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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罗沙建铭家具厂与朱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9-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6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罗沙建铭家具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罗沙工业区。

负责人邓某某。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伟虹,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敏,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祖光,广东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邓某某、佛山市顺德区X镇罗沙建铭家具厂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朱某某月平均工资收入为948。45元,依法应按照月平均工资978元的标准计算相关工伤赔偿款项;此外,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朱某某出资购买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x元应当在工伤赔偿款中予以扣减。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按月工资978元计算被上诉人朱某某应得的相关工伤赔偿款项;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邓某某、佛山市顺德区X镇罗沙建铭家具厂应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x元给被上诉人朱某某。此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互不再追究责任。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上诉人朱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邓某某、佛山市顺德区X镇罗沙建铭家具厂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周芹

代理审判员舒琴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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