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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山东金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二初字第1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X号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聂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星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金星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X乡X组人,现住(略)。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山东金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月10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某欠原告蒋某某租赁费x.50元、丢失租赁物赔偿款x.59元,合计x.09元,于2007年6月1日起至2008年3月1日每月1日偿还x元,余款于2008年4月1日一次性还清。被告如不按期偿还,按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被告山东金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3670元,由两被告负担。由于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该费用,两被告于2008年3月1日将该费用径付原告。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董庆忠

审判员呼振泉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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