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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雅昌艺术广告有限公司与天津一鸣堂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天津市祥缘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0-09-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一中知初字第16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一中知初字第X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雅昌艺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苗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雅昌艺术广告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开发区雅昌艺术广告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略)—1一2。

被告天津一鸣堂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拉萨道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一鸣堂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天津市祥缘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丰业里2—3—411。

法定代表人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祥缘物业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住(略)。

被告天津市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大桥南道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401。

原告天津开发区雅昌艺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鸣堂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为审理的需要,依法追加天津市祥缘物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雅昌艺术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林某,被告天津一呜堂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天津市祥缘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天津市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开发区雅昌艺术广告有限公司诉称,1998年,原告从1999世界体操锦标赛组委会买断五组招贴画的独家征集、广告发布及承制权。1999年8月,原告发现三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买断的上述五组张贴画之一的“双飞人”张贴画为图案制作广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2000年元月,原告与三被告达成协议,由三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贰万元作为赔偿。协议签订后,被告天津市祥缘物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均已给付完毕,但被告天津一鸣堂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对其应付给原告的壹万元一直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天津一鸣堂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赔偿金壹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天津一鸣堂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辩称,其使用诉争“双飞人”张贴画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为。在原、被告四方签订赔偿协议时,被告天津一鸣堂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对其承担的赔偿数额一直不同意,系迫于压力签署的。现公司因亏损处于歇业状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市祥缘物业有限公司当庭辩称,祥缘公司对在原被告四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天津市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庭辩称,大泰公司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与天泰公司无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原告天津开发区雅昌艺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昌公司)与1999年天津世界体操锦标赛组织委员会集资部专有权办公室签订协议书,原告雅昌公司独家全权负责包括诉争的“双飞人”招贴画在内的1999世体赛第一组五款招贴画的广告的征集、发表、承制工作。1999年8月,被告天津市祥缘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缘公司)为了给其代理被告天津市天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销售的宜昌花园商品房作广告宣传,将诉争的“双飞人”招贴画提供给天泰公司,由天泰公司交给被告天津一鸣堂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鸣堂公司)用于制作售楼海报。被告一鸣堂公司将使用“双飞人”招贴画的海报制作完成后,交案外人印刷200价交予天泰公司,由天泰公司进行张贴。同月,原告雅昌公司发现“双飞人”招贴画被他人用于制作广告,遂找到三被告交涉,并提出索赔50余万元的要求。后原、被告四方经多次协商,于2000年1月签订协议书壹份,协议约定,因三被告“双飞人”招贴画有过失,三被告共给付原告人民币贰万元。其中一鸣堂公司负担壹万元,祥缘公司负担伍仟元,天泰公司负担伍仟元。该协议由天泰公司起草,后按照原告、天泰公司、祥缘公司,一鸣堂公司的顺序由各方依次盖章认可。此协议最后在一鸣堂公司存留数日,此间一鸣堂公司就协议内容未向其他三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另查,一鸣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在协议书起草成文后提出因一鸣堂的印章当时不在公司内,请求加盖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企业——天津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的公章。为此,协议的起草人大泰公司又将协议书的乙方由一鸣堂公司更改为天津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后由刘某甲加盖了飞鸿公司的印章。在庭审中,刘某甲承认其参与原、被告四方协商、签署协议书的行为均代表被告一鸣堂公司,与天津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无关。

以上事实有原告雅昌公司与1999年天津世界体操锦标赛组织委员会集资部专有权办公室签订的《协议书》、1999年天津世界体操锦标赛筹备工作领导小组集资部为原告雅昌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诉争招贴画图样、被告天泰公司与一鸣堂公司签订的《宜昌花园设计印刷及制作协议书》、诉争售房海报实物、原、被告四方签订的《协议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雅昌公司合法取得诉争“双飞人”招贴画的独家广告征集、发布、承制权,其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三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使用上述招贴画制作、发布售房广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被告四方共同协商,在原告对赔偿数额作出实际让步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在协商期间及此后协议书存留被告一鸣堂处等待其加盖公章期间,被告一鸣堂公司并未就协议内容等以任何形式表示异议。故被告一鸣堂公司以协议书的签署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其中的给付事项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的乙方虽被更改为天津市飞鸿广告有限公司,但被告一鸣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表明其参与协商、签订协议的行为均代表被告一鸣堂公司,故原、被告协议书中乙方的义务应认定为被告一鸣堂公司的义务。另外,被告一鸣堂公司的企业经营不善,无支付能力答辩理由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的理由。鉴于被告天泰公司、祥缘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原告不再追究上述被告的责任,本院应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鸣堂公司给付原告雅昌公司人民币(略)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由被告一鸣堂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捷

代理审判员李某忠

代理审判员魏乃莉

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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