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青,长沙市芙蓉区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廖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朱某某因与被告廖某甲、廖某乙发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廖某甲、廖某乙于2010年8月18日之前归还朱某某借款本息共计x元整;具体归还方式为:廖某甲、廖某乙将存满x元的银行存折于2010年8月18日之前交法院转交给朱某某,并协助朱某某办理好银行转账手续;
二、朱某某自愿放弃因廖某甲、廖某乙的父亲廖某文于2008年4月8日与朱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向朱某某借款13万元一事,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对廖某甲、廖某乙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朱某某于2010年8月18日之后十五日内,与廖某甲、廖某乙共同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第X栋(五一中路X号第X栋)X号房屋(权证号码: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号)抵押权(他项权人:朱某某;他项权证号码:长房芙蓉他字第x号)的注销登记手续(注:已将产权证和抵押权证交法院检查真实性);
四、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朱某某自愿负担;
五、如果廖某甲、廖某乙违反本协议第一项确定的还款期限逾期还款,则须除继续给付未还款项以外,还须每逾期一天另行支付朱某某违约金(以未还款项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如果朱某某违反本协议第三项确定的行为义务,则除须继续履行行为义务之外,还须每逾期一天就支付违约金95元给廖某甲、廖某乙;
六、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建林
人民陪审员李长松
人民陪审员向首诚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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