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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欧阳俊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刑初字第81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宁远县,文化程度初中,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9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看守所。

辩护人柏某某,广东明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阳俊成(自报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原籍。因本案于2006年9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某,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欧阳俊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柏某某、被告人欧阳俊成及其辩护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欧阳俊成受同案人梁某(另案处理)雇佣,于2006年7月起,在本市海珠区X街X巷X号X楼,负责搬运、销售《彩神》、《凤凰马经》等报刊。同年9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欧阳俊成在上述地址销售上述报刊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彩神》x张、《凤凰马经》9000张、《声色周刊》4000张、《西陲时报》x张,共计报刊x张。经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缴获的报刊均为非法出版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欧阳俊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惟被告人胡某某、欧阳俊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胡某某供认指控的事实。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是受他人雇佣,属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时间不长,获利较少,属初犯,认罪态度好。故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欧阳俊成辩称,他是从2006年8月才开始受雇卖报纸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欧阳俊成是受他人雇佣,属从犯,参与程度不深,获利较少,属初犯,认罪态度好。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欧阳俊成受他人雇佣,先后于2006年7、8月起,在本市海珠区X街X巷X号X楼,负责搬运、销售《彩神》、《凤凰马经》等报纸。同年9月8日15时许,两被告人在上述地点销售上述报纸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彩神》x份、《凤凰马经》9000份、《声色周刊粤彩天下》4000份、《西陲时报》x份,共计x份。经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上述缴获的报纸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指控提供的并经公诉人当庭举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陈庆文(治安队员)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9月8日15时许,他接到通传称后滘西大街X巷X号X楼有人卖六合彩赌博报纸。他即到场了解,发现一个戴眼镜的男子(经辨认是唐某某)正从里面出来,里面有两个男子(经辨认分别是胡某某、欧阳俊成),地上放有很多用编织袋装着的物品,还有一些散装的六合彩报纸。不久警察到场,发现这些编织袋装的都是六合彩报纸。警察经当场清点,分别有《彩神》x份、《凤凰马经》9000份、《声色周刊粤彩天下》4000份、《西陲时报》x份,共计x份。

2、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9月8日17时许,他到后滘西大街X巷X号准备购买六合彩报纸时,被治安队员抓住。后来警察到场,将他和屋里的两个男子带回派出所。他是从2006年7月开始到上述地点拿货的,多数都是那两个男子卖给他,他将钱交给那两个男子。

3、缴获的“六合彩”报纸经两被告人签认是其所贩卖。

4、广州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穗出版物鉴字[2006]X号出版物鉴定书认定涉案的《彩神》x份、《凤凰马经》9000份、《声色周刊粤彩天下》4000份、《西陲时报》x份为非法出版物。

5、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南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抓获两被告人和查获涉案的“六合彩”报纸的经过。

6、两被告人亦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经公开质证,查证属实,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欧阳俊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两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两被告人受雇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欧阳俊成的辩解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08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欧阳俊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8日起至2008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彩神》x张、《凤凰马经》9000张、《声色周刊》4000张、《西陲时报》x张,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简扬生

人民陪审员于会茯

人民陪审员陈月容

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嘉智

书记员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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