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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韩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时间:2007-10-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刑初字第1169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现年34岁),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文化程度文盲,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6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年34岁),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文化程度小学,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6月15日被羁押,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韩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廖某某、韩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韩某某于2006年8月份开始,在本市海珠区X路侨城花园桥兴路X号之X号档口内,以每张人民币5元的价格贩卖淫秽光碟。2007年6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韩某某被人赃并获。经鉴定,从上址缴获的影碟479张以及出售给陈某某、冯某某的影碟15张均为淫秽物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廖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廖某某、韩某某在本市海珠区X路侨城花园桥兴路X号之X号档口内,以每张人民币5元的价格贩卖淫秽光碟。2007年6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韩某某被人赃并获。经鉴定,从上址缴获的影碟479张以及出售给陈某某、冯某某的影碟15张均为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缴获的赃物清单、赃款、记帐薄及现场照片,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作出的海公鉴书(2007)X号、X号、X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三份,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录,被告人廖某某、韩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及相互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韩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韩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韩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7年6月15日起至2007年1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的赃款人民币820元、淫秽光碟494张,硬皮抄笔记本1个,出租单据本两本,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王艳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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