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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

被告罗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09年7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李留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被告的丈夫陈某借其款x元,陈某去逝后被告罗某某不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x元。

被告罗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罗某某的丈夫陈某因包工程借原告现金x元,2008年5月3日又向原告的妻子张春荣借现金x元。2008年5月28日被告的丈夫陈某因车祸去逝,当时有罗某某、罗某成给原告出了补救协议,见证人陈某义也在协议上签了名,协议主要内容是:此款待工程交工后一次性归还原告陈某某。工程交工后原告经多次追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不予偿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罗某某的丈夫陈某借原告陈某某的款x元,陈某去逝后,经被告罗某某及其他人协议,被告罗某某对其丈夫陈某借原告陈某某的款x元予以认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罗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的款x元。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留柱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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