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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妨害公务案

时间:2006-05-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146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满族,小学文化,硅谷亮城工地木工,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6年1月14日被羁押,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于2006年1月14日,在本市X村后营欲将其从工地盗窃的铁卡子、钢筋箍销赃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万某为抗拒抓捕,咬伤民警张某某的双手,踢伤民警钟某某的右小腿,二人伤情经鉴定均系轻微伤。被告人万某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刘某、郭某某、罗某某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钟某某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4日起至2006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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