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师某某故意伤害案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3月2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师某某与鲁山县城居民任XX在县X路南段“XXX”饭店饮酒时,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引起厮打,师某某持茶杯将任XX头部砸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任XX之损伤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师某某赔偿被害人任XX经济损失6000元,该款被告人庭前已履行4000元,下余2000元当庭履行,被害人任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XX陈述,证人郭X等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书,案发证明,和解笔录,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曾艳阳

二O一O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赵红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