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与上海兰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8-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5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周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诸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上海兰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文涛,上海市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诉被告上海兰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大酒店)、被告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兰生大酒店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兰生大酒店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亿元以及借款期限、利率等。同日,原告与被告兰生集团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兰生集团为被告兰生大酒店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前,原告与被告兰生大酒店还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被告兰生大酒店以其所有的兰生大酒店房地产权为其于1996年11月13日至1999年12月31日内发生的对原告的一切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后,原告按约放贷。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兰生大酒店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其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被告兰生集团亦未按约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兰生大酒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9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欠息;判令被告兰生大酒店以抵押物对全部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原告优先受偿;被告兰生集团对被告兰生大酒店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兰生大酒店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计息利率过高,且对被告兰生大酒店的付息数额计算有误,加重其利息负担。

被告兰生集团辩称:被告兰生大酒店以其房地产权为其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因抵押权优先于保证,故兰生集团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短期人民币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兰生大酒店间的借款关系和抵押担保关系成立;(2)《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兰生集团为被告兰生大酒店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借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按约放款;(4)《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一份,证明上述抵押物已办理了登记手续,抵押依法有效;(5)《还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兰生大酒店于2002年3月21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6)《债务确认书》和《担保确认书》各两份,证明两被告对涉案的借款本金债务和担保予以确认;(7)利息计算清单一份,证明被告兰生大酒店的欠息情况。

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被告兰生大酒店认为原告计息利率过高。

被告兰生大酒店为证明其答辩意见成立,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会议纪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曾约定减免部分罚息;(2)被告致原告的《函》一份,证明2000年9月21日前的付息情况;(3)付息清单及付款凭证,证明被告的付息情况。

原告对被告兰生大酒店提交的证据材料(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证据材料(1)未经原告盖章确认,且纪要内容也仅仅是意向而已,故对此证据材料不予认可。

经庭审质证,鉴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不具备证据的形式要件而缺乏证明效力,故本院对证据材料(1)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对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确认为本案证据。

通过证据质证和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996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兰生大酒店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担保的债务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51,000万元;被告兰生大酒店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X路X号的上海兰生大酒店全幢房产权对在1996年11月13日至1999年12月31日内连续发生的一切债务作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51,000万元的借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1997年6月3日,原告与被告兰生大酒店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签发沪房地市他字(1997)第x号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原告取得被告兰生大酒店所有的、位于上海市X路X号全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他项权利。1998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兰生大酒店签订《短期人民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贷给被告兰生大酒店借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借款期限自1998年12月21日起至1999年12月21日止;贷款年利率为7.029%;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人民币逾期贷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三的比例计收利息等。同日,原告与被告兰生集团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兰生集团愿意为原告自1998年12月21日起至1999年12月21日止向被告兰生大酒店发放各类贷款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上述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之日至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止,即从1998年12月21日至2001年12月21日止等。1999年3月19日原告将贷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划入被告帐户。借款到期后,被告兰生大酒店支付了至1999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又于2000年6月23日、9月1日、9月25日、12月28日和2001年4月2日、6月22日各支付利息人民币1,644,500元、7,404,150元、1,932,000元、1,310,564.61元、1,456,644.63元和1,640,000元,付息合计为人民币15,387,859.24元;还于2002年3月21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兰生集团亦未履行连带保证义务,以致涉讼。

另查明,被告兰生集团于2001年9月22日、2003年3月20日两次承诺,保证期限延长至2005年3月20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兰生大酒店签订的《短期人民币借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告兰生集团签订的《保证合同》,均为当事人自愿所签,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贷款给被告兰生大酒店后,被告兰生大酒店应当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原告与被告兰生大酒店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被告兰生大酒店应依法承担还本付息等违约责任或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本案中同时存在债务人抵押及第三人保证两种担保形式,鉴于债务人提供的物权担保优于保证之法律规定,被告兰生集团的保证责任应在原告对被告兰生大酒店提供的抵押物权实现后再予以追究。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计收利息和逾期利息,并无不当;被告兰生大酒店辩称原告利率计算过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兰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9,95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自1999年3月21日起至1999年12月21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亿元为基数,按《短期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1999年12月22日起至2002年3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亿元为基数,2002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9,950万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再扣除被告上海兰生大酒店有限公司已付利息人民币15,387,859.24元)。

二、被告上海兰生大酒店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可以与抵押人被告上海兰生大酒店有限公司协议,以座落于上海市X路X号全幢的房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被告上海兰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兰生大酒店有限公司清偿。

三、被告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兰生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述抵押物不足清偿原告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上述判决第一项债权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兰生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510元,由被告上海兰生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克强

审判员周某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文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