆上端为圆锥面并开有竖槽(23),下杆弹性导套(20)装在外壳(4)上部台肩(21)的台阶孔(22)中;下杆螺纹外套(19)内孔有螺纹,上部为内圆锥面,下杆螺纹外套(19)旋在熨烫机外壳(4)的台肩(21)上。该专利的说明书对该实用新型的目的作了如下阐述:“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开发一种既可伸缩自如,又能固定牢固不会晃动,且制造工艺简单,使用方便的挂式蒸汽熨烫机可伸缩支撑挂杆”。说明书中涉及竖槽(16)的表述是“……下端外圆设有四个小凸台(15),也开有四条竖槽(16),使其具有向内收缩能力。”该专利的说明书附图6也对小凸台(15)和竖槽(16)作了展示。

2001年4月18日南海市淦港实业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麦尔公司,同年12月27日,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麦尔公司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6月28日,原专利权人南海市淦港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专利权人麦尔公司,该项内容的变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2002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结论为系争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2002年10月16日,麦尔公司以尧某某的名义购得蒸汽挂烫机1台。在该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明:“名称:蒸汽挂烫机”、“型号:SR-3”、“制造商:上海正存实业有限公司”以及厂址、电话、传真等。系争产品的铭牌、使用说明书和产品保修卡上也均记载了正存公司的企业名称。销售发票上标明产品的品名规格为“‘正存’蒸汽挂烫机SR-3”,单价人民币650元,该发票上盖有正存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经比对,系争产品的结构特征中不包括系争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中所述的竖槽(16),其余特征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麦尔公司购得的产品包装盒、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和保修卡上均记载了正存公司的企业名称,该产品的名称亦为“正存”蒸汽挂烫机。这些产品实物、附件上标注的正存公司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与销售发票上的相应记载能够吻合,而销售发票上盖有正存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因此,这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正存公司即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主体。

系争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明确记载了竖槽(16)的结构,根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的表述,该结构具有向内收缩功能,而该功能的实现符合实用新型有关“固定牢固不会晃动”的发明目的。麦尔公司有关该结构特征系多余指定的主张,与系争专利的发明目的不相符合,不予采信。正存公司产品的结构特征中并不包含该特征,故其生产、销售的系争产品并不侵犯麦尔公司依法享有的专利权。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案)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麦尔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0元,由麦尔公司负担。

麦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第一,依法撤销(200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依法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麦尔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是:第一,专利权利要求中竖槽(16)是非必要技术特征。中杆与下杆的锁紧是靠弹性导套(12)、螺纹外套(11)、竖槽(14)及小凸台实现的。竖槽(16)只是起到使弹性导套(12)更方便地安装于铁杆内的作用。被上诉人正存公司的系争侵权产品缺少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竖槽(16),故专利侵权仍然成立。第二,即使竖槽(16)是必要技术特征,正存公司是故意在系争产品中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以规避法律。尽管缺少该技术特征的产品的技术性能变劣,但仍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成立。

被上诉人正存公司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麦尔公司的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竖槽(16),被控侵权产品中不存在该技术特征,故专利侵权不成立。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特征竖槽(16),故就不存在适用等同原则的可能。

二审中,麦尔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二审中,正存公司向本院提供了11份证据材料。该些证据材料要证明本案系争产品不是正存公司自己生产的,而是乐清市捷尔美服装设备厂假冒其名义生产的。麦尔公司认为该些证据材料不属本案二审新的证据,不予质证。

本院认为,该些证据材料在本案一审时能够收集提供,正存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是因为客观原因才在二审期间收集提供该些证据材料,故该些证据材料不属本案二审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专利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竖槽(16)具有向内收缩能力。该向内收缩能力不只是使中杆弹性导套(12)更方便地安装于下杆铁杆内,而且也使弹性导套(12)更稳固地安装在下杆铁杆内。麦尔公司认为技术特征竖槽(16)为非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不足。麦尔公司称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技术性能变劣的产品,亦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请求与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10元,由上诉人南海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澹台仁毅

代理审判员张晓都

代理审判员鞠晓红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范雯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