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罗沙建铭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罗沙工业区。
负责人邓某某。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伟虹,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敏,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祖光,广东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邓某某、佛山市顺德区X镇罗沙建铭家具厂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朱某某月平均工资收入为948。45元,依法应按照月平均工资978元的标准计算相关工伤赔偿款项;此外,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朱某某出资购买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x元应当在工伤赔偿款中予以扣减。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按月工资978元计算被上诉人朱某某应得的相关工伤赔偿款项;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邓某某、佛山市顺德区X镇罗沙建铭家具厂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x元给被上诉人朱某某。此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互不再追究责任。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上诉人朱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邓某某、佛山市顺德区X镇罗沙建铭家具厂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周芹
代理审判员舒琴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