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巫某某与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时间:2006-09-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5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巫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住(略),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路居仁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佛山市禅城区刘何某泉水店经营者。

上诉人巫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巫某某、被上诉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巫某某与何某某签订合同后在何某某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刘何某泉水店工作,该店于2005年12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巫某某、何某某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巫某某要求何某某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巫某某将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争议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巫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巫某某承担。

上诉人巫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巫某某与何某某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何某某出于诈骗的目的虚构出来的,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本不存在,巫某某与何某某签订的合同是雇佣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决定了巫某某与何某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法律关系。雇佣合同归民法调整,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经查,何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数据库内没有查找到“高明亚髻山天然净水有限公司佛山总经销”的登记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何某某不具备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主体资格,本案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属于民事争议案件。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何某某解除的合同是劳务合同,巫某某与何某某的纠纷是何某某不履行雇佣合同发生的纠纷,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人巫某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何某某未作答辩,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认为:何某某于2005年8月1日虽然以“高明亚髻山天然净水有限公司佛山总经销”名义与巫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但在协议签订后,巫某某作为劳动者实际上是为何某某个人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刘何某泉水店提供劳动,并由该水店支付劳动报酬及遵守该水店的劳动纪律,巫某某取得的劳务报酬是在高度服从何某某个人经营的水店情形之下进行的,巫某某与何某某个人经营的水店之间明显存在从属关系,这与雇佣关系是有区别的。而且,佛山市禅城区刘何某泉水店是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已明确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何某某个人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刘何某泉水店具备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主体资格,巫某某与之发生的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应由劳动法调整。即使巫某某与何某某个人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刘何某泉水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也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巫某某与何某某个人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刘何某泉水店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巫某某的上诉,缺乏理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巫某某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另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巫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宏平

代理审判员万晓庚

代理审判员万继初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卢伟斌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