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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乙与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民初字第1277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安文水泥构件厂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副院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东明,北京市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于世诚,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被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刘东明,被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世诚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原告张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泽宝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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