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英陶洁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英陶陶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2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英陶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齐可,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英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东、周某,广东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陶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洁具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英陶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称陶瓷公司)企业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洁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齐可,被告陶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旭东和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洁具公司诉称:洁具公司的企业名称于1997年11月1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洁具公司在国内对“英陶”商标有独占使用权。洁具公司及“英陶”品牌在行业内属于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陶瓷公司与洁具公司同属生产经营陶瓷制品的企业,陶瓷公司的字号及使用“英陶”品牌从事陶瓷产品的生产经营,并使用www.x.com网址在网上进行企业、产品宣传,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会对洁具公司的经营造成损害。陶瓷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侵害了洁具公司的名称权。请求判令陶瓷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停止在其产品及包装上使用“英陶”字样、停止使用上述网址,判令陶瓷公司赔偿损失x元给洁具公司,并负担诉讼费。

原告洁具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1、洁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档案资料;

证据2、陶瓷公司的企业登记资料;

证据3、商标注册证及使用许可协议;

证据4、洁具公司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

证据5、相关报纸登载的广告;

证据6、陶瓷公司职员的名片、陶瓷公司的招牌照片及产品目录;

证据7、洁具公司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凭证;

证据8、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

证据9、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异议代理委托书、商标异议理由书等。

被告陶瓷公司对原告洁具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证据1、2、6、7、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6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律师费不能作为本案的损失;证据3只能证明商标注册权人在第十一类商品上有商标专用权,许可协议没有相应的认证手续,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4、5没有原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被告陶瓷公司对证据9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陶瓷公司答辩称:陶瓷公司使用的“英陶”商标经合法注册,陶瓷公司合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注册权人是基于其自己及其子的姓名,利用谐音独创的,不是仿造洁具公司的注册商标。洁具公司和陶瓷公司分别在各自注册的类别上享有专用权,陶瓷公司不存在假冒洁具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企业名称是有地域性的,陶瓷公司没有侵犯洁具公司的名称权。请求驳回洁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陶瓷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证据1、陶瓷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证据3、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证据4、引证商标资料和商标公告初审第976期;

证据5、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子潘某豪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原告洁具公司对被告陶瓷公司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2、3、4只能证明陶瓷公司的申请行为,不能证明已获得注册;证据5不能证明陶瓷公司使用“英陶”的合法来源。

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内容为:同意外商投资企业中山市大涌陶瓷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中文)英陶洁具有限公司,(外文)x.,据此名称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同年11月25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外商投资企业变更通知书》称:英陶洁具有限公司已于1997年11月25日获准登记。

林海梅和潘某某于2003年6月10日成立了陶瓷公司,同年9月17日经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此后,陶瓷公司即在其职员名片、招牌及产品目录上正常使用“佛山市英陶陶瓷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使用www.x.com网址。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陶瓷公司注册并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洁具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关于“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的规定,企业名称权的取得以及保护的范围,均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均应依法予以保护。该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因此,企业名称专用权有地域限制,即在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且在同行业内享有专用权;超出该行政区域,或者虽在该行政区域,但企业所属行业不同,都不享有专用权。本案中洁具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所在辖区是中山市,故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有权专有使用其企业名称,并且有权在中山市范围内禁止他人在同行业中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而陶瓷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所在辖区是佛山市,二者行政区划不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不同。即使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但行政区划不同,亦足以区分不同的企业主体。另外,洁具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陶瓷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已使相关公众产生了误认。因此,洁具公司无权限制他人在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外注册字号相同的企业名称。洁具公司认为陶瓷公司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英陶洁具有限公司对佛山市英陶陶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英陶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云雄

审判员温万民

代理审判员赵明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正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