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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己、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刘某戊抢劫案

时间:2006-08-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初字第2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7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肖辉,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7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某乙,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丙(别名“小刚”,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8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某丁,广东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戊(别名“小国”),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8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己(别名“陈云华”,绰号“X”),男,1984年10月X号出生于(略),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2月16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05年7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刘某戊、陈某己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雨亭、赵盛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肖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被告人陈某丙及其辩护人王某丁,被告人刘某戊、陈某己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本案有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的审理期限分别延长2个月和1个月至2006年8月9日。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5年3月1日早上5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伙同刘勇、陈某辛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东南小汽车窜至东莞市X镇X村东江大道一住宅楼,闯入楼内将正在三楼打牌的被害人余某某、李某庚等人以及正在睡觉的吴爱萍、肖某某等人用电线、床单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及6部手机、1部小灵通,金首饰一批。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以及其他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刘勇供述。其供述称:第一次是在东莞市,大概是正月初四左右的一天凌晨四五点钟,有我、李某甲、三某、牛某、阿根、勇佗,我和牛某拿枪,其它人拿刀。抢了一栋小楼,抢了三四万元,还有手机和金器。当时被抢的人正在打牌,有六七个人左右,这次我分了六千多元。

(2)同案人陈德金供述。其供述称:第十次,大概过了两三天,早上五六点,我和华华、晶晶、牛某、敏砣和勇砣,开李杰的东南吉普车到了东莞桥头的一栋小楼里,华华拿枪,在第三层楼的一个两室一厅里抢了五男一女,其中四男正在打牌,抢了两万多现金,一些金首饰,两三部手机,每人分了四千多元。

(3)同案人尹晶晶供述。其供述称:在东莞桥头镇那次,是我和华华、勇砣、三某、敏砣、牛某开东南富利卡车去的,华华拿枪,其它人拿砍刀,大概凌晨四点多左右到了一个村子里,看到一个三四层的小楼,一楼的大门没有锁,到了三楼,发现钥匙插在门上,闯进房内发现有三个男子正在大厅里打牌,还有一男一女在房里睡觉,我们用床单和电话线将他们捆了起来,这次抢了现金两万多元,还有几个手机和一些金首饰,手机和金首饰都卖了,这次我分了有四、五千元,敏砣多分了一千元。华华和牛某负责分赃。

(4)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的一天凌晨四五点钟,我和华华、三某、晶晶、李某甲、勇砣开车从龙华出发到了东莞桥头镇,抢了公路边的一个小楼,华华拿枪,其它人拿砍刀,在三楼客厅里有三个男的在打牌,房间里还有人在睡觉,我们用电话线和床单将他们绑了起来,抢了一些现金和一些金器、还有两三部手机,我分了两千元现金。

(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的一天凌晨四五点钟,我和牛某、华华、三某、晶晶、勇砣开车到了东莞市X镇,抢了路边的一个小楼,华华拿枪,其它人拿砍刀。三楼客厅里有三个男子在打牌,还有几个人在睡觉,用床单和电线将他们绑了起来,共抢了三万多现金和一些金器还有几部手机,我分了五千多人民币。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余某某陈述。其陈述称:2005年3月1日凌晨五点半左右,我和刘明、杨详有在我家三楼打牌,其它人都在睡觉,突然有六个男子冲了进来,其中一个人拿枪,其它人拿着砍刀。他们用砍刀割断了电话线,将我们绑了起来,嘴巴还被塞了毛巾。我岳母头部受伤。我们身上的财物以及房间内贵重的财物都被抢走了,大约有三万元现金,三部手机,一批金首饰。房门没有锁好。

(2)被害人李某庚陈述。其陈述称:我被抢走5300元,一台小灵通(300元)。

(3)被害人吴某壬陈述。其陈述称:我们一共有八个人被抢。抢劫的人讲湖南口音,大部分二十四岁左右。他们有一人拿着铁钩,用来撬柜子。我被抢走手机一部、金首饰一批约合4600元、现金200元。

(4)被害人肖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被抢了一部诺基亚手机,约2880元,还有1600元人民币和10元港币。

(5)被害人梅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被抢了2500元现金,一批首饰、一台诺基亚手机,约一万元。

(6)被害人吴某癸陈述。其陈述称:我被抢了9000元现金,一部康佳手机,还有一块手表,约3500元。

(7)被害人刘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被抢了金首饰、一部东方龙手机,约4300元,现金x元。我头部受伤。

(8)被害人徐某某陈述。其陈述称:几个人是开着一辆吉普车逃走的。车是黑色的。

3、辨认笔录

(1)被害人辨认作案工具。

(2)被害人辨认刘勇、陈德金、尹晶晶。

4、现场勘察笔录。证实三楼房间内床头柜抽屉被拉开,里面的各种杂物散落在地上。地上可见剪断的电线。四楼房间门框上的门锁孔被破坏。客厅东侧卧室可见桌子和写字台被拉开,里面的东西被翻动凌乱,衣柜打开,衣物散落在地上。

(二)同月3日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伙同刘勇、陈某辛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东南小汽车窜至深圳市宝安区X街道办桂花企坪村一住宅楼,闯进房内将被害人翁某某等人用床单和电线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诺基亚8210一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以及其他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刘勇供述。其供述称:在宝安观兰镇X村,有我和三某、老表、阿根、牛某和李某甲。这次抢了一栋三层小楼,我们抢了第一层,房内有两个老人、一个男的和两个女的,都在睡觉。抢了现金四千多,两部手机和一些金器,我分了一千多。

(2)同案人陈德金供述。其供述称:2005年3月初的一天早上七八点钟,我和华华、敏砣、牛某、真真、肉砣砣,由肉砣砣开车,车是李杰的东南汽车,华华拿枪,到了观澜桂花村路边的一栋小楼抢劫,房内有一对老夫妇和一个男的、两个女的,抢了三千多元现金、一些金器、一部诺基亚3100手机,最后每人分了一千元左右。

(3)同案人陈功刚供述。其供述称:在观澜桂花村,是3月初一天上午八点左右,我开车和华华、三某、李某甲、晶晶、牛某到了桂花村,抢了一栋两三层的小楼,大门没有关,房内有一对老夫妇和一个男子和两个女子,用床单将他们绑了起来,我只分了几百元。

(4)同案人尹晶晶供述。其供述称:3月的一天上午九点多,我和肉砣砣、敏砣、三某、华华、牛某开东南富利卡车到了宝安观澜抢了一栋二层小楼,一楼的大门是打开的,牛某拿了一支枪,其它人拿砍刀。房间里有一对老夫妇,老头在扫地,还有一个男子和两个女的,用床单将他们绑了起来。这次抢了两部手机,一部是诺基亚8210,现金两三千元。

(5)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供述称:今年3月初一天早上,我和华华、晶晶、陈功刚、李某甲六人开车到了宝安区X镇,抢了一栋小楼,一楼大门没关,里面有一个老头在扫地,房内还有一个老太婆和一个男子和两名女子,我们用布条和电线将他们绑了以后,抢了两千元人民币和一些金器。我们都是拿砍刀。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翁某某陈述。其陈述称:2005年3月3日早上大约七点左右,我在一楼门口打扫卫生,突然从路边冲进了六到七个男子,一个男子用枪指着我的头,我被推进屋内,胸口和双眼受到击打,我家里五口人被他们用割断的电话线绑了起来。他们抢走了2000元钱。几个人拿着砍刀。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抢劫的是六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抢走了现金五千多,手机一部。

(3)被害人翁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被抢走了2800元现金和一部诺基亚8210手机。

(4)被害人翁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被抢走300元。

(5)被害人翁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被抢走了现金160元。我父亲被抢走了两千元,我弟弟被抢走了两千元和一部手机,我姐姐被抢走了三百元。

3、辨认笔录

(1)被害人辨认尹晶晶、刘勇、陈功刚。

(2)被害人辨认作案工具。

(3)吕某辨认作案现场。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5、价格鉴定书。证实诺基亚8210价值300元。

6、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吕某、李某甲。

(三)次日早上9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伙同刘勇、陈某辛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东南小汽车窜至东莞市X镇五联松王山岗村X号住宅楼,闯进房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用电线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7000元、港币2000元及一把阳江产开山刀。赃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以及其他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陈功刚供述。其供述称:在凤岗镇抢劫是在3月初的一天上午9时左右,我开车和华华、三某、李某甲、晶晶、牛某在凤岗的一个村子里抢了一个小楼,客厅大门没有关,牛某控制了一个女的,有40多岁,抢了七千多现金,我分了一千多元。

(2)同案人尹晶晶供述。其供述称:3月的一天上午十点左右我与敏砣、牛某等六人开东南富利卡车到了凤岗,当时只拿了砍刀,在一个村子里看到一个二层的小楼,牛某爬进围墙将大门打开,只有一个中年女人在家,正在看电视,抢了人民币五六千元,港币一两千元。我分了一千多元,敏砣多分了一点。我们进去之前曾经有一个男人走出院子。

(3)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的一天我和华华、三某、晶晶、李某甲、陈功刚开车到了东莞市X镇,抢了一栋小楼,大门未关,屋里有一个老太婆在看电视,我们用布条将她捆住。我拿了一把枪,其它人拿砍刀,我们都戴手套。抢了多少钱,我忘了。这次还抢了一把开山刀。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其陈述称:3月4日早上九点左右,我一人在家里看电视,门没有关,突然冲进来了四个男子,其中一个人拿出一把砍刀指着我说是要抢劫,其它三个人也拿着刀,我被拉到了二楼,他们用电线将我的双手绑住了,用枕头套套住了我的头,开始搜东西。我被抢走了现金人民币8800元,港币3500元,两个金首饰,还有一把在阳江买的开山刀,价值85元。

3、证人廖某某证言。该证言证实:早上七点左右,我看见一辆车停在我旁边那栋楼门口,车是黑色的,像面包车。有四个人上了车。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卧室内床上有一个被拆开的枕头及两个钱包,西北面的抽屉被抽出,物品被翻乱。

(四)同月6日晚上9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伙同刘勇、陈某辛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东南小汽车窜至惠州市大亚湾西区X村X组X号住宅楼,用工具撬开防盗门后闯进房内将被害人曾某某等人用电线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戴尔手提电脑和IBM手提电脑各一台、奥林巴斯数码相机和飞利浦手机各一台(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刘勇供述。其供述称:第十三次,在惠州大亚湾,有我、三某、阿根、牛某、李某甲、老表,抢了一万多元,我分了一千五百元。房内有两男一女。

(2)同案人陈德金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我和李某甲、牛宝、晶晶、华华、肉砣砣开车到了惠州大亚湾一个村子里,晚上,看到一栋三层小楼有电视机的灯光,牛宝用工具撬开了大门的防盗锁,刚好有一个男子来开门,我们一涌而进,房间内有一对四十多岁的夫妇,那个女的一直哭,我们用布堵住她的嘴,这次抢了一部手机和一部数码相机和三千多元人民币。华华拿了一把枪。

(3)同案人陈功刚供述。其供述称:在惠州大亚湾,还是华华、三某、李某甲、晶晶、牛某我们六个,抢了一栋小楼,牛某搞开的大门,有一对四十多岁的夫妇和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都用布条绑了起来。这次我分了一千元。

(4)同案人尹晶晶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的一天,我和华华、肉砣砣、牛某、三某、李某甲开李某甲的福利卡小车到了惠州市大亚湾的一个村子里,抢了一栋小楼,牛某用工具撬开防盗门,刚好有人开门。房内有一对夫妇和一个男子,我们用电线将他们绑了起来。抢了一台计算机、一部数码相机、一部手机和三千元钱。这次华华拿枪,其它人拿刀。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曾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晚大约九点左右,我与父母分别在客厅和睡房中,我听到有开大门的声音,我以为姐姐回来了,刚要打开防盗门,突然被打开了,冲进了五个男子,我被打了一拳,然后被推进了父母的房间,我和父母被网线绑住了手脚。我家被抢走了一台戴尔手提电脑和一台IBM手提电脑,一部奥林巴斯数码相机、一台飞利浦手机,现金三千多元。当时有两个人拿着砍刀。

(2)被害人曾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抢劫的人有两人拿着砍刀,还有一个拿着枪。

(3)被害人袁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看见了五个人,屋外可能还有。

3、辨认笔录

(1)被害人辨认刘勇以及作案工具。

(2)陈德金、刘勇辨认作案地点。

4、现场勘查笔录,惠湾公刑堪字[2005]X号。证实卧室内木床西侧抽屉均被拉出,里面的物品被翻乱,房内地上有被翻乱的衣物、杂志、吹风筒等物品,地上有黄色计算机交叉线一条,一端有剪断痕。

5、价格鉴定,惠湾价鉴字[2005]X号。证实一台戴尔手提电脑、一台IBM手提电脑、一部奥林巴斯数码相机、一部飞利浦手机,价值x元。

6、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吕某、李某甲。

(五)同月7日早上6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伙同刘勇、陈某辛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东南小汽车窜至深圳市龙岗坪东西湖塘坪荣西三巷X号住宅楼,闯入房内将王某某等人用电线和布条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及手机2部、金首饰一批。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刘勇供述。其供述称:抢龙岗坪地镇X村是在二月底左右,一天早上七点左右我和三某、牛某、敏砣、尹晶晶驾车从龙华出发到了坪地西湖塘村,发现了一栋三层小楼,一楼的铁门没有关,我们冲上了三楼,三某将一个不锈钢门踹折一根柱子钻了进去将门打开,牛某拿枪,其它人拿刀冲了进去,屋内有四女一男,我们用布条将他们绑了起来。抢了现金、手机和首饰,后来将手机和首饰卖了,共计约五万多元,我分了九千元。

(2)同案人陈德金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一天早上五点左右,我和华华、晶晶、李某甲、牛某、肉砣砣开车从龙华出发到了龙岗坪地镇X村子里,华华拿枪,其它人拿刀,在一栋小楼里抢,牛某用工具撬开了二楼和三楼之间的防盗门,华华用卡片弄开了三楼的一个防盗门,屋里有一个老太婆抱着一个婴儿,婴儿总是哭,我就到了隔壁拿了一个奶瓶给他。还有一男一女和一个小孩,这次抢了现金,以及一些金首饰还有手机,最后卖了之后共有六万多元,我分了5100元。李某甲多分了一千元作为车费。

(3)同案人陈功刚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一天早上四五点左右,我和华华、三某、晶晶、李某甲、牛某开车从龙华出发到了龙岗坪地镇X村子里,看到一栋三四层的小楼,二楼和三楼之间有个防盗门,不知道怎么被弄开的,有一对夫妇抱着一个婴儿还有一个老太婆抱着一个婴儿,四楼还有两个女的,那个男子佣布条绑了起来。这次我分了五千多元。

(4)同案人尹晶晶供述。其供述称:3月份的一天,我和肉砣砣、敏砣、三某、华华、牛某开着东南富利卡车从龙华出发到了龙岗坪地,华华拿枪,其它人拿刀。我们发现了一栋四层小楼,一楼的铁门是开着的,二楼和三楼之间有一个铁门,三某将楼梯扶手的一根铁柱踹掉了,钻了进去,华华用卡片将三楼的防盗门弄开,屋里有一个老妇女带着一个小孩和一对夫妇带着一个婴儿,那个男子用布条绑了起来。后来他们到四楼,说上面还有两个女的。抢了现金三万元左右,还有一些首饰和三四部手机。我分了四千多元。

(5)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的一天早上,我和华华、三某、晶晶、李某甲、陈功刚开车到了龙岗区X镇,大约五点多抢了一栋小楼,二楼和三楼之间的楼梯扶手被撬断了一根,房内有一对夫妇和一个老太婆带一个小孩,我和陈功刚拿着钥匙上了四楼,四楼还有两个妇女,将他们绑了以后,搜到了三万多元现金和一些金器还有两部手机,其中一个是诺基亚6100,我分了八千多元人民币。华华和三某拿枪,其它人拿砍刀。

(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的一天早上,我和华华、牛某、三某、晶晶、肉砣砣开车到了龙岗坪地镇,大约五点多,抢了一栋小楼,我们用卡片弄开了一楼防盗门,将二楼和三楼间的楼梯扶手弄断一根钻了进去。屋里有一对夫妇和一个老太婆抱着一个小孩,将他们绑了,牛某拿着钥匙上了四楼,楼上有两个女的。这次抢了三万多元现金和一些金器还有几部手机,我分了七八千元现金。华华拿枪,其它人拿砍刀。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天早上大约六点半左右,我和我老婆邓某某带着孩子在三楼卧室里睡觉,我母亲在隔壁睡觉。突然冲进了五个男青年,其中有两人拿着银灰色的手枪,对我们说是抢劫的。他们用房间里的充电器的电线绑住了我们的手脚,他们又上了四楼我妹妹的房间。他们共抢走了现金四万多元、黄金首饰大约二十件,诺基亚手机和三星手机各一部。他们都是说普通话的。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住在四楼,我哥哥住在三楼。三个男子闯进我的房间,有两个人拿着砍刀。他们用割下来的床单将我的手脚绑住,一会我姐姐也被押进了我的房间。二楼到三楼的铁门被撬了,还有楼梯的防护栏被拉断了一条。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听见有人用钥匙开门,我以为是我妈,但是闯进来了几个男子。他们用蚊帐绑住了我,用床单塞进了我的嘴。

(4)被害人卢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孙子一直哭,当时还有一个劫匪到隔壁拿了奶瓶给我。抢劫的人一共是六个,他们向我要四楼的钥匙,我说没有,后来他们自己翻到了,上了四楼。

(5)被害人邓某某陈述。其陈述与上述相同。

3、辨认笔录

(1)被害人辨认刘勇、陈德金。

(2)刘勇、陈德金、尹晶晶辨认作案地点。

(3)被害人辨认作案工具。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

5、无法估价说明。

(六)同月10日早上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伙同刘勇、陈某辛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东南小汽车窜至东莞市X镇X村一队一住宅楼,闯进房内,将被害人叶满堂等人用电线和床单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4000元及诺基亚3120手机和爱立信T18手机各1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为1300元)。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刘勇供述。其供述称:2005年3月初早上七点钟左右,我和肉砣砣、三某、阿根、牛某、李佗(李某甲)开着东南富利卡车到了东莞大岭山路边一户民宅,牛某拿了枪,我们每人拿刀,牛某撬开了房门,房内有两夫妻和一个男孩,小男孩穿着校服,用布条将三人绑了起来。这次抢了一千多元钱,一部手机和金器,每人分了三四百元。

(2)同案人陈德金供述。其供述称:3月上旬的一天早上五点左右,我和华华、肉砣砣、晶晶、李某甲、牛某开车从龙华出发到了东莞大岭山,我们看到路边有一栋小楼很漂亮,就决定抢。华华拿一把枪,其他人拿砍刀。牛某将防盗门撬开,我们冲了进去,发现一个小男孩正准备上学,还有一对夫妇,我们用床单将他们绑了起来,抢了一部手机、两个金戒指、一对耳环,还有一千元现金。最后我分了三百元。

(3)同案人陈功刚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一天,我开车和华华、三某、晶晶、李某甲、牛某到了东莞大岭山,在路旁抢了一栋小楼,房内有一对夫妇和一个男孩,我们用床单将他们绑了起来。我分了几百块钱。

(4)同案人尹晶晶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一天早上五点左右,我和华华、三某、李某甲、牛某、肉砣砣开着东南富利卡车到了东莞大岭山,华华拿了一把枪,其他人拿砍刀。见到路边一栋小楼,牛某用工具将防盗门撬开,房内有一个男孩和一对夫妇,我们用床单和电线将他们绑了起来。我们六个人抢了一部手机、两个金戒指、一对金耳环、还有一千多元人民币。我分了三百元。

(5)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我和华华、三某、晶晶、李某甲、陈功刚开车东莞市X镇,凌晨六点多抢了公路旁的一栋小楼,我用工具撬开了一楼的防盗门。屋里有一对夫妇和一个小男孩,小男孩穿着校服。抢了一点现金和一些金器还有两部手机,每人分了几百元。三某和华华拿了枪,其它人拿砍刀。

(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供述称:第三,3月初的一天,大约早上六点多,我和牛某、华华、三某、晶晶、肉砣砣开车到了东莞大岭山,抢了一栋小楼,牛某用工具将门撬开,我们冲了进去,屋里有一个男学生,还有一对夫妇,我们将他们绑了,抢了四千多元现金和一些金器还有一部手机,我分了大约一千多元人民币。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叶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早六点半左右,我和老婆在屋里睡觉,突然听到儿子叫了一声,我衣服还没穿好就走了出去,突然就见一陌生男子拿着砍刀向我冲来,我把他推到一边,又上来几个男子拿着刀冲过来,一见我就打,我被推进了房间,我的双脚被电线绑住了,棉被又被砍烂了,绑了我的双手。我的儿子和老婆也被绑了。他们好象一共六七个人,其中一个人还拿着一支自制的手枪。被抢走现金5500元、一台诺基亚手机、一台爱立信手机、一些金首饰。

(2)被害人叶某某陈述。其陈述称:大门好象是被钥匙打开的。

(3)被害人邝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有人说白话,有人说普通话。

3、辨认笔录

被害人辨认陈德金及作案工具。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

5、价格鉴定,深宝价鉴字(08)X号。证实一部诺基亚3120手机、一部爱立信T18手机,价值1300元。

6、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吕某、李某甲。

(七)同月13日早上6时左右,被告人吕某伙同刘勇、陈某辛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东南小汽车窜至东莞市X镇X村X号住宅楼,闯进房内将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用床单、布条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港币8000元、诺基亚6100手机及西门子SL55手机各1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为300元人民币)以及首饰12件。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刘勇供述。其供述称:3月中旬一天早上六点多,我和牛某、肉砣砣、三某、阿根、细砣开着一部东南吉普车到了东莞大郎镇X村子里,看到了一个小楼,牛某将第一道铁门撬开,一楼有一个中年妇女、一个老年妇女还有一个小孩,二楼有一对夫妇,我们用床单将他们捆了起来,这次抢了有一部手机、现金、金首饰,后来将东西卖了,加起来一共有六万五千元左右,包括港币。我分了一万元。

(2)同案人尹晶晶供述。其供述称:三月中旬,应该是3月18日之前,某一天,我和牛某、华华、三某、肉砣砣、李杰开着东南富利卡车到了东莞大朗镇,华华拿枪,其它人拿砍刀,抢了一小楼,院子的大门是虚掩的,我们直接冲进了大厅,一楼有一个老妇女和一个中年妇女以及一个女孩,我们将三个人押上了二楼,楼上还有一对夫妇,我们将床单撕成布条将他们捆了起来。在电视机旁有一个塑料袋,里面有五扎人民币,我估计有五万元,还有八千多元港币、一些金首饰、两部手机,我分了1。5万元左右,其中有一千多元港币。

(3)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供述称:3月初我和华华、三某、晶晶、李某甲、陈功刚开车到了东莞大朗镇,抢了一个巷子旁边的一栋小楼,屋里有一个老太婆和一个妇女带着一个小孩,还有一对夫妇,抢了五万元现金和一些金器还有两部手机,我分了大约有一万元人民币。华华拿枪,其它人拿砍刀。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其陈述称:3月13日上午八点半左右,我家被抢劫。当时有我和妻子、母亲、女儿及一名清洁工。抢劫的有六名男子,其中一人持枪,说白话,其它人拿砍刀,说普通话。他们把床单割开,把我们捆绑,用被子将头盖住。抢走了现金大约六万元,港币八千元。一批首饰、三部手机。首饰约价值三万元。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其陈述与上述陈述的内容相吻合。

(3)被害人凌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在大朗镇X村X号打工。当时大门是开着的。那六个人进来时我听见外面有车响。

(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其陈述与上述陈述的内容相吻合。

(5)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其陈述与上述陈述的内容相吻合。

3、辨认笔录

被害人辨认被告人陈功刚、尹晶晶、刘勇、陈德金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主人房的房门门锁被撬烂,衣柜被打开,衣物被翻乱,床上的被单凌乱,地上散落着布条。

5、价格鉴定,深宝价鉴字(08)X号。证实诺基亚6110、西门子SL55,价值300元。

6、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吕某。

(八)同月18日上午7点左右,被告人吕某伙同刘勇、陈某辛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东南小汽车窜至深圳宝安区X街道办麻布新村X巷十三号住宅楼,闯进房内将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用床单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西门子A55手机、诺基亚6100手机、诺基亚8250手机各1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700元)及首饰一批。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刘勇供述。其供述称:抢石岩麻布新村是在2005年3月18日早上大约五点多钟,我和三某、肉砣砣、尹晶晶、细砣、牛某、开着细砣的东南富利卡车到了石岩麻布新村,我和牛某各拿了一把枪,其他人拿砍刀。到了一个小楼,牛某翻墙进去将大门打开,一楼大厅门也没有关,我们冲了进去。一楼厨房里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在做饭,牛某和肉砣砣将她押上楼,同时关掉了煤气炉。我们上了二楼,有一对夫妇和一个男的在楼上,我们用毛巾和床单将他们绑了起来。抢了三部手机、现金大约三千元。

(2)同人陈德金供述。其供述称:3月18日早上,我和华华、晶晶、牛某、细佗、肉砣砣,开车到了石岩的一栋小楼里,我和华华、牛某各拿了一把手枪。牛某爬进围墙将大门打开,一楼有一个戴眼镜的女的,二楼有一对夫妇,抢了三千多元现金、黄金项链和手链各一条、戒指两枚,这次抢的东西没有马上分,而是接着就到了公明镇X村子里去抢。

(3)同案人尹晶晶供述。其供述称:2005年3月18日在宝安石岩我和细砣、华华、肉砣砣、三某、牛某抢了一栋小楼,华华和牛某各拿了一支枪,其它人拿砍刀,牛某爬进院墙将大门打开,屋里面有一个妇女是带着眼镜的,将她带上了二楼,楼上有两男一女在睡觉,用布条将他们绑了起来。抢了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是三星另一部是诺基亚,还有一千多元现金。这次抢完之后,马上就到了公明抢,两次一起分的赃。

(4)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供述称:3月份的一天,我和华华、三某、晶晶、肉砣砣、细砣开着东南富利卡小车到了石岩,抢了一栋小楼,我们有人拿了砍刀,带着手套,华华拿了一支枪,我爬进院墙将大门打开,一楼厨房有一个戴眼镜的女人,楼上有三四个人,抢了两千多元现金、两部手机。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该陈述称:今天早上七点半左右,我买完菜进了大门,刚想转身关门时,突然六名男子冲了进来,喊打劫,有两个人拿着枪,其它人拿刀。之后,他们把我押进屋,又将床单划破,把我和我老公还有大哥大嫂绑了起来。家里一共被抢走现金三千元、港币1300元、手机五部、一批首饰,大概有十多件,约合两万元。我大伯和伯娘还有我老公都被绑了。他们押我上楼时,我说帮我关一下煤气炉,他们有人去关了。我听我邻居说,看到一辆绿色的吉普车停在我家门口。

(2)被害人叶某某陈述。该陈述称:我哥的脚被割伤了。

(3)被害人叶某某陈述。该陈述称:几个人都是操外地口音。

(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其陈述与上述陈述相吻合。

3、辨认笔录

被害人辨认尹晶晶、刘勇、李杰。

4、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卧室地面及床上见杂乱衣服数件及多条床单布条,衣柜、床头柜抽屉均有翻动痕迹。

5、价格鉴定,深宝价鉴字(04)X号。证实西门子A55、诺基亚6100、诺基亚8250,价值1700元。

6、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吕某。

(九)同日上午11时左右,被告人吕某伙同刘勇、陈某辛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东南小汽车窜至深圳市宝安区X街道办将石南庄村南X号住宅楼,闯进房内将被害人麦某某等人用床单、布条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港币x元及白K金戒指1枚、钻石1。2CT、诺基亚8310手机2部、诺基亚7610、6100、6260手机各1部、凯星K28手机、索爱T628手机、三星E338手机各1部(经价格鉴定,共价值为人民币x元)。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刘勇供述。其供述称:我和三某、阿根、细砣、牛某、老表开着一辆东南小汽车,我和三某还有牛某各拿了一把枪,还带着砍刀。大约上午十点左右,到了公明镇X村,看到了一个装修很豪华的小楼。一会有一个妇女出来晒被子,回去时没有关大门,我们冲了进去将那个女的捆了起来,扔到了床上,等了几分钟,有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从楼梯侧门那里洗拖把,我们又将她拉到房间里,捆了起来。我们从她口袋里找出了钥匙上楼,在房里有一男一女在睡觉,在房间里找到了金首饰和现金还有手机,之后我们就开车回到了龙华,在新梅园酒店开了房,将现金平分了之后我就给胖子打电话,说有手机要卖,后来胖子来买了七八部手机,有x元。我们将这个钱也平分了。之后,三某拿了100克黄金,牛某拿了200克,细砣拿了100克,老表拿了90克左右,剩下的金首饰卖了一万多元,又平分了。我总共分了x元。

(2)同案人陈德金供述。其供述称:2005年3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我和陈功刚、华华、真真、牛某、细佗在东莞公明街道一栋小楼里抢劫,由陈功刚开车,开一辆东南吉普,华华和牛某带了两支手枪,先抢了一楼的一个妇女和一个老太婆的一些钱,然后上了二楼抢了一对夫妇的五六个手机和一些金器,具体抢到多少现金我不清楚。事后将手机卖给了老乡胖子,又叫学哈。金器个人留了一些,剩下的都卖了,具体分赃如下:陈德金分x元和100克金,华华x元,没有分金器,真真分x元和30克金,牛某6000元和200克金,细砣x元和100克金,陈功刚x元,没分金器。

(3)同案人尹晶晶供述。其供述称:3月18日我和肉砣砣、刘华、李杰(细砣)、牛某、三某开车到了公明镇,抢了路边的一个小楼,三某和刘华各拿了一把枪,其它人拿刀砍,都带了手套。大约上午十点左右,房子里有个妇女出来,后又进去但没关大门,我们冲进去将那个女的用床单捆住,之后又捆了一个老妇女,从她的身上拿了钥匙,牛某、三某等人上了楼,楼上还有一对夫妇,我搜到了一条黄金手链,一部诺基亚7610手机,在桌上的钱包里找到两千元钱。这时有一个男子进屋来找人也被绑了。事后我们回到了龙华新梅园酒店开了一个房。将抢到得东西方到一起,有六七部手机,有一部诺基亚手机7610,九万左右现金,其中有一万多港币,金首饰,最后将手机卖给了一个叫学哈的人,我分了一万五现金,其中有两千元港币,最后将金器也卖了,我分了一万元。用的车是墨绿色的吉普车。刘华真名叫刘勇。牛某还有一个绰号叫牛爷。

(4)同案人李杰供述。其供述称:3月18日上午,我和华华、尹晶晶、牛某、三某、肉砣砣开车到了公明镇,抢了一栋小楼,抢了人民币六万元,港币一万九千元,金首饰一批,大约六百多克。

(5)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供述称:从石岩抢完后,我们就开车到了公明镇,在路边抢了一栋小楼,我拿了一把砍刀,在一楼我们绑了两个女人,在二楼还有一男一女,然后搜东西,过程中有一个男子来找人也被绑了。这次抢了七万多现金还有一万九千元港币和七八部手机,将手机卖给了学哈,得款一万多。还有七百多克金首饰,我分了现金六千多元以及二百克金器。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柯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租房子经营水泥。2005年3月18日10时50分左右,有六个男子走进了我的店里,他们都穿著黑色西装,突然一个男子用刀架住我的脖子,他们把门关上了,把我推到房间里,将床单撕烂,将我的手脚绑了起来,嘴给堵住,用衣服将我的头盖住,一会,房东阿姨也被抓了放在了我旁边。他们从阿姨那拿了钥匙上楼去抢阿姨的儿子和媳妇,过了一会又有一个工人被绑了放在我们旁边。他们一共带了三支枪,三把刀。他们当时开着一辆黑色的小车来的。我一共被抢走了五万八千元现金和一批首饰,约有五件,价值一万元左右。

(2)被害人冯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正在门口拖地,被三个男子用刀威逼然后绑了起来。我自己被抢了一个金戒指、现金二百元、两台手机。他们把我身上的钥匙拿走了,打开了二楼的门,我听到了我儿某妇的叫声。我的房子三层楼,一楼是租给两公婆,他们是经营水泥生意的,二楼是我住,有我老公和儿子、儿某。三楼是租给别人的,两公婆带一个小孩。

(3)被害人麦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上午11点左右,我老婆先起来,我还在睡觉,突然有人撬门,之后门就被踢开了。冲进来三个男子,用绳子将我和老婆绑了起来,他们带着白手套,一个人拿着枪指着我。我被抢走了一批首饰约有十五件,约合人民币十六万和现金人民币四十多万,有十八万人民币和港币三万元放在衣柜里,十二万放在床头柜里,十三万放在电视柜里,还有五部手机。这些钱都是三月份开始别人还的货款,共有十六人先后还的。

(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抢劫的人用白毛巾或黑色的布挡住了脸,讲普通话,好象是湖南口音。

(5)被害人马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中午十一点半左右,我到郑老板的住处,看到放水泥旁边停了一辆墨绿色的吉普车,其住处前还有一辆白色面包车,我进了屋后,就有两个男子拿着枪指着我,我被押进了房间,看到有两个女人被绑了起来,我蹲在房间里,他们用床单蒙上了我的头。

3、证人证某

(1)证人郑某某证言。该证言称:早上七点多,我去送小孩上学,看到有三个男子蹲在我们房子外面。

(2)证人宋某某证言。该证言称:我住在三楼。上午十一点多,我抱着孩子下楼买菜,路过一楼时,发现平时不开的铁门开着,我很奇怪,这时,从门里走出来两个年轻男子,见到我就急忙的走车开了,大约十分钟后,我回来就听一楼的卖水泥的老板说,被抢了。

(3)证人麦某某、林某某、麦某某证言。该证言称:证实还款19。5万元。

(4)证人吴某某证言。该证言称:2005年3月18日下午我接到老乡“阿豹”电话去了新梅园酒店X房间去收手机,当时有六七个男子在房间内,里面有我认识的老牛和阿细,这几个人都是(略)人,我当时拿了两部手机,一部诺基亚7610,另一部6260,分别花了2200元和1500元,当晚我就把手机卖给了在深圳作二手手机生意的马老板。那几个湖南青年没有固定工作,这些人的手机应该是偷来的或是抢来的。

我当时一共买了四部手机,分别是灰色索爱T628、白色诺基亚7610、诺就亚6100、黑色诺基亚6260,我一共付了六千元。他们还有一部黑色三星滑盖的手机和一部银色三星翻盖的没卖。阿豹的另一个外号叫某某。

(5)证人马某某证言。该证言称:我是做二手手机生意的。今年3月17日左右,老乡“学总”卖给我四部手机,一部是黑色诺基亚6260、白色诺基亚7610、灰色诺基亚3108、一部三星手机。

(6)证人吴某某证言。该证言称:3月18日下午,先后有五个男子来到我店里,共卖给我20.5克黄金,大约支付了人民币2250元。

4、辨认笔录

(1)陈某某辨认尹晶晶、作案工具。

(2)柯某某辨认尹晶晶、陈功刚、作案工具

(3)马某某辨认东南小汽车、作案工具。

(4)吴丽明辨认尹晶晶、刘勇。

(5)马付彬辨认学哈。

(6)刘勇辨认李杰、尹晶晶、陈德金、陈功刚、学哈。

(7)陈德金辨认李杰、尹晶晶、刘勇、学哈。

(8)陈功刚辨认李杰、尹晶晶、刘勇、陈德金。

(9)尹晶晶辨认李杰、刘勇、陈德金、陈功刚、学哈。

(10)李杰辨认尹晶晶、刘勇、陈德金。

(11)吴学军(学哈)辨认李杰、尹晶晶、刘勇、陈功刚、陈德金。

(12)吕某辨认学哈。

(13)刘勇、尹晶晶、李杰、陈德金、吕某辨认作案地点。

(14)刘勇、陈德金、尹晶晶、陈功刚、李杰辨认作案用刀具、枪支、东南小汽车、手套、赃物戒指。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首饰、手机等赃物、作案用东南小汽车、作案工具等。

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7、价格鉴定,深宝价鉴字(04)X号。证实六台手提电话及饰品若干,价值x元。

8、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吕某。

(十)同月26日9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伙同刘勇、陈某辛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东南小汽车窜至东莞市X镇X街X巷X号住宅楼,闯入房内,将被害人叶某某等人用布条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港币3000元及诺基亚8100手机1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以及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2枚。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刘勇供述。其供述称:2005年3月26日上午八九点钟,因为第二天就被抓了,所以时间记得很清楚。我和三某、牛某、阿根、李某甲、细佗开着东南富利卡车到了东莞塘厦镇X村子里,我和三某各拿了一把枪,其它人拿刀。看到一栋小楼,男主人正准备开车出来,我们冲上去控制住该男子。房子里的一个女人见状要关门,我推门时枪走了火,打在了门柱上。我们将两个人押进屋里。我们抢了两万多元人民币,三千多元港币、一部手机,每人分了四千多元钱。

(2)同案人陈德金供述。其供述称:大概是3月26日早晨八点多,我和华华、晶晶、敏砣、牛某、细佗开车到了东莞塘厦,抢了一对夫妇两万多元现金、一部诺基亚手机,我和华华各拿了一把手枪,华华的枪走了火。每人分了四千多元。

(3)同案人尹晶晶供述。其供述称:3月26日早上我和华华、细砣、牛某、三某、李某甲开车到了东莞塘厦镇,抢了一栋小楼,房内有一对夫妇,这次华华的枪走了火。抢了两万多元人民币和一些港币,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些金首饰。我分了四千多元。

(4)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供述称:华华等人被抓的前一天(3月26日)早上,我和华华、三某、晶晶、李某甲、李杰开车到了东莞市X镇,抢了一个小楼,房内有一对夫妇,华华的枪走了火。这次我们抢了共有两万多元现金,其中有几千元港币,还有一些金器,一部诺基亚手机,每人分了四千元。

(5)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供述称:今年3月26日我和牛某、华华、三某、晶晶、李杰开车到了东莞塘厦镇抢了一栋小楼,我们带了手套拿了砍刀,一个男子将门打开,刚要上车,牛某过去将他拖了出来,我们又将屋里面的一个女的绑了,然后打开了保险柜,抢了两万多元现金,其中有几千元港币,还有一部手机,我分了四千元现金。华华拿枪,其它人拿砍刀。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叶某某陈述。其陈述称:2005年3月26日上午九点左右,我将家门的铁门打开正准备开车出去,我坐在车内还没打着火就看见有六个二十多岁的男子从外边冲了进来,我在车内听见了一声枪响,接着六个人就冲了过来用刀架在我的脖子上将我从车内拉了出来,他们拉着我向屋内走,我妻子当时想关门,他们就对着门开了一枪,之后我和妻子被押到卧室,他们逼着我将保险柜打开,然后将钱拿走,又将我们绑了起来,之后离开。

他们三人拿刀,还有一人拿了一把枪。抢走人民币x元,港币5000元,一部诺基亚手机,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约合人民币3500元。

(2)被害人叶某某陈述。其陈述与上述陈述相同。

3、证人证某

(1)证人李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早我看见有一辆黑色吉普车停在了东莞市X镇X街X巷X号门口。

(2)证人黄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早九点左右,我出门时看见一辆黑色吉普车停在我家门口,后又停在了邻居X号门口。

(3)证人叶某某证言。该证言称:我今天早上上班经过叶某某家时,看到大约四五个男子走进他家里。

(4)证人叶某某证言。该证言称:3月26日凌晨我看见一辆黑色的吉普车缓慢地停在了我表哥叶培国家门口。

(5)证人谢某某证言。该证言称:3月25日曾经有三四个男子开着一辆东南吉普车来到巷子里。

4、辨认笔录

叶某某辨认尹晶晶、刘勇及作案工具。

5、现场勘查。证实在院子大门南侧一端的西侧地面上有一枚64式手枪弹弹壳,在房间一楼大门的南侧外侧门面上距地面135.5厘米,距门边13。5厘米的位置,有一弹空(孔)。

6、价格鉴定,深宝价鉴字(08)X号。证实诺基亚8100,价值600元。

7、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吕某、李某甲。

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以下综合性证据:

1、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刘勇供述。其供述称:我们这伙人是从2005年春节后开始作案的,没有明显的组织者,但一般都是牛某叫大家干的,每次分赃都是现场均分。

(2)同案人陈德金供述。其供述称:我们抢到了钱一般会拿出五百到一千给细佗作路费,剩下的钱大家平分,我们这一伙人一般是李某甲和细佗俩兄弟说了算,车是他们的,他们说去哪就去哪。

(3)同案人陈功刚供述。其供述称:做了第一宗之后,牛某去商店买了白色手套,我们有一个旅行袋,放着作案用的手电筒、门撬、老虎钳、扳手等工具。

我们用的车是东南福利卡小车,形状类似北京吉普,车是细砣的,三某、华华和牛某各有一把枪。

我们这里没有老大,一般是牛某主意多,脑子灵活,所以就听他的。牛某给我多少钱,我就拿多少,是否平均不清楚。

(4)同案人尹晶晶供述。其供述称:分赃是敏砣多分一点,因为车是他弟弟的,剩下的大家平分。

牛某和华华算是我们这些的老大,因为他们出来的时间长,平时说话算数,抢劫的目标一般是他们选,而且事后他们负责分赃。我们这里华华和牛某、三某各有一支枪。

(5)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供述称:华华、三某和我各有一支枪,其它作案工具平时放在一个旅行袋里,就放在小车上。

平时分钱给李杰和李某甲兄弟多一些,因为车是他们的,剩下的我们平分。

我们作案不会去踩点,都是临时决定抢劫对象。

(6)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供述称:我们用的车是东南富利卡墨绿色小汽车,是李杰买的。一般是三某和肉砣砣开。我们作案的工具平时就放在汽车上。我们每次都是开车出去,看到装修好点的房子就抢,没有预谋。

2、辨认笔录

(1)吕某辨认陈德金、陈功刚、刘勇、尹晶晶、李杰。

(2)李某甲辨认陈德金(三某)、陈功刚(肉佗佗)、刘勇(华华)、尹晶晶(晶晶)、李杰(细佗)。

(3)刘勇辨认吕某、李某甲。

(4)李杰辨认吕某、李某甲。

(5)陈功刚辨认吕某、李某甲。

(6)陈德金辨认吕某、李某甲。

(7)尹晶晶辨认吕某、李某甲。

(8)陈红兵辨认吕某、李某甲。

(9)吕某辨认在深圳、东莞、惠州等地作案用车、作案工具。

(十一)同年1月3日清晨4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伙同郑林军、乐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马自达汽车窜至东莞市X镇金凤凰工业区AX栋住宅楼三楼,闯入房内,将被害人房某某等人用电线、布条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90元及宝来1。6型汽车1部。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同案人郑林军供述。其供述称:第一次是在2005年过完新年不久的一天凌晨三时左右,我与牛某、李某甲、小刚还有师傅在龙华镇金桥宾馆门口会合后驾车到了东莞市X镇金凤凰的一栋三层小楼,我们每人持一把砍刀,抢了一对夫妇和三个小孩,抢了一百元左右的现金和一部白色小汽车。车被牛某卖掉了,牛某分给我2700元。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房某某陈述。其陈述称:2005年1月3日凌晨,我一家人正在房内睡觉,突然门被踢开,冲进来一伙男子,大叫抢劫,我和老婆还有外甥被他们用电线和毛巾绑住和堵住嘴,一男子拿着枪,大部分拿刀,抢走了两枚戒指、一部宝来汽车、一部诺基亚手机、90元人民币和衣物。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其陈述与上述陈述相同。

(3)被害人谢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住在我姨父家里。

3、证人证某

(1)证人张某某证言。该证言称:我的三楼出租给别人住。1月3日早上五点多,我发现我住处外停了一辆长城赛弗之类的车,一会一个瘦高的男子上了我院内的宝来车开走了,大门没关,我上了三楼发现被抢劫了。

(2)证人钟某某证言。该证言称:被害人被抢走一部宝来汽车。

4、辨认笔录

郑林军辨认作案地点,证实年初与牛某、李某甲、小刚、师傅共同作案。

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客厅靠西北角的办公桌抽屉程开状,物品被翻乱,室内靠东墙的沙前地面上发现一条被剪断的黑色电源线,衣柜及梳妆台均被打开,物品被翻乱。

6、宝来车购车发票。证实该车于2004年9月24日购买,购买价格人民币x元。

(十二)同年5月20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伙同郑林军、乐某某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马自达汽车窜至东莞市X镇X村X队一住宅楼,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等人撬开防盗门后闯入房内,将被害人邝某某等人用蚊帐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及索尼爱立信T630手机一部。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破案后,起获索尼爱立信T630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同案人郑林军供述。其供述称:第二次,一个多月后的一天凌晨4时左右,我和牛某、李某甲、小刚、小海、师傅六人开牛某的车到了东莞市X镇的一座两层小楼,牛某带一把长枪,我们每人拿刀。小刚和师傅将大铁门和里边的防盗门打开,屋内有一对夫妇,抢了两万多现金和一部索爱手机,我们每人分了3200元,我又从牛某手里以700元买了那部手机,那部手机一直放在我身上直到被抓。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邝某某陈述。其陈述称:2005年5月20日早上六点左右,有六个男子闯进房内抢劫,用蚊帐将我夫妻俩绑了起来,其中两个拿着枪,剩下的拿刀。抢走了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是三星P108,价值约800元,另一部是索尼爱立信,价值约1200元。现金人民币x元、港币约9000元、一批金首饰,约x元。

(2)被害人黎某某陈述。该陈述与上述陈述相同。

3、辨认笔录

(1)黎某某辨认自己被抢走的手机。

(2)郑林军辨认作案地点及抢劫的手机,证实其伙同牛某、李某甲、小刚、小海、师傅作案。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该住宅一楼围墙铁门敞开而锁头被撬坏,客厅防盗锁门锁头被撬掉于客厅北面沙发。衣柜门被打开,里面物品被翻乱散掉在地板上,床上蚊帐被割破。

5、扣押文件清单。证实扣押索尼爱立信T630手机一部

(十三)同月25日早上5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伙同乐某某、陈红兵(另案处理)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马自达汽车窜至深圳市X街道办龙田居委下坡村X号住宅楼。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等人闯入房内,将被害人傅某某、苏某某等人用电线、毛巾捆绑并对傅某某进行殴打,又持刀将苏某某头部划伤(经法医鉴定,傅某某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为轻微伤;苏某某所受损伤为锐器所致,为轻微伤),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及三星E608手机和E708手机各1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4098元)以及金首饰7件。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同案人乐某某供述。其供述称:第一次在2005年5月份,我与牛某、师傅、小刚、李某甲、陈红兵驾驶牛某的马自达到了龙岗坑梓,抢了路边的一栋小楼,这次是陈红兵踩点,牛某拿着莱福枪,其它人拿刀,屋内有一对夫妇和一个保姆还有一两个小孩,抢了现金两万元,两部手机和一些金器,这次我分了现金3300元,由于牛某提供的车,所以金器和手机没分,都给了牛宝。这次那个男人反抗,被小刚用刀划破了头,还留了血。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苏某某陈述。其陈述称:2005年5月25日早上大约六点半左右,从门外冲进来四个男子,另一人在门外看风,冲进来的四人有三个拿刀,一个拿枪,说要抢劫,并用毛巾将我的两个小孩捆住,用电线将我夫妇俩捆住,其中一个男子还用刀刺破了我的头皮。他们翻箱倒柜,把值钱的东西都洗劫一空。我被抢去现金x元左右、金戒子3个、金手链1条,手机3台,合共总价值x元。

(2)被害人傅某某陈述。其陈述称:5月25日早上六点半左右,突然有一名男子冲进房内拿着砍刀说抢劫,接着又有三名男子冲了进来,其中一人手里还拿着枪,我和老公都被他们用电线绑了起来,嘴巴用床单堵住。我老公的头被他们划了一刀。当时房内还有一个保姆和三个孩子,都被绑了起来。被抢走了大约两万五千元的现金、金首饰有7件,约合人民币两万元。还有两部三星手机。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其陈述称:证实有4个男子进屋抢劫。

3、辨认笔录

(1)苏某某、黄某某辨认乐某某。

(2)乐某某辨认作案地点,证实伙同陈红兵、牛某、李某甲、师傅、小刚作案。

(3)陈红兵辨认作案现场。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卧室内木桌抽屉被拉开,里面物品翻动凌乱,木柜被打开,里面衣服被翻动凌乱。

5、两部三星手机购买凭证。证实价格6930元。

6、价格鉴定,深龙价鉴字[2005]X号。证实三星E608、三星E708,价值4098元。

7、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价格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

8、法医学鉴定书,深公龙刑技活鉴字[2005]x号。结论:被检人傅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特征,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9、法医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法医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

10、鉴定书,[2005]深公龙刑技活验字x号。结论:被检人苏某某,头部划伤,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11、法医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法医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

(十四)同月27日5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伙同郑林军、乐某某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马自达汽车窜至东莞市X镇大利香元埔新村X号住宅楼。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等人闯入房内,将被害人蔡某某等人用蚊帐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及金首饰8件,三星手机1部。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同案人郑林军供述。其供述称:第四次,之后的十几天某天凌晨五点左右,我们六人驾车到了东莞市X镇的一栋三层小楼,小刚和小海各持一把枪,其余的拿刀,屋内有两个女的,共抢了现金五万元,一些金器以及一台手机,我分了八九千元。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蔡某某陈述。其陈述称:2005年5月27日早上六点半左右,我听到我家的工人突然叫了一声,同一时间,一名男子手持一把刀冲进我的房内,之后又进来四个男子将我家的工人也推了进来,并用割破的蚊帐将我们捆了起来。他们有两把枪,一把长枪、一把短枪,其它人拿刀,被抢走人民币现金四万元、港币x元,金首饰8件约合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两部三星手机。

(2)被害人莫某某陈述。其陈述除了不清楚被抢财物的数量外,其余的与上述陈述相同。

3、证人证某

(1)证人蔡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天早上六点半出门时,看见有一辆宝蓝色的小汽车停在我家旁的巷子里,这辆车昨天早上就曾经停在这里的,从车上下来了五六个男子,其中一个男子手上还戴着手套。

(2)证人邓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天早上大约六点多,我在门外看到一辆深蓝色的小汽车,车牌为粤x,从车上下来了两个男子,往玉嫂的住处走去。昨天早上这辆车就停在这里,车上走出五六个男子,在玉嫂的住处徘徊。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天早上,我接到老婆电话说蔡某某家里被抢劫,叫我快去,我跑到蔡某某的住处用力去拍门,这时有一名男子拿着枪从屋里面冲出来,对我说一枪打死你,这时还有两个拿着刀的男子冲过来,我转身就跑去报了警。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天早上七点左右我在四楼看到楼下一辆深蓝的马自达福美来汽车停在那里,车牌是粤x。

(5)证人范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天早上六点左右,我看见在巷口停了一辆小轿车,车上下了两名男子。

(6)证人张某某证言。该证言称:看见一辆车从旁边的巷子里开出来向葵湖村走了。

4、辨认笔录

郑林军辨认作案地点,证实伙同牛某、李某甲、小刚、小海、师傅作案。

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院子东面的围墙外壁发现有攀爬痕迹。卧室内蚊帐的下摆被撕坏,床上散落有凌乱的衣服、被褥和凉席,床铺东北角有一地柜,柜内衣物被翻出。

(十五)同年6月2日早上5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伙同郑林军、乐某某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马自达汽车窜至东莞市X镇X村X号住宅楼,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等人闯入房内,将被害人房某某等人用电线、布条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港币x元及手机5部、劳力士手表一块、首饰一批。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郑林军供述。其供述称:第三次,一个月后的某天凌晨五点左右,我和牛某、小刚、李某甲、小海、师傅六个人开牛某的车到了东莞市X镇一栋三层小楼,李某甲和小刚每人拿一把枪,我们则拿刀,牛某和师傅将大门弄开,我们上了二楼,一个房间里有一对老夫妇,当时还没发觉我们,在另一个房间里有几个女的,我们将这几个人用床单绑了起来,之后又上了三楼,将一对青年男女押下楼。抢了四部手机和三万元现金以及一些金器。我们每人分了六千元。

(2)被告人陈某丙供述。其供述称:2005年6月初,我和牛某、李某甲、小海、林军、老师傅驾车来东莞凤岗三联村一栋很漂亮的三四层小楼,我和李某甲各拿了一把枪,其它人拿砍刀。牛某爬进围墙将大门打开,师傅将我手中的枪拿走,将他的砍刀给了我。我们将房子里面的三四名男子和三四名女子绑了起来,抢了一些现金其中有港币、手机、金器,我分了五千元左右。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供述称:我在东莞一共抢过三次,第一次是在2005年6月我和牛某、小刚、林军、小海、老师傅共六人开马自达到了凤岗三联村,抢了一个三层的小楼,我和小刚各拿了一把枪,其它人拿刀,有很多房间,每个屋子里都有男有女,将屋里的人集中到二楼,然后逼他们说出钱在哪里,抢到了现金、两块手表、三四部手机、金首饰,我最后分了五六千元。其中一块劳力士手表给了林军。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房某某陈述。其陈述称:2005年6月2日早上七点半左右,我和老婆以及两个孩子在屋内,刚打开门就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用手枪指着我老婆的头部推进屋内,我们被逼到我母亲的房内,我母亲也被挟持,接着我家的工人、我某某、儿某、我某某等人也全部被推了进来,被绑了手脚,封了口。还有一个男子持枪,三个拿着刀。一共被抢走x元人民币、x元港币、两只手表、五部三星手机、一个小灵通、一批金首饰,40多件,约十万元。一块劳力士手表,x元港币。

(2)被害人曾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天早上我6名家人及1名清洁工在我家里被5名持刀、枪的男子捆绑,我被抢去现金人民币x元、港币x元、1台三星308型手机、1个金手镯、1个金戒指。

(3)被害人房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天早上我家被5名持刀、枪的男子入屋抢劫,我和妻子住的三楼房间共被抢了金首饰45件、劳力士手表1块、三星手机2台、现金约3000元。我父母、祖母、伯父的房间损失多少财物我暂时不知道。

(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其是房某某妻子,其陈述与房某某的陈述相同。

(5)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其被抢现金4000多元。

(6)被害人房某某陈述。证实其及侄子房某某一家被五名持刀、枪的男子入屋抢劫,被抢去一些金器和现金。

(7)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其是房某某家清洁工,其证言证实了房某某一家被五名持刀、枪的男子入屋抢劫的经过。

3、证人证某

(1)证人李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天早上八点左右,我看见我店的窗户外停着一辆深蓝色的小轿车。

(2)证人梁某某证言。该证言称:我在事发的房子旁打工,当天早上,我突然听到隔壁楼上有人喊“帮我报警”。

4、辨认笔录

(1)陈某某、房某某、房某某辨认郑林军。

(2)郑林军辨认作案地点,证实伙同牛某、李某甲、小刚、小海、师傅作案。

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衣柜的柜门呈开启状,衣服被翻到床上。卧室内床上的被子凌乱地堆放,床附近的地面上散落着一些首饰盒。

(十六)同月6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伙同郑林军、乐某某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马自达汽车窜至东莞市X镇X村香市小区一别墅,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等人闯入房内,将被害人尹某某等人用床单、毛巾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港币x元、美金3000元、英镑2000元、南非币x元、澳币1000元及劳力士手表1块。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同案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郑林军供述。其供述称:一天,牛某开车载着我和师傅、小刚、小海、李某甲到了东莞某镇,师傅和李某甲拿枪,我们拿砍刀。经过一个非常漂亮的住宅门口,先是师傅将一个在门口扫地的老头推倒屋内,我们就冲了进去,屋内还有一个女的。小刚和小海在二楼搬了一个银白色的保险柜下来,之后我们开车回到龙华一个小店的老乡处,用铁棍将保险柜撬开,拿出一些人民币和外币,还有一块金黄色的手表和一些金银首饰。我分了2.7万元。手表被李某甲拿了,首饰被牛某拿了,外币被师傅拿了。

(2)同案人乐某某供述。其供述称:6月初,我与牛某、师傅、小刚、李某甲、郑林军在东莞市X镇抢的是一栋很漂亮的小楼,李某甲、小刚每人拿了一把枪,作案时李某甲把枪给了师傅,其余人拿砍刀,当时有一个老头从别墅里出来倒垃圾,师傅就先冲上去勒住老头的脖子,并用枪顶住他的头把他拉进屋里,小刚在割保险柜电线时还把手割破了,屋里还有一个女的,我们将保险柜抬下了楼,回到龙华牛某老乡开的一个小店里将保险柜撬开,里面人民币、港币、美元、英镑共有二十万左右,还有一些金器,两只手表,还有在屋里面搜到的一万元人民币现金。我们每人分了2.6万元人民币,外币是按比例兑换人民币的,牛某又另分了六千元做车费,金器以每克100元分给了牛某。

(3)被告人陈某丙供述。其供述称:在6月份,我和牛某、李某甲、小海、林军、老师傅驾一辆深蓝色的小车来到了一个不知名的地方,我和李某甲各拿了一把枪,后来我把枪给了老师傅,我们选中了一个小楼,大约早上七点钟左右,有一个老头出来倒垃圾,老师傅就一个人带着枪用手臂将老头脖子卡住,用枪顶住他的头,把老头推进了别墅内,我们将老头和一个女的用床单绑了起来,在搬保险柜的时候,我将手弄伤了,出了血,之后我们来到牛某老乡开的一个小店里,将保险柜撬开,里面有十几万港币、几万人民币,我分了3。5万元人民币和港币及少量的外币,手表给李某甲拿走了,金器给老师傅拿走了。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供述称:在寮步镇的一栋别墅里,6月我和牛某、小刚、小海、李某甲、师傅、林军开车到了一个别墅,老师傅把出来的一个老头用枪指住并带到了屋内,后来就将一个女的给绑了,找到了现金一万多,和一个保险柜,后来就到了龙华我们老乡开的一个小店里,将保险柜撬开,里面有人民币和港币二十多万,还有美元、英镑、手表和金饰品,我分了两万多人民币和港币、几张美元和几张英镑,还有一块劳力士手表,项链和另一块手表被牛某拿走了。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尹某某陈述。其陈述称:2005年6月6日早上大约六点左右,我开门将树叶倒掉,回身时,突然旁边走来一名男子,手持一把枪指着我的头叫我不要出声,并叫我往小院走,我看见小院外面来了一辆小汽车,车上又下来了四五个男子,有两三个拿着砍刀,我被推进屋内,我和保姆阿兰被推上了二楼,将我身上的钥匙和一百元抢走了,他们用床单将我们绑了起来,又把我们的嘴堵住了。我没有看到被抢了什么东西。

(2)被害人廖某某陈述。其陈述与上述陈述相同。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案发当天有一个门卫和一个保姆在别墅里。我书房里的保险柜以及睡房里的现金和财物被抢走了。现金有人民币两万、港币八万、美金三千、英镑两千、南非币一万、澳币一千。手表两块,其中一块是劳力士手表,价值三万港币、护照房产证等证件、手机两部。

3、证人证某

(1)证人叶某某证言。该证言称:2005年6月6日上午六点左右,我到良边绿怡酒店附近一栋楼房五楼搞建筑,我见到X号别墅大门口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把一个老头拉进了别墅的走廊里,他用单手扼住老头的脖子,大约两三分钟,过来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下来了四五个男子,然后推着老头进了别墅,大约三十分钟后,几个男子又抬了一个银灰色的箱子出来,驾车走了。

(2)证人张某某证言。该证言称:早上看到四五个男子在别墅区附近出现。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该证言称:六点左右,我看见一辆黑色小车停在建筑工地路旁。

(4)证人陆某某证言。该证言称:早上五点半左右,我看到两名男子出现在别墅附近。

(5)证人陆某某证言。该证言称:早上五点半左右,我看到两名男子出现在别墅附近。

4、辨认笔录

(1)郑林军辨认作案地点,证实伙同牛某、李某甲、小刚、小海、师傅作案。

(2)乐某某辨认作案地点,证实伙同牛某、李某甲、小刚、郑林军、师傅作案。

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在办公桌下边有一只手套,手套旁边有被撬坏的保险柜密码和保险柜在地上托动的痕迹。

(十七)同月12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伙同郑林军、乐某某等人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马自达汽车窜至深圳市X镇龙东居委会赤石岗兰水博三巷X号住宅楼,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等人闯入房内抢劫时遭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反抗,即持刀并开枪致其受伤倒地,随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左前臂两处、左腹股沟和臀部损伤符合枪伤形态特征,其余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特征,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同案人供述

(1)同案人郑林军供述。其供述称:2005年6月10日左右的一天,我与李某甲、小刚、牛某等六人驾驶海南马自达到了龙岗镇X村附近,小刚和李某甲每人拿一把枪,其他人拿刀,小刚和小海先爬进围墙,一会我就听到有人喊抢劫了,接着我就听到了三声枪响,之后我们就逃跑了。

(2)同案人乐某某供述。其供述称:6月份的一天,我们六个驾车到了龙岗一个村子里,抢了一栋房子,师傅和李某甲各拿了一把枪,其余人拿砍刀,这次郑林军留在围墙外,小刚和一个男子打了起来并将他砍伤,而且那个男子还大声叫,我们就往外跑,林军被拉住还开了一枪,这次什么也没抢到。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陈述称:2005年6月12早上六点半左右,我从卧室里走出来,看见我的妻子被一名男子拿着大砍刀捂着嘴,我立即过去与他打斗起来,突然从旁边窜过一个男子,对我开了两枪,之后我又被一个男子拿着砍刀追砍,我跑出院子时看到抢劫的人开了一辆黑色的小汽车跑了。

(2)被害人叶某某陈述。其陈述与上述陈述相同。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父亲中了枪。母亲右眼外侧受伤,大哥右手受伤。

(4)被害人傅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有一男子手里提着刀到了门口,我老公李仲秋奋力顶住门,右手受了伤。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该证言称:早上六点半左右,我看见在李某某家门口停了一辆黑色小轿车,有三人下了车,其中一人翻过了围栏将大门打开,之后几个人进去,过了一会就看到有五个人从李某某家里跑出来上了车跑了。

4、辨认笔录

(1)李某某辨认乐某某。

(2)乐某某辨认作案现场,伙同牛某、林军、李某甲、师傅、陈某丙作案。

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距院东墙28厘米处有一六四式手枪弹壳,院东南墙角有一六四式手枪弹头。院东南墙角有黑色皮质刀鞘及一木制把手不锈钢单刃砍刀。一楼大门玻璃被子弹击穿。客厅茶几上有一六四式手枪弹头,茶几下地面上有一六四式手枪弹壳。电视柜前地面上有两枚六四式手枪弹壳。靠客厅西北墙角地面上有弹头碎片两块。

6、法医鉴定书,[2005]深公龙刑技活验字x号。结论:被检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7、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

公诉机关还提交了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综合证据:

1、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郑林军供述。其供述称:我的同伙一共五个人,分别是牛某、李某甲、小刚、小海以及李某甲的朋友“师傅”。有三支枪,一支是自制的长枪是牛某的,还有两只仿制的手枪是李某甲的,还有四五把砍刀也有李某甲提供的,牛某还有一辆双排座的小车。每次抢劫都是事前牛某或者李某甲通知我,我到指定地点等他们,再一起走。我们一般由小刚等人负责踩点,李某甲和牛某负责组织策划,师傅负责开门。

每一次抢完后,都是师傅保管手机,牛某保管金银器,分赃的时候手机不算入钱的数额,金银器卖了后再平分给我们。如果金银器少的话,牛某就不用拿钱出来给我们了。

(2)同人乐某某供述。其供述称:参与抢劫的我的同伙有牛某、李某甲、小刚、师傅、郑林军。作案用车是牛某的黑色马自达小汽车,车牌粤x,还有一把长枪是牛某的,几把砍刀是牛某和李某甲买的。

每次都是牛某和李某甲牵头,由他俩打电话召集人,由李某甲和小刚负责踩点,林军开车,每次都是牛某在电话里说晚上要去做事叫我们在哪里等,然后等凑够了人就去做,每次我们都不知道要去哪里。工具一般是牛某负责保管的,做事前发给我们。

(3)被告人陈某丙供述。其供述称:两支枪是2005年4月份李某甲带我去东莞的常平镇买的,一共花了1。8万。作案时每人都戴了手套。

(4)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供述称:我和牛某、小海、小刚、林军、小国、矮子(陈云华)、老师傅一起去抢劫,每次五六个人。每次使用的车辆共有两辆,一辆是深蓝色的马自达,是牛某的,另一辆是白色双环,易定武的。车牌照经常换,抢劫时共有一支长枪,三支手枪,长枪是莱福枪,是牛某的,另外三支枪是仿“七七”式的,一支是牛某的,我和小刚各有一支。还有四五把约四十公分长的单刃砍刀,是牛某的,平时都是放在车上。

2、辨认笔录。郑林军、乐某某对吕某、李某甲、陈某丙辨认笔录。

(十八)同年6月19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戊伙同易新桥、肖时方(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扳手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深圳市横岗人工湖一街X号住宅楼,撬开防盗网闯入房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用电线、布条捆绑,并将李某某右手割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及三星手机1部、金首饰一批。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某戊供述。其供述称:2005年6月中旬我伙同易新桥、肖时方、刘彬、陈小东、鸭公、阿彬在龙岗横岗抢劫一栋四层小楼,大约是凌晨四时左右,我们上了四楼,分头进入每个房间,我将一个五十多岁的妇女用毛巾和电话线捆了手脚然后推到另一个房间,发现另外几个事主已经被控制住了,我搜到了一千元港币。鸭公用一把砍刀撬房内的一个上锁的抽屉,我过去帮忙不小心把左手指划破了,还滴了几滴血,滴在了抽屉前,在抽屉里发现了一些金首饰,之后我们就驾车逃跑了。事后我们回到了布吉镇一个旅馆里,共抢了四万元人民币和一千元港币以及三部手机、一些金首饰。我分了一千元港币、三千元人民币和一部三星手机。

我们带了铁板手撬门,其它几个人拿着砍刀,我什么也没拿。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陈述称:6月19日凌晨四点左右,我在睡觉时有人推了我肩膀,我睁开眼发现有两把长约四十厘米的西瓜刀架在我的脖子上,我面前有两个男子,还有一个在翻东西,他们用衣服将我的手脚绑了起来。后来他们又把我的老婆抓了来,让她将保险柜打开,他们不知道怎么回事将自己人的手弄出了血,后来他们抢了东西走了,我发现在我某某房间我某某儿某、我妈都被绑了。我们家一共被抢走了人民币现金九万元、金银首饰一批、三部手机,其中一个是三星世纪风,还有一千元港币。

(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其陈述与上述陈述相同。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和老公被绑了起来,被抢走了7500元港币。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三四楼间的防盗门的铁栏杆被撬开了,我们房屋靠近客厅的窗户被撬开了。

(5)被害人林某某陈述。其陈述称:我家被人入屋抢劫,被抢现金港币x元、金首饰7件,金表1块。

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距铁门南侧的第五根铁防盗栏被弯折变形至门顶部,防盗栏第四与第六根之间形成了一个约四十厘米的间隙。在间隙下方可见有三个被拆下的防盗栏短棒,并在楼梯间通气窗靠楼梯一侧见有两个被拆下的防盗栏短棒。保险柜西侧地面有一滴滴罗状血迹。

4、鉴定书,深公刑技法物字[2005]X号。结论:被告人刘某戊与DNA资料库存文件资料2005-X号中现场血迹基因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

5、鉴定书,深龙刑技活鉴字[2005]x号。结论:被检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刘某戊。

(十九)2004年9月23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戊伙同戴智慧、肖时刚(均已判刑)等人携带砍刀、扳手等作案工具,驾车窜至深圳市X镇X村窝肚X号住宅楼,撬开防盗网,闯入房内,将被害人沈某某等人用布条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黄金首饰162。54克(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及诺基亚手机1部。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某戊供述。其供述称:2004年9月23日我伙同戴智能、张小海、易小杰、肖时刚在竹头窝肚X号入室抢劫。当天凌晨三点左右,我们驾车,带着砍刀来到了X号楼前,肖时刚用活动扳手将防盗窗搞烂了,我们五人都钻了进去,我们将屋内的一男一女和两个小孩都绑了起来,抢了金首饰一批以及手表几只,还有两部手机。我分了8万元人民币和60克金饰品还有一部诺基亚手机。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沈某某陈述。其陈述称:2004年9月23日凌晨四点左右,我和妻子以及两个孩子在睡觉,突然卧室门被踢开了,有四五个男子拿着刀闯了进来,他们将毛巾撕开把我们都绑了起来。抢到东西后,他们就走了,应该是开车走的。被抢走人民币现金x元,金首饰以及手表一批,手机两部。

(2)被害人邓某某陈述。证实被抢劫的经过,与上述陈述相同。

3、辨认笔录

(1)邓某某辨认刘某戊。

(2)刘某戊辨认戴智能、肖时刚。

(3)戴智能辨认刘某戊。

(4)刘某戊辨认作案用螺丝刀。

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客厅西墙窗户上的防盗网已经被破坏,在该窗台上见一螺丝刀。卧室靠南的保险柜已被打开,里面的物品全部散落在地面上。

5、价格鉴定,深龙价鉴[2005]X号。证实黄金饰品一批,价值x元。

6、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刘某戊。

(二十)2005年7月2日早上8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己伙同易定武、陆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部双环吉普车窜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北张新村X街X号住宅楼,闯入房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用布条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x元及三星E808手机1部、4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6只黄金戒指、3个足金吊坠,经价格鉴定,总价值人民币x元。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供述称:西樵那次应该是南庄这次的前十天左右,也是矮仔提议的。凌晨,我和矮仔、大朗、陆某某、牛某、海军从深圳龙华镇汇合后开车到西樵,到了一个三四层的楼房前,由大朗先开了门,我们各自拿着刀和枪冲了进去,控制住了一男一女,然后抢了一万多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并拿走一个保险柜,事后从里边拿出一万多块钱,这次我分到四千元。我们事后一般是平分财物,但大朗一般会多拿一些,因为车是他的。这次是我拿着枪。

我们在西樵抢得现金人民币x元左右和金器约20克,后在深圳龙华镇将金器卖掉,卖了两千多,我们每人分了五千多元。

(2)被告人陈某己供述。其供述称:7月初的一天,我和大朗、李某甲、师傅、海军、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从深圳龙华开车到佛山南海西樵一座三四层小楼内抢劫。我们捆绑了一男一女然后开了保险柜拿走了钱物,并将一个保险柜抬走,还抢了两部手机,大概一共有六万多现金和一批首饰,我分了九千元。这次我们带了三四把砍刀。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早8点15分左右,我和老婆在屋内睡觉,突然门被撞开,有五六个男子冲进来,手上拿着刀,他们用刀划破蚊帐,割成条状,将我俩手脚绑住。将我俩首饰以及保险柜内的两万五千元抢走,并将二楼的保险柜搬走。这些都是25岁左右的男子,其中一个穿橙色的短袖衫,身材稍胖,另一个穿黑色短袖衫。他们都拿着长约40公分的刀。我被抢走x元现金,一批首饰,两个三星手机。

我被抢走的饰品有:项链五条、戒指七只、手链一条,共价值约三万多元。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早8点15分左右,我家被六名二十多岁的青年男子入室抢劫,这些人每人手上都拿刀。他们威逼我和我丈夫张某某趴下,并用蚊帐将我们捆住。我被抢走了一些金饰品,一些现金和一个存折。

3、证人罗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早8点10分左右,我见到张某某家门口停了一辆银灰色吉普车,车上有五六个人。

4、价格鉴定结论书,南价认鉴字(2005)x号。证实四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六只黄金戒指、三个足金吊坠,价格x.6元。

5、价格鉴定结论书,南价认鉴字(2005)x号。证实三星手机E808,价值:2446。4元

6、现场勘查记录,佛公南刑勘字[2005]x号。证实一楼防盗门被打开。二楼衣柜内的衣物被被翻乱在地。三楼保险柜被打开,抽屉被拉开。

7、辨认笔录

(1)被害人张某某辨认被告人陈某己、李某甲。

(2)被告人李某甲指认作案现场西樵北张新村X街X号。

(二十一)同月8日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吕某、陈某丙、陈某己、刘某戊伙同易小杰、刘兵(均另案处理)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部双环吉普车窜至佛山市顺德区X镇壁江聚龙新街X巷X号住宅楼,闯入房内,将被害人叶满球等人用电线、布条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诺基亚2100手机1部、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共112克,经价格鉴定,总价值人民币x元。赃款及赃物销赃得款均分。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某丙供述。其供述称:2005年7月初,我和牛某、矮子、小国以及小国的两个朋友一起到顺德抢过一次。牛某和小国各带了一把枪,其中小国的枪是我的。剩下我们每人拿了一把刀,当时开了一辆白色汽车。当时屋里面有一男一女,大约四十岁左右,这次抢了有现金二三千元和一些金首饰,这次我分了一千元。这次是牛某联系我让我去的,当时我们是凌晨从深圳开车过来到顺德,大约七点多到了一个住宅区,看到一个三四层小楼,就进去抢了。

(2)被告人刘某戊供述。其供述称:2005年7月初一天,我和陈某己、牛某、刚砣、易小杰、刘兵在顺德抢劫了一次。我和牛某拿的枪,我拿的是刚砣的枪。其他人拿的都是单刃刀。那天凌晨两点多,牛某打电话给我要我一起去“做事”。之后,陈某己就开了一辆越野车过来接我,当时在车上已经有牛某和刚砣,我们又去接了刘兵和易小杰,由陈某己和牛某提出到顺德抢。大约早上七点多到了一个村子里,看到一栋三四层的小楼,刚砣将枪交给我,牛某拿了枪,其他人拿刀,我们冲进屋,刚砣用刀架住一个男的,我将一个女的抱住,然后将他们绑了起来,并且开了屋里的保险柜,拿了钱物,我们离开了。这次抢到一些金首饰,回到深圳后卖掉了,我分到了两千元。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叶满球供述。其陈述称:我被抢现金有2000元、黄金首饰一批,大约有8000元、银行存折、诺基亚手机一台。抢我的是六七个大约三十岁左右的男子,都拿着长约60公分的刀,其中一人还拿着深灰色的手枪。当时我和妻子都被用砍断了的电源线绑了手脚,嘴被堵住。

(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天早上七点左右,有五六个青年男子冲进我家,有的拿刀,还有三个人拿着手枪。我和丈夫叶满求被用割断了的电源线捆住手脚。我家被抢走了一些现金和一些金首饰。

我家被抢了现金1000元、金项链四条、金手链两条、金戒指共十二只。

3、证人覃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早七点半左右,我见被抢的那家门口停放着一辆白色小型面包车和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接着从门内跑出四个年轻人,其中两个上了汽车,另两个骑摩托车走了。

4、价格鉴定结论书,顺价鉴证(2005)X号。证实诺基亚2100手机及金首饰112克,价值x元。

5、现场勘查记录,顺(北)公刑勘字[2005]x号。证实抽屉锁头处见有新鲜不规则的撬压痕迹,衣柜衣物凌乱。

6、辨认笔录

(1)被害人赵某某辨认被告人吕某、陈某己、刘某戊、陈某丙,其中吕某、刘某戊拿枪,陈某己、陈某丙拿刀。

(1)被告人陈某丙指认作案地点北滘壁江聚龙新街X巷X号。

(2)被告人刘某戊指认作案现场聚龙新街X号、承认自己在顺德抢劫时用枪。

(二十二)同月11日早上8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刘某戊、陈某己伙同易定武(另案处理)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部双环吉普车窜至佛山市禅城区X镇X村X巷X号住宅楼,用塑料片撬开门后闯入房内,将被害人冼某某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7000元及x手机1部、足金耳环2对(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1703。8元)。破案后,x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某丙供述。其供述称:大朗真名叫易定武。今年六月初,李某甲带我一起去东莞买的手枪,每支要九千块,枪买回后先放在李某甲处,后我才从李某甲处拿回枪,拿了三颗子弹。在来广州的第二天早上,也就是翻车那次的前一天,陈某己开车搭着我和大朗、李某甲、牛某、小国到了高速路X村庄,进了一个小楼里抢东西,我在大厅看风,有没有人,我没看到,这次抢了有五六千块钱。这次我和李某甲、牛某都带枪进屋的,其他人拿刀

第一次抢劫时,有一个女孩被我们绑了起来。这次抢的钱还没有分。都放在了银河大酒店里。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供述称:我在南海沙头作案前还参与了南庄和西樵两次抢劫。佛山南庄那次大概是7月X号左右,早上5点多,我和牛某、小刚、大朗、矮仔、小国六人,由矮仔开车从广州上高速在翻车附近的路口下去,来到一条村的一栋三四层楼房前,小国先开了门,之后我们冲了进去,矮仔和小刚控制住了一个女青年,我拿着枪跑到三楼没发现人,之后我们翻完东西就迅速离开了,驾车回到广州开房的地方。这次同样是我和牛某、小刚带着枪,其他人拿砍刀,手套和开门用的塑料片也是放在车上的。塑料片是用可乐瓶子剪出来的,一般都是小国或矮仔开门。我这次没抢到东西,他们有没有抢到我就不清楚了。

南庄作案后,我们将车换了另一幅牌子。

(3)被告人刘某戊供述。其供述称:我的别名叫“小国”,陈某己外号“矮子”,易定武外号“大朗”。今年7月10日左右,我接牛某电话,要我一起去抢劫,他说他和敏砣、刚砣已经到了广州,之后我和陈某己、易定武,由陈某己开车来到了广州,并在次日凌晨到达天河银河大酒店开房休息。一天后的凌晨,由陈某己开车载着我和大朗接了牛某他们三人然后上了高速公路开往佛山方向。到佛山抢劫是陈某己提出来的,他说他对佛山比较熟。之后,下了高速,并在一栋三四层小楼前停下来了,我用大朗事先在酒店剪的开门用的塑料片将大门打开,然后大朗分给每人一幅手套,我和陈某己、大朗每人拿着砍刀,牛某他们是否拿枪我不清楚。我和刚砣在一楼搜东西,其他人上楼,牛某他们绑住了一男一女,一会牛某提着一个红色袋子下楼,之后我们离开回到广州的酒店。这次我们抢到现金七千多元和一些金首饰,之后由陈某己和敏砣将首饰卖了两三千元并将钱给了牛某。

我们第一次抢的钱全放在了天河银河大酒店1316房内的食品柜上,还没有来得及分。

(4)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供述称:我在佛山共作案两次,第一次是2005年7月10日早八点左右,李某甲打电话给我让我跟他一起去广州抢劫。我和他一起从深圳龙华坐大巴来到广州,住在一个酒店里,是李某甲的朋友帮忙开的房。晚上七点多,小刚也来到了酒店。第二天早早上六点多,矮子开车载着小国和易定武也来了。之后,我们六个开着车上了高速公路往开平方向行驶,大约早上十点多,在一个村庄里的一栋三四层小楼前停下来,由小国和矮子把门打开,小刚和易定武拿枪,剩下我们四个拿刀冲了进去。在二楼发现一个女青年在睡觉,之后翻到了钱物就离开回了广州的酒店,大概抢了有七千元左右和一些金首饰,小刚将首饰卖了约有两千多元,这些钱没有分,放在了酒店柜子上。这次我有一把枪放在了车上,是之前我在家时和老乡一起做的,可以发射六发子弹。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冼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早八点半左右,有三名男子来我家抢劫,一个拿着刀,年约三十岁,较肥,讲白话;第二个持枪状物体,较瘦,肤色较黑,说普通话;第三个没有看清。他们每个人都带着白色手套。当时我被割断的电源线绑了手脚,口被堵住。其间,他们打了我几下。我家一共被抢了四部手机,两对金耳环、红宝石戒指一枚,三条项链、现金x元。

3、价格鉴定结论书,佛禅价认[2005]X号。证实手机及金饰品,价值:1703。8元。其中只对x手机及足金耳环两对作价,其他未予作价。

4、现场勘查记录,禅公刑勘字[2005]X号。证实东南房内的两个衣柜及书桌均被人翻动,地面一片凌乱。二楼东边大厅的电视柜上饰盒被翻动,里面的饰物不见,三楼两个房间均有明显被翻动的痕迹。

5、辨认笔录

(1)被告人陈某丙指认作案地点南庄罗格九曲村X巷X号(7/11)。

(2)被告人吕某指认作案地点南庄罗格九曲村X巷X号。

(3)被告人吕某指认抢到的手机。

(4)被告人李某甲指认作案现场九曲新农村X巷X号。

(二十三)次日早上6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陈某己、刘某戊伙同易定武,携带手枪、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部双环吉普车窜至佛山市南海区X镇沙头水南龙一村龙泉里X号住宅楼,用塑料片撬开门后闯入房内,将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用电线、布条捆绑,抢走现金人民币570元及手机2部(经价值鉴定,价值人民币1827元)。当被告人陈某丙、吕某准备逃离现场时,遇见前来处警的民警和治安员,二人即向警员开枪,其中陈某丙连开两枪将民警关应方胸部击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之后六人驾车逃跑并在佛开高速公路X路段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并致翻车,六人将作案工具及所抢钱物遗留现场后逃走。破案后,570元人民币已返还被害人何某某。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某丙供述。其供述称:别人叫我小刚。大约一个月前,一天牛某打电话给我问我去不去抢劫,我答应了。之后,牛某和李某甲坐出租车来接我,然后又坐同一辆车来到广州,而矮子、小国和大朗则开一辆白色的汽车来到广州,我将枪随身携带,而牛某和李某甲也带了枪来,我跟着李某甲一起买的枪,一把九千元,牛某的枪比我们的枪长一点。车是大朗的,来广州前挂的是粤A牌,之后就换上了粤E牌。我们在广州住了两天,第三天早上,我们六个上了车,由矮子开车,李某甲、牛某和我都带了枪,我在车尾箱见到一把长枪和几把刀,枪是银白色的,长约六十厘米。我们每人拿了一对手套,我和牛宝、李某甲三人将枪别在腰间,其他人拿了刀。我们往佛山方向行驶,大约早上六七点,来到一个小村庄停下车,我看到小国、矮子来到一栋三四层的小楼前,矮子用塑料片开了门,我们立即冲了进去。进屋后,看见一男一女正在卫生间里洗漱,我将他们逼进房间,然后用刀将毛巾割成条,将他们绑住,其他人去搜东西,当我们准备离开,牛某打开大门时说了一句:“有警察,大家打”,接着我就听到了枪响,我也立即拔出了枪,往门口走去,我在门口见到了两个治安员,我立即向那两个人开枪,那两个人立刻跑开了,之后我们就往车跑去,途中我看到矮子用刀砍了一名治安员。当时我很紧张,所以我也搞不清楚开了多少枪,但我肯定只发射了一发子弹,因为我总共才带了三发子弹,当我上了车后,我发现枪已经打坏了,弹夹里有一发子弹,枪管里有一发卡着。开上高速后,由于车速过快,和一辆大货车撞上,翻了车,我们逃出后都跑掉了。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供述称:案发前几天,我和“矮仔”、“小刚”、“大朗”、“小国”、“牛某”在深圳一家酒店玩时,不知谁提出到广州赚钱,大家一致同意。之后由“矮仔”分别联系大家,说广州、佛山他比较熟悉,到那去抢劫。我与牛某、小刚租车来到广州,其他人则开一俩白色越野车来的,车是大朗的,车牌是假的。我们一共带了三支枪,是我花了三万块从一个叫“老师傅”那买的。每支枪都带三四发子弹。我买枪就是想跟着矮仔混。到广州第二天凌晨四点半左右,矮仔通知我们“做事”。于是,由矮仔驾车上了高速公路往佛山方向开,在一个不知名的出口出来,到了一个村子,看到一栋三四层高的小楼很漂亮,我们下了车,戴好手套,大朗、矮仔拿刀,小刚和我各拿一把枪。先由小国和矮仔翻墙打开防盗门,我们就直冲了进去。小刚和大朗控制了一男子和一个妇女还有几个孩子,并用布条、衣服将他们捆住。然后一起在房间里搜东西,我走到二楼,看见矮仔控制了一个老太婆,之后我们就向外跑,刚一开门,就看见两个警察和几个治安员站在门口,一个警察拿着棍子打向牛某,小刚冲上来向门外开了一枪,之后我们就乘车逃跑了。

7月13日左右在佛山抢劫那次,我和牛某、小刚拿着枪。进屋后,大朗拿着刀和小刚控制了一男一女和一个小孩,牛某和小国控制了另一个女的和几个小孩,之后我们合力将他们绑好,然后开始翻东西。小刚向警察开的枪,事后他说他打中了一个警察两枪,他的枪都打爆了。

(3)被告人刘某戊供述。其供述称:第二天早上六点多,我们六个又开车来到佛山,在上一次的前面一个高速路口下转入一个村庄,物色到一栋小楼,陈某己将门打开,然后我和陈某己、大朗每人拿着一把刀,牛某他们三个人拿着手枪,枪都是他们自己带来的,牛某的枪带消音器。我们冲进去后,我在二楼看到一个妇女和几个小孩在睡觉就在门口守着,之后由大朗、陈某己和我将他们押上了三楼,之后我和牛某、大朗、刚砣下一楼,刚好有一个老太婆进屋,大朗将其按住。一会牛某将抢来的钱和手机放在袋子里交给我,我们准备离开,但刚打开门,就见到外面有警察和治安员,牛某被打中了头部一棍,就在这时枪响了,跟着我们就冲了出去,上了车快速逃跑,刚砣跟我说他的枪打坏了。之后由于车速太快,和一辆大货车撞上了,车子也翻了。之后,我们逃走。两次作案,我都没有戴手套。

第二次,逃跑时,刚砣在车上跟我说他开枪打伤了警察,是面对面时开的枪,而且他的枪都打坏了。我个人认为牛某也应该开了枪,因为他跑在前面,是他最先遇到警察,又是他开门时挨了一棍,而且他的脾气比较暴躁。作案时我的头发染成红色,事发后我去剪了发,现在看不出是红色了。

(4)被告人陈某己供述。其供述称:我花名叫陈浩,7月12日左右,我和大朗、密密、牛某以及两个不知名的男子去佛山抢劫,其中一个是染了红色头发,另一个瘦瘦的,颧骨突出。我记不清是谁提议来佛山的,我们没怎么商量过,大家都同意。我们准备了一辆白色越野车,是大朗的。密密拿了一把黑色手枪,车上有几把刀,长约四十厘米。7月10日我开车与大朗、红发男子从深圳来到广州,入住银河大酒店。第二天与密密等其他三人会合。12日早上五六点钟,我开车搭载着其他五人上了高速公路并向佛山方向行驶,并开进一村庄内物色到一栋三层小楼,由红发男子开了门,我在二楼控制了一名妇女和三个小孩,其他人冲到三楼,我之后在一楼绑住了一名老太婆,我们搜完东西后离开,但当我们打开院门时,发现在门外站着两个警察和几个治安员,他们用木棍打向我们。我向停车处跑去,并拔出了刀,但突然我听到背后传来枪响,我想可能是密密开枪了,这时警察都跑开了,我们上了车仓皇逃跑,在高速公路上撞上了一辆大货车并翻了车。之后,我们全跑了。我受了伤,牛某送我到天河一家部队医院治伤。

(5)被告人吕某供述。其供述称:我外号叫“牛某”。今年七月份一天,我和李某甲、小刚、矮子、小国、易定武六个人住在广州天河银河大酒店,第二天早上六点左右,矮子开一辆白色的吉普车,我们上了高速公路往佛山方向开,下了高速后来到一个小村子,物色到一栋三四层高的小楼,小刚和李某甲各拿了一把枪,我们四个人每人拿了一把刀,小国和矮子爬进围墙开了门,我在一楼把风,其他人上了楼,他们搞了十多分钟后下来,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后来听他们讲抢到了一台手机和一千多块钱,之后我们准备离开,刚开门就看见几个治安员,我和矮子举起刀,那些治安员就没过来,我们就上了车跑了,在高速公路上因为车速过快与一辆卡车撞上了,车翻了,之后,我们逃跑,我送矮子到广州一家部队医院治伤,然后回了深圳。

七月十一日,李某甲打电话给我说矮子约我们到广州一起偷东西。小刚朝治安员开枪,开了多少枪我不清楚,易定武将一个治安员砍伤。

小国开门后,我们就冲了进去。我原来在一楼把风,后来上了三楼,看见小刚正推着一个妇女和两个小孩,我和他押着几个人下了二楼,我之后在房间里翻东西,翻到四十块钱,揣进了兜里。这时有一个老太婆进门来,易定武和小国就把老太婆按倒,接着我们把她抬上了二楼,之后翻完东西后,我们出门就遇到了警察。当时只有我一个人没有戴手套。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何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早六点半左右,我被五个男子入室抢劫。其中一个人还拿着枪,并且在抢劫过程中还开了三枪,其他人手里拿着刀。我家共被抢走两台索爱牌手机、一部小灵通、一枚戒指、现金1000元。

我家共被抢走人民币1500多元、两台手机、一只钻石戒指。

(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早我和孩子在二楼房间睡觉,大约六点钟,有两个拿着刀的男子闯进屋内抢劫。他们拿了我的索爱牌手机后,将我和孩子带到我弟弟何某某屋里,我又见到另外三名男子,之后我们就被捆了起来。他们离开后我听到了几声枪响。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早大约六点,我和丈夫何某某正在洗漱,就有三个男子冲了进来,说要抢劫,其中有两个人拿着手枪,另一个拿着砍刀,之后我们被用床单绑住,他们拿走了一只戒指,两台手机和一些现金。他们走后,我听到外面有几声枪响,并看到有警察受伤。他们抢劫大约是五六个人。

(4)被害人崔某某陈述。其陈述称:今早六点左右,我散步回来,刚开门就有两名男子拿着刀冲上来威逼我,将我押上二楼,并用割断的电源线将我捆住,接着他们就跑下一楼,我挣扎着解开了手脚,跑到三楼将被捆的儿子他们松绑。之后我听到外面很混乱的声音。当时我见到四个男子,他们都带着白色手套。

3、证人证某

(1)证人关某某证言。该证言称:7月12日早上六点,我接110指令和同事赖建华以及两个治安员到龙泉里X号处警。我刚想推开不锈钢门,就有五六个男子冲出来,有一个人拿着刀向我冲过来,我用藤棍打中了一个没拿刀人的面部,当时有人向我开枪,我身体中了两枪。我大约看见有五六个疑犯,其中有三个人拿着大砍刀,有两三个人持枪。

(2)证人赖某某证言。该证言称:7月12日早上六点,我接110指令和同事关应方以及两个治安员到龙泉里X号处警,与疑犯五六个男子遭遇,他们开枪打伤了关应方,并砍伤了治安员冯泽同。

(3)证人冯某某证言。该证言称:7月12日早上六点,我与派出所民警以及另一个治安员到龙泉里X号处警,我见到前面两个人,一人手里拿枪,另一个拿着刀,对方开了三枪,就有人拿着大砍刀向我冲来,并将我背部砍伤。有一个民警中抢受了伤。对方一共有五六个男子。

(4)证人梁某某证言。该证言称:7月12日早上六点多,我与同事到龙泉里X号处警,从门内冲出五六个男子,有人拿着砍刀,其中一人开了枪,我听到枪声后就跑开了。冯泽同被砍伤,民警关应方中枪。

(5)证人周某某证言。该证言称:7月12日早上,接到同事冯泽同电话,说有五六个人抢劫,过去帮忙,我赶到现场时发现冯泽同身上受了伤,留着血,民警关应方也中了枪。

(6)证人何某某证言。该证言称:7月12日早上,接到同事冯泽同电话,说有五六个人抢劫,过去帮忙,我赶到现场时发现冯泽同身上受了伤,留着血,民警关应方也中了枪。

(7)证人夏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天早上六点半左右,我见到五名男子出现在我家对面何某某的房子前,其中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用钥匙开门,之后,五个人一起冲进去,我当时就意识到可能是盗窃,于是我马上报警。警察刚到门前,那五个人就持刀冲出门向南跑,警察在后面追,突然有两声枪响,那名警察倒在了地上。

(8)证人谭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天早上大约六点多,我被几声枪响惊醒,我见到屋门前的走廊有五六个年轻人正追一个警察和一个治安员,并再次听到一声枪响,那名警察走了几步就倒下了。那些人继续追那个治安员,后坐上一辆停在巷口的白色小车逃跑了。

(9)证人崔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天早上六点多,我散步时见到一辆白色吉普停在了我厂子的门口,前排坐两个人,我回头看发现在崔某某家门口站了两个年轻人。

(10)证人曾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天早上9点20左右,有一个男子自称刘机云,操湖南口音,左肘关节擦伤,左膝关节伤见髌骨。他借用了我手机打电话,之后给了我五十元做话费。

(11)证人邓某某证言。该证言称:今天早上六点十五分左右,我和温崇在去广州的高速路上开的大货车被一辆白色来宝吉普车撞了尾部,那个车就翻了。那个车的车牌是粤x,车上的五个人全都跑了,都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有一个鼻子还在流血。事后听说,在车里发现了枪。

(12)证人温某证言。该证言称:今天早上六点十五分左右,我和邓华溢在去广州的高速路上开的大货车被一辆白色来宝吉普车撞了尾部,那个车就翻了。那个车的车牌是粤x,车上的五个人全都跑了,都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有一个鼻子还在流血。

(13)证人吴某某证言。该证言称:7月12日7点多,我接报后到达高速南庄入口,发现一辆挂粤x车牌的白色越野车四轮朝天,并在车里发现有一支手枪、刀还有现金,我即刻报警。枪是仿六四式手枪。

(14)证人陈某某证言。该证言称:2004年8月我在深圳认识吕某,之后同居。大约2005年7月1日左右,吕某回到我们住的宾馆时,我发现他从腰里拿出一把手枪。枪是黑色的,可装消音器,平时我见该枪装了三四发子弹。7月6日我与他租住了龙华镇苹果园双鱼座十G,两三天后,他就带上枪离开了。走时,他跟我说去“做事”,我认为就是去抢东西。因为他平时没有工作,但有许多钱用,时间长了,我就从他与朋友电话中了解到他们是抢东西的,我问过他,但他总不正面回答。过了两天,他回来说出了点事,之后就没有出门直到被抓。这次回来,他眼睛和手臂都有肿瘀的地方,肯定是他“做事”搞伤的。我手上的三支戒指和用的手机都是他买的,每月1500元房租也是他支付。

很多时候,我听到他跟别人通电话时说,什么时候到什么地方等,叫上什么人之类的话。他有五六个湖南的朋友,经常来找他,听他们称呼都带“砣”的音。

吕某在7月12日回来后,经常在房里玩手枪,他常将枪里的子弹退下来又重新装上,那时我见到里面有三四发子弹。我每月都要花二三千元,房租还要一千五百元,这些钱都是吕某给的。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手机两部及戒指,价值1827元,其中只对两部手机进行作价。

5、枪支、弹药鉴定书,佛公刑技痕鉴字[2005]X号。证实送检的枪支状物品之一为自制猎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送检的枪支状物品之二为自制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送检的枪支状物品之三为自制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送检的10发枪弹状物品4发为X号猎枪弹(非军用);6发为军用64式手枪弹。

6、枪支、弹药鉴定书,佛公刑技痕鉴字[2005]X号。证实送检的枪支状物品为自制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送检的4发枪弹状物品为军用64式手枪弹(从吕某住处搜出)。

7、痕迹鉴定书。证实(1)送检的伤者身上提取的弹头为送检的X号自制手枪发射所留;(2)送检的X号现场弹壳为送检的X号自制手枪发射所留;(3)送检的X号、X号现场弹壳为送检的X号自制手枪发射所留(弹壳和弹头为7月12日现场所留,交通事故现场所留枪支为1、X号送检枪支、从吕某住处搜出的为X号送检枪支)。

8、法医学鉴定书,南公刑技法鉴字[2005]X号。证实根据病例记载及活体检验所见分析,关应方系受高速子弹作用致胸部穿透伤,并右侧血气胸,右肺上、中、下叶贯通伤,右腰部异物存留。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四十八条,属轻伤。

9、法医学鉴定书,南公刑技法鉴字[2005]X号。证实冯泽同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10、鉴定书及痕迹检验报告书,佛公南刑技痕鉴字[2005]X号。证实现场指印与送检的吕某的左手拇指指印样本为同一人。

11、痕迹鉴定书,佛禅公刑技痕鉴字[2005]X号。证实送检编号为X号的现场指印与署名为陈某丙的指印卡上的右中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12、痕迹鉴定书,佛禅公刑技痕鉴字[2005]X号。证实送检编号为X号的现场指印与署名为陈云华的指印卡上的右中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13、龙泉里X号勘查笔录及照片,佛公南刑勘[2005]X号。证实院门北侧西墙下发现一枚弹壳;院门西北侧发现一枚弹头;西侧龙泉里8浩东墙北侧发现一枚弹头;在该枚弹壳南侧发现一枚弹头;在该弹头上方门北侧离地1.05米处发现一弹孔;在X号院门南侧的小巷X路边发现三枚弹头碎片。在龙泉里9好北墙东侧离地1.9米处发现一弹孔。在院门的东南侧华顺五金厂西侧小巷内发现两处点滴状血迹。在龙泉里X号后墙离地面1。9米的墙上发现一弹孔。在院子西墙外侧发现一出攀爬痕迹。龙泉里X号从一楼至三楼具有被翻动的痕迹。

14、勘查记录,佛禅公刑勘字[2005]X号。证实在禅城区X路南庄段永丰入口以北100米处翻倒一辆白色双环x型汽车,车牌为粤x,在车内发现两处血迹、六台手机、现金若干、三只手表、两把砍刀、一支铁镐、两只7型铁笔、一支自制6管长枪(枪内有四发子弹,其中一发上膛)、十四对手套,三副车牌、三把直砍刀,一支“六四式”手枪(枪内有四发子弹,一发上膛)。

15、辨认笔录

(1)被害人何某某辨认被告人吕某。

(2)被害人李某某辨认嫌疑人陈云华,陈对其及其丈夫进行捆绑。

(3)民警关应方辨认被告人陈某丙、吕某、李某甲、易定武,其中陈某丙开枪将其打中。

(4)治安员梁裕文辨认被告人吕某,证实吕开枪。

(5)治安员冯泽同辨认被告人陈云华、吕某,其中陈云华持刀,吕某持枪。

(6)被告人陈某丙指认作案地点龙泉里X号以及事后逃跑翻车现场。

(7)被告人吕某指认作案地点作案地点龙泉里X号以及作案用车、在其住处藏匿的手枪及消声器、李某甲和陈某丙分别拿的枪、作案用刀、制作的枪及子弹、留在翻车现场手机。

(8)被告人陈某丙指认作案拿的枪、刘某戊和易定武拿的刀、李某甲拿的枪、吕某拿的枪、作案用车、放在车上的枪、作案用手套。

(9)被告人李某甲指认作案现场龙泉里X号。

(10)被告人李某甲指认作案用车、陈某丙用的枪、吕某用的枪、自己用的枪、留在翻车现场的手机、抢劫时用的手套。

(11)被告人陈云华指认作案现场龙泉里X号、作案用刀、密密用枪、留在翻车现场的手机、作案用车。

(12)被告人刘某戊指认作案现场龙泉里X号、留在翻车现场的手机、作案用车、陈某丙用枪、李某甲用枪、吕某用枪。

(13)证人吴某某指认翻车现场枪支。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犯罪事实,还当庭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某丙供述。其供述称:老乡叫我“小刚”或“刚砣”。李某甲外号“敏砣”。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供述称:我外号叫“敏砣”,一个月前,我通过朋友介绍花9000元买了一把手枪,是黑色的,长约15厘米,有五发子弹,当天,我打了一发子弹,之后就把枪交给矮仔保管。买枪是用来抢东西用的。

矮仔提出到南海抢劫,我们几个都同意,并且我和小刚、牛某当场表示可以拿枪,大家约定用大朗的白色越野车,而车上大朗已经准备好了三四把大砍刀。我们没具体分工,但都是听矮仔的。我们拿刀和枪是用来威胁事主的,但一般不会开枪,但万一遇到警察,我们就用枪袭击。小刚的枪也是仿六四手枪,也是买的。牛某的枪也是仿六四手枪,但是有消音器,不知他是从哪里搞的。

我还有一个绰号叫“密密”。牛某真名吕某,矮仔真名陈云华,小刚真名陈某丙。

(3)被告人刘某戊供述。其供述称:陈云华等人以前作案时已经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我第一次作案的时候,陈云华、牛某等人在车上教我进屋抢劫时,如果走在最后面就要将门关起来,作案时要戴手套,拿砍刀,还拿了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片教我怎样去开门,并且进屋控制事主,要就地取材,用屋里的毛巾、电线或被子、蚊帐等割成条绑起来,然后搜屋里的值钱的东西,还告诉我不到万不得已不要伤人。我不知道怎样分赃的,我第一次抢之后提议分钱,陈云华就说改天抢多点再分,就这样第二天抢劫时就出事了。我们作案时用的大砍刀是陈云华他们事先准备好的,就放在我们车尾箱里,枪是牛某、敏砣、刚砣各自买的,每把九千块,至于向谁买的,就不清楚了。我们持刀、枪的目的就是让事主快点就范,我们就能快点离开现场,再说刀枪杀伤力比较强,个个看到都怕,不敢反抗。第二次,逃跑时,刚砣在车上跟我说他开枪打伤了警察,是面对面时开的枪,而且他的枪都打坏了。我个人认为牛某也应该开了枪,因为他跑在前面,是他最先遇到警察,又是他开门时挨了一棍,而且他的脾气比较暴躁。作案时我的头发染成红色,事发后我去剪了发,现在看不出是红色了。

2、其他书证

(1)搜查笔录。证实在被告人吕某睡房内发现消音器一只,地面发现一只手枪,枪内有四发子弹。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3)抓获经过。

(4)户籍证明。

(5)刑事判决书。证实陈某己因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刑事判决书。证实陈云华因盗窃罪于2004年2月13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7)广州海珠区看守所释放证明。

6、在逃说明。

7、在广州市银河大酒店1316房未发现赃物说明。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参与抢劫21宗,抢劫数额达人民币x.8元、港币x元、美金3000元、英镑2000元、南非币x元、澳币1000元,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抢劫17宗,抢劫数额达人民币x.8元、港币x元、美金3000元、英镑2000元、南非币x元、澳币1000元,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陈某丙参与抢劫10宗,抢劫数额达人民币x.8元、港币x元、美金3000元、英镑2000元、南非币x元、澳币1000元,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刘某戊参与抢劫5宗,抢劫数额达人民币x.8元,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陈某己参与抢劫4宗,抢劫数额达人民币x.14元,致一人轻伤。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指控的事实和所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刘某戊、陈某己多次持枪入户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抢劫过程中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刘某戊、陈某己抢劫过程中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己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吕某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4、5、6、11宗抢劫。其辩护人辩称吕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公诉人认为吕在团伙作案中起组织、策划、踩点等主要作用不能成立;吕在作案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吕只有在少数几次抢劫中持枪;吕只参与了起诉书中所指控的17宗案,并非21宗;起诉书认定吕抢劫的数额不准确;请求给予吕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11宗抢劫,但指证被告人吕某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第4、5、6宗抢劫。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不宜适用死刑;起诉书指控李某甲参与的17宗抢劫只有8宗有足够证据;李没有开枪,没有伤害被害人,处于从属地位,是从犯,请求对李某甲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丙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1宗抢劫,承认其在最后一宗抢劫中开枪打中了人。其辩护人辨称陈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戊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9宗抢劫,请求对其宽大处理。

被告人陈某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请求给予其一个悔过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第1至第10宗以及第15至第23宗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1、12、13、14宗抢劫中,虽然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在庭上均只否认参与第11宗抢劫而没有否认参与第12、13、14宗抢劫,但由于该四宗事实分别只有同案人郑林军、郑林军、乐某某、郑林军一人的供述,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均从未供述过,且没有其它证据证实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参与了该四宗抢劫,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参与了该四宗抢劫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被告人吕某参与抢劫17宗,抢劫数额达人民币x.8元、港币x元、美金3000元、英镑2000元、南非币x元、澳币1000元以及未核价的劳力士手表2块、首饰一批、手机11部、小灵通1部、开山刀1把,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李某甲参与抢劫13宗,抢劫数额达人民币x.8元、港币x元、美金3000元、英镑2000元、南非币x元、澳币1000元以及未核价的劳力士手表2块、首饰一批、手机11部、小灵通1部、开山刀1把,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陈某丙参与抢劫6宗,抢劫数额达人民币x.8元、港币x元、美金3000元、英镑2000元、南非币x元、澳币1000元以及未核价的劳力士手表2块、首饰一批、手机5部,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刘某戊参与抢劫5宗,抢劫数额达人民币x.8元以及未核价的手机2部、首饰一批,并致一人轻伤;被告人陈某己参与抢劫4宗,抢劫数额达人民币x。8元,并致一人轻伤。

对于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均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1宗抢劫,经查,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参与该宗抢劫的证据不足,故对三被告人的该项辩解,均予以采纳。

被告人吕某还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4、5、6宗抢劫,但由于同案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同案人刘勇、陈某辛、陈功刚、尹晶晶均指证其参与了该三宗抢劫,且被告人吕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承认其参与了第5、6宗抢劫,故对被告人吕某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吕某只参与了起诉书所指控的17宗而非21宗抢劫,经查属实,应予采纳;但辩称吕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没有使用暴力,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甲还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宗抢劫,但由于同案被告人吕某及其同案人刘勇、陈某辛、陈功刚、尹晶晶均指证其参与了该宗抢劫,故对被告人李某甲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开枪,没有伤害被害人,经查属实,可予采纳;辩称被告人李某甲是从犯,但因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表现积极,不属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功刚的辩护人辩称陈功刚是从犯,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功刚所起的作用与其他同案人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戊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19宗抢劫,经查,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承认其参与了该宗抢劫,且有被害人、同案人的辨认笔录予以印证,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刘某戊、陈某己无视国法,结伙多次持枪、持刀入户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在其所参与的抢劫中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刘某戊、陈某己在其所参与的抢劫中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均构成抢劫罪,其中对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七)项的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戊、陈某己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七)项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己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只造成一人重伤和一人轻伤,且致被害人重伤的并非本案被告人,故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刘某戊、陈某己犯抢劫罪的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参与抢劫的次数以及指控被告人吕某、李某甲、陈某丙、陈某己参与抢劫的数额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请求给予吕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辩称本案不宜适用死刑,被告人陈某丙的辩护人请求对陈某丙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戊请求对其宽大处理,被告人陈某己请求给予其一个悔过的机会,鉴于上述请求理由充分,均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五)(七)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陈某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某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低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显刚

代理审判员胡智鸿

人民陪审员谢毅丹

二00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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