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金岭,舞阳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郜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金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原告于2000年开始居住娘家,在此期间被告外出打工,对家庭不尽义务,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原告放弃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魏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分别于2000年5月、2008年1月、2008年12月生育三个女儿,被告婚后常年在外打工,平时很少回家。2000年11月因女儿看病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娘家居住。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叶县X乡X村委会证明、户口本以及原告庭审陈述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前了解时间长,婚后生育有三个女儿,双方并无重大分歧,原告虽在2000年11月因女儿生病与被告发生争执后回娘家居住,但2008年1月双方又生育一女,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郜飞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志强(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